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30日
泰价费〔2013〕157号
市各有关收费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苏价费〔2013〕3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4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苏价费[2013]332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13年10月1日起遵照执行。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其工作正常进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9月27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