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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 DL/T 5103—199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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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 DL/T 5103—1999

Design code for unattended

substation of 35kV~110kV


2000-02-24 发布                                                              2000-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

  主编部门: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0]164号


前       言        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技综[1996]40号文《关于下达1996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制定110kV及以下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        制定本标准是为适应供电发展需要,规范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达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运行维护方便的目的。        本标准以现行国家标准GB50059-1992《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为基础,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对无人值班管理方式下的相关方面作出规定。        本标准是在广泛调查、总结国内近年来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运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对本标准制定参与具体指导。        本标准的提出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本标准的归口单位: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参加起草单位:广州电力设计院、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谢尚德、贾沛义、俞寿南、张增祈、陈志飞、邓盈盈、张强、陈小平、顾品        本标准委托江苏省电力设计院负责解释。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名词术语 4   总则 5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6   电气部分 7   土建部分附录A(标准的附录)远方控制端信息采集量附录B(提示的附录)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条文说明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无人值班变电所在土建、电气、采暖通风、给排水及防火等方面的设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压为35kV~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无人值班变电所(以下简称变电所)的设计。对35kV~110kV改、扩建的变电所和220kV终端变电所有关部分的设计,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4285—199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范        GB/T 13729—1992   远动终端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850—1998   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        GB/T 15544—1995   三相交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        GB 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9—1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60—1992   35~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27—1995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29—1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198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9—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DL 451—1991   循环式远动规约        DL/T 620—1996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30—1997   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        DL/T 634—1997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   传输规约第101篇   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        DL584—1994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DL 5002—1991   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29—1994   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        DL/T 5035—1994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        DL/T 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T 5056—1996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NDGJ 8—1989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        SDJ 9—1987   电测量仪表设计技术规程 SDJ 2—1988   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3   名词术语   3.0.1   无人值班变电所 unattended substation        所内不设置固定运行、维护值班人员,运行监测、主要控制操作由远方控制端进行,设备采取定期巡视维护的变电所。 3.0.2   远方控制端 distant control station        远方监控装置设置在与无人值班变电所相关的调度机构或某中心变电所或一个独立的集中控制中心的部分,即为远方控制端。 3.0.3   远方监控终端 supervisory control terminal unit        远方监控装置设置在被监控变电所内的部分,即为远方监控终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发送,命令接受、输出和执行的设备。 3.0.4   电气二次设备室 electric secondary equipment room 电气二次设备室是一个综合性房间,用于布置不宜设置在配电装置和主变压器现场的电气二次设备。如远动终端及相应设备、通信设备、交直流电源、交流不停电电源、继电保护、测控、计量和其他自动装置等。与控制室相比,主要差别是不适宜作为长期有人值班的监控场所。  

4   总       则   4.0.1   变电所的设计应以5~10年电网发展规划,通信、调度自动化和厂所自动化规划为基础,以电网结构、变电所性质和设计任务书明确的变电所规划建设规模、内容、建设期限、资金限额以及调度关系和监控关系为依据,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 4.0.2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地区供电条件、交通条件、消防条件、所址区域社会和地理环境等,结合国情因地制宜合理地确定变电所设计方案。 4.0.3   变电所的设备选择要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注重小型化、无油化、自动化、免维护或少维护,要适合于无人值班的运行条件,选用质量优良的国产定型产品。 4.0.4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减少建筑面积,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市区变电所宜采用全户内或半户内式多层建筑,并与城建规划相协调,大城市中心区可建设地下变电所。 4.0.5   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所址环境条件和供电负荷重要性,设置必要的防范和报警措施。 4.0.6   新建变电所应按一次实现无人值班设计,不得采取设计有人值班的过渡措施。 4.0.7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变电所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J11及GB50260的有关规定。 4.0.8   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5.0.1   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符合电网区域规划,靠近负荷中心。 (2)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3)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线路、电缆线路的引入。 (4)交通运输方便。 (5)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6)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应避免选在重要文物地点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 (7)所址标高宜高于频率为2%高水位,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 的防洪标准相一致。 (8)应考虑水源及排水条件。 (9)应考虑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5.0.2   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在规划基础上因地制宜紧凑合理,不设所前区。 5.0.3   户外和半户内变电所宜为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2m,顶部可设置防范措施。全户内变电所可设置或不设围墙。市区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满足变电所安全防护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0.4   变电所的进所道路应利用城建或公用道路。新建进所道路和所内运输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5m,并宜具有回车条件。 5.0.5   全户内、地下变电所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消防车道和防火间距,应满足国家标准GBJ16的有关规定。 5.0.6   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不应小于0.3%,不宜大于6.0%,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宜为0.5%~3.0%,不应小于0.3%,不应大于6.0%。        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 5.0.7   变电所的所内地坪宜高于所外自然场地标高0.3m。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所内的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并应与所内道路标高相协调。 5.0.8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DL/T5056的有关规定。 5.0.9   变电所所区场地绿化应按当地城市绿化规划要求进行,并严防绿化物种影响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5.0.10   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电力行业标准DL5053的有关规定。


