请问位于6度区的乙类建筑(重点设防类),是否在勘察报告中一定要按照7度区提供液化评价吗?《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指出“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抗震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是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3.1.1条文说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规定乙类提高抗震措施而不要求提高地震作用”,个人理解不要求提高地震作用就是不用按照7度区进行液化评价,不知是否正确。另外,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4.3.1条中“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 7 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请问如何判定某乙类建筑是否属于液化沉陷敏感?应该不是所有乙类建筑都是液化沉陷敏感建筑吧,请同仁指导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