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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讨论]关于锚杆试验破坏标准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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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batu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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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9
在锚杆试验的破坏标准中有一条是这样表示的:“锚头总位移超过设计允许位移值”就认为锚杆破坏了,这条该怎么理解?对于二级基坑,按上海规范可以允许达到0.007H的水平位移,9米深的基坑可以允许变形6.3cm,在其它判断标准都满足的情况下,难道说锚杆非得超过这么大的位移下才被拔出破坏?或者说在变形到6cm时还没有破坏? f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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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必须是总位移判断的话,应该如何掌握这个变形值?
离线zheng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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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12-21
貌似位移控制在10c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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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u9926 土币 +10 - 2009-12-23
离线batu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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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9-12-23
还有什么不同的意见啊?希望大家多探讨
离线szg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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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9-12-23
对于此问题,个人的理解是:此处的所谓破坏,并不是锚索本身已失去其作用功能,而是指锚索失去了限制基坑位移的功能,当锚索在设计荷载的作用下,如果其位移大于设计允许值,是否意味基坑的位移已超出了设计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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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u9926 土币 +20 - 2009-12-23
离线大漠孤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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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9-12-23
请看高大钊教授的精彩回答 ng+sK  
1. 所谓破坏,应该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只能根据锚杆拔力和位移曲线的全过程特征才能判别。 5nib<B%<V  
2. 但有时要得到一根完整的试验曲线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经费,于是就产生了所谓按“允许位移”确定锚杆破坏的标准,其实锚杆并没有破坏,只能讲,锚杆的变形是允许的,至于距“破坏”还有多少安全余量,就天知道了,究竟是延性破坏还是脆性破坏也是天知道。 C _he=SV  
3. 你讲到的按照某级坑确定允许相对位移的大小来作为破坏标准更是讲不通的,采用相对位移的方法就有这个毛病,例如采用0.007H作为允许位移,你这个基坑9m深,允许位移是6.3cm,如果是6m深的基坑,允许位移就减小到4.2cm,怎么破坏标准会是变化的?怎么基坑越深,允许位移不是要求越严格,反而越放松了,可以取更大的锚杆容许承载力? gnZ#86sO  
4. 如果说设计根据工程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了一个明确的允许位移的数值,试验可以按照设计的要求去做,但决不是试验者按照规范的这种界限值去推论位移允许值,更不能将这种标准称为破坏标准,只能称为锚杆容许承载力的取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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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u9926 土币 +20 - 2009-12-23
绿水原无忧,因风皱面。
青山本不老,为雪白头。
离线batu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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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9-12-23
高大钊教授的回答的确精彩,但规范上有“锚头总位移超过设计允许位移值”作为破坏标准之一,确实就存在高老第三条说的清况,但我们如果确定了基坑等级,就确定了基坑的最大变形,这里的最大位移肯定不是上面的“设计允许变形值”,否则无法解释基坑越深反而要求越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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