6   电   气   部   分

6.1   主   变   压   器   6.1.1   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6.1.2   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可装设三台主变压器。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6.1.3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不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6.1.4   当能满足供电规划要求时,宜选用双绕组变压器。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三绕组变压器。 6.1.5   当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电压质量指标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6.2   电气主接线   6.2.1   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适应远方控制、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变电所在满足供电规划的条件下,宜减少电压等级和简化接线。 6.2.2   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不设断路器或断路器较少的接线。 6.2.3   高压侧线路为三回及以下、主变压器为三台及以下的终端变电所,宜采用线路变压器组、桥形或扩大桥形接线。高压侧线路有系统穿越功率的变电所,宜采用桥形、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 6.2.4   变电所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时,6kV~35kV负荷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分段方式宜考虑当其中一台主变压器停运时有利于其他主变压器的负荷分配。 6.2.5   主接线回路宜采用断流性能好的无油断路器,市区建筑密集地带和地下变电所可采用气体绝缘全封闭电器;配电装置宜采用易于检修、操作的开关柜,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6.2.6   电气回路短路电流的计算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5544的有关规定。当需限制变电所6kV~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 变压器分列运行。        (2) 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3) 在变压器回路中串接限流电抗器。 6.2.7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6.3   所用电源和直流电源   6.3.1   在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宜装设两台容量相同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变压器,每台所用变压器容量按全所计算负荷选择。两台所用变压器可分别接自主变压器最低电压级不同段母线。如有可靠的6kV~35kV电源联络线,也可一台接于电源联络线断路器外侧。        以所用电作为交流控制电源的35kV变电所,当只有一回电源进线时,宜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对采用直流控制电源的35kV及以上变电所,当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并选用自冷式变压器时, 可在主变压器最低电压母线上引接一台所用变压器。 6.3.2   按规划需装设消弧线圈补偿装置的变电所,如主变压器无引出的中性点时,所用变压器宜采用中心点接地变压器。户内所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6.3.3   所用电接线及供电方式: (1) 所用电低压配电宜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系统,动力和照明共用的供电方式,额定电压为380V/220V。        (2) 所用电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每台所用变压器各接一段母线。        (3) 重要所用电负荷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时,宜分别接于不同母线段。 6.3.4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采用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段。 6.3.5   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110V或220V蓄电池,不设端电池。        蓄电池组宜采用性能可靠、维护量少的蓄电池,如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等,冲击负荷较大时亦可采用高倍率蓄电池。        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66kV及以上的变电所可采用两套充电装置或单套具有热备用部件的充电装置。        变电所直流系统宜具有自动调节功能,充电装置宜采用智能化整流电源装置。 6.3.6   交流不停电电源宜统一设置。当变电所设置蓄电池组时,交流不停电电源的直流电源宜由所内蓄电池组供电。 6.3.7   由交流电源供电的远方监控设备可由交流不停电电源供电。通信设备的备用电源可独立设置一组专用蓄电池直供或利用所用蓄电池直流变换方式。 6.3.8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全所事故停电2h的放电容量;        (2) 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的容量。 6.3.9   变电所宜设置固定的检修和试验电源,并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4   电气二次设备室   6.4.1   继电保护装置、测控设备、交直流电源和其他自动装置宜分散安装在开关柜上或相应的配电装置附近。当为屏、柜结构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统一布置在电气二次设备室。 6.4.2   电气二次设备室应位于运行管理方便,电缆总长较短的位置,设施应简化、布置应紧凑,面积应满足设备布置和定期巡视维护要求,屏位按变电所规划容量一次建成,并留有增加少量屏位的余地。屏、柜的布置宜与配电装置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


