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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信息]谁能贴一贴结构基础下午的考试题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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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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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9-22
谁能贴一贴结构基础下午的考试题呀
离线sh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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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1-09-22
建筑材料
1,墙体维护材料要求:导热系数小,热容量大的材料。
2,材料在冲击或震动荷载作用下,能吸收较大的能量而不破坏:韧性。
3,硅酸盐水泥加入石膏的作用:调节水泥凝固时间。
4,混凝土受压破坏:类脆性破坏。
5,砂土的粗细程度:细度模数。
6,钢筋冷弯:塑性变形能力。
7,木材加工使用前,干燥至:平衡含水率。
工程测量:
8,计算和绘图用的基准面:参考椭球面
9,1:2000地形图采用:3度带高斯坐标系。
10,竖盘指标差:1/2(L+R-360)
11, 求方位角:αab=45度35分00秒,∠ABC=125度22分30秒,αbc=350度 57分30秒。
12,测量值的中误差,m=+-√([▽▽]/n-1)。
建筑法规:
13,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3年。
14,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与居民的意见。
15,《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16,授权经理投标:委托代理。
建筑施工:
17,槽验不包括什么:降水与效益
18,不是很厚,但大面积或大长度混凝土浇注方法:分段分层浇注。
19,单层厂房分件吊装优点:停机点少,开行路线短;每一节间安装完毕后,即可为后续工作开辟工作面,使各工种能进行交叉平行流水作业,有利于加快施工速度。缺点:开行路线长,临时固定设备较多。选A
20,横道图与网络计划区别:表达方式直观。
21,求流水节拍,正确答案:7天。
建筑结构:
22,不是承载力极限破坏的一项:裂缝超过规范规定。
23,斜压,剪压,斜拉破坏需要力的大小顺序:1大于2大于3。
24,塑性内力重分布有关概念:采用弯矩调幅时考虑塑性铰的影响。
25,承受和传递水平力构件:柱间支撑
26,设计中级吊车梁不能用的钢材,选Q235A
(A级钢不保证伸长率和冲击韧性,属于不可靠的材料)
27,钢结构轴心受压截面分类的目的,我选截面几何尺寸。(不确定)。
28,螺栓的剪力:N/9。
29,最合适的焊缝, 8mm。
30,无筋砌体N<ΨfA,其中的Ψ主要考虑因数:高厚比和偏心距的影响。
31,多层砌体抗震构造措施中:选A。(不确定).
32,网状配筋:0.1%<ρ<1%。
33,过梁的搭接长度,不小于垂直间距的:2倍。
结构力学:
34,三刚片法判断:几何可变(确切说应该是瞬变)。
35,求多余约束,应该是两个多余约束。
36,求零杆件数:6个
37,用力法求位移: 2PL3/3EI。
38,在中间节点处作用了一对力偶:20KN.,左侧受拉。
39,超静定次数:2
40,位移法超静定,确认基本体系:选A。
41,选A,温度变化差,我选MAB<0,NA>0(降温侧受拉,升温侧受压。)
42,一个支座有▽的位移求支座力:24EI▽/L3。
43,用对称与反对称法求中间立杆的力:是0(按反对称结构判断)。
44,弯距分配法计算,正确答案是C, M-QL2/12(水平杆转动刚度为零,分配系数为零,已知力矩与荷载产生力矩相反)
45,求支座反力的最大值:12.4 KN。
46,自由度:2
47,周期大小:b>a>c。(两端固定的频率最大)
48,两个振型:B  正交为0
结构试验:
49,非破坏试验最不准确的:A超声法。
50,  加载的间隔时间:10分钟。
51  结构试验观测变形:应该先整体变形,后局部变形。
52,钢屋架,不是薄壁结构:选D ,扭矩(钢屋架薄壁结构需考虑扭转应力,非薄壁可以不考虑,书上原题)
53,试验方法不正确的是:声波检测砖砌体及砂浆强度。 (声波法适用于已预埋声测管的混凝土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并确定其位置,不适用于砖砌体及砂浆 ).
土力学与地基基础:
54,求砂土饱和体积:31。
55,有效应力的概念:总应力减去空隙水压力。
56,计算摩擦角:29度。
57,软弱土的边坡稳定问题:随开挖时间延长稳定性降低
58,标准惯入度检测液化土间距宜为多少:1.0~1.5m。
59,求条基础的截面最小宽度:4米。
60,使桩不产生向下的摩擦力:是C,地下水全面上升。
离线东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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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1-09-23
很完整,謝謝,不過我做错了不少
下午容易及格,上午有点难度
离线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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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1-09-23
回 1楼(北侠) 的帖子
谢谢北侠,感觉一半都没对上,希望上午人品大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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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1-09-23
13,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3年。
好像答案是2年,我也选的3年 悲剧啊
离线sh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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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1-09-23
回 4楼(程序设计) 的帖子
别人说以前的文件是2年,现在的文件是三年了,你答对了。
离线小糊涂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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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1-09-23
我的疑问:
8题为什么不是大地水准面
22题和23题也好像有点问题...
56题计算得出26度
58题选择的是0.5-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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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1-09-24
回 5楼(北侠) 的帖子
在湖北人事考试网里结构考试文件里 明确写了注册有效期为2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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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1-10-03
回 5楼(北侠) 的帖子
找到出处了 注册第十条说了3年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75.htm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5年03月14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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