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怪有人认为没有设计变更就改变施工工艺的做法是可行的,即便是检测合格了,是不是跟招投标文件要求不相符?自己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不相符?投标报价内容不相符?我认为更改设计图纸的施工工艺做出成品后检测只是弥补错误的一个办法,并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期间,如果按规范要求的做法,会耽误工程的验收时间,并不是什么好的行为。而且,建设方是不是应该调整施工单位的中标单价?我遇到的这个工程,长螺旋压灌桩施工工艺在这个地层碰巧可行,建设方是不是应该调整这些个桩的工程单价。那么设计院就有问题了,为何不选择造价便宜的施工工艺而选择一个造价相对较高的施工工艺?原因就是设计院设计时就没有接到压灌桩试桩的参数,他不可能出压灌桩的设计方案。是否有高人指点一下,这两种桩的设计参数能相互引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