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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0 $8<j5%/ $M 理解和适用关于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法律规定
&!H~bzg 编辑部:
KZ367&>b7 近年来,随着矿山企业的改制和资产的重组,以租赁、承包、合资、合作、合股、合并、分立等形式经营的矿山企业日趋增多。虽然《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款对转让采矿权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却使执法人员难以把握,具体如下:
]1YYrgi7 1.矿山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名称不变,只是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Ek gZxT_& 2.矿山企业(持有合法采矿权许可证)通过设立分公司或工作班、组的形式(有些分公司是吸收其他企业或个人),将原企业分成几个分公司,由分公司负责开采矿产资源,同时又与分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原企业允许分公司在经营中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方式是否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l5":[C$ 3.《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款列举了采矿权转让的种种方式,是所列举的情形都需要报批,还是仅“因企业资产出售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矿权主体”这一种情形需要报批?“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情形又包括哪些呢?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令执法人员难以掌握。
n"K {uj)) 以上问题请予以解答 殷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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