6.5   二次接线   6.5.1   变电所二次接线的设计应符合NDGJ8标准的有关规定,二次接线应根据无人值班变电所的特点予以简化。 6.5.2   下列电气一次设备,应能远方控制端控制和所内控制: (1) 6kV~110kV线路、主变压器、母线和电容器的断路器、负荷开关; (2) 主变压器有载调压分接开关; (3) 需要远方控制改变运行方式的主变压器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 6.5.3   所内操作、控制方式可为就地操作、控制和电气二次设备室控制:        (1) 下列电气一次设备宜采用就地操作或控制: 1) 6kV~35kV屋内配电装置馈线、并联电容器组断路器;        2) 6kV~110kV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        3) 无需远方控制改变运行方式的主变压器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 (2) 下列电气一次设备宜采用就地控制,有困难时亦可在电气二次设备室控制:        1) 主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2) 母线分段断路器;        3) 35kV~110kV屋外配电装置和110kV屋内配电装置线路断路器。 6.5.4   所内控制方式作为远方遥控的备用控制手段,控制电路应为强电直接控制电路。远方遥控和所内控制操作,两者之间需设操作切换闭锁。 6.5.5   变电所不宜设置同步装置。 6.5.6   断路器的控制回路应有监视信号。 6.5.7   配电装置应装设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优先采用机械闭锁,成套开关柜应采用机械闭锁装置。        闭锁连锁回路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路的电源分开。 6.5.8   变电所的主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调节、并联电容器组投切、蓄电池组充电、直流母线电压调节宜采用自动控制,变电所的主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调节和并联电容器组投切自动装置应具有远动装置的接口。


6.6   照       明   6.6.1   变电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6.6.2   在电气二次设备室、屋内配电装置及主要通道等处,宜装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总开关应装在变电所的入口处内侧,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 6.6.3   事故照明宜采用应急灯,亦可由所内直流系统供电。事故照明应在运行维护人员到达变电所后人工开启,并能维持照明1h。 6.6.4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但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DL/T620的有关规定。


6.7   并联电容器装置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227的有关规定。


6.8   电   缆   敷   设          电缆敷设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


6.9   远   方   监   控   6.9.1   为实现远方控制端监控无人值班变电所,所内必须装设远方监控终端设备。监控终端可为远动终端(RTU)或微机监控终端等。它应根据变电所在电网中的地位、电压等级、规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等因素进行选型。 6.9.2   远动终端、微机监控终端的技术要求: (1) 应满足信息采集、处理、发送和命令接收、输出和执行的要求,具备与继电保护装置和远方控制端及所内调试计算机(接口) 的通信功能,确保实现变电所遥测、遥信、遥控(调) 。        (2) 总体结构应满足变电所安装布置的不同要求。        (3) 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729和电力行业标准DL/T630的有关规定。        (4) 电气量的采集宜交流采样。当采用电工测量变送器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850的有关规定。        (5) 所内不设置固定的计算机监视设备(运行值班员工作站) ,但应设置能与现场维护调试用便携式计算机相适应的硬、软件接口。        (6) 变电所的同一被控设备只允许由一个远方控制端对其实施遥控。 6.9.3   信息传输条件:        (1) 信息的传输规约宜符合电力行业标准DL/T634或DL451的有关规定。        (2) 远动终端或微机监控终端至远方控制端应设一条可靠的远动通道,宜设一条独立于主通道的备用通道,远动主备通道应能自动或手动切换。        (3) 信息传输速率不应小于300bit/s。 6.9.4   远方控制端信息采集量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 6.9.5   远动终端或微机监控终端应有可靠的事故备用电源。


6.10   通       信   6.10.1   变电所应设置满足继电保护、远方监控和通话的通信通道,如通道安排困难可采用通道复用方式。 6.10.2   远方监控、保护和电话通道组织及通道方式选择,应根据地区通信网现状结合地区通信规划确定,并应满足远方监控、继电保护和电话通道的技术要求。 6.10.3   变电所通信设备应有可靠的事故备用电源。当独立设置专用蓄电池组织时,其容量按应能维持供电2h~3h。 6.10.4   通信设备的保护接地、防雷击和过电压保护措施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DL584的有关规定。


6.11   配电装置          变电所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60的有关规定。 6.12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6.12.1   变电所内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285的有关规定。 6.12.2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保证相对独立性,在变电所其他(电源除外) 系统故障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能正常工作。装置应具备向远方传送有关信息和接受远方控制命令信息的传输接口。 6.12.3   继电保护装置应具有远方复归功能。  

6.13   电气测量   6.13.1   变电所的电气测量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SDJ9的有关规定。 6.13.2   变电所内宜在下列二次回路中设置就地分散的直接测量值:        (1) 电压——各段交流母线线;各段直流母线;蓄电池组;充电回路。        (2) 绝缘监测——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交流电压母线的3U0;直流系统母线。        (3) 电流——主变压器高压侧一相;所用变压器低压侧一相;蓄电池组;充电回路;并联电容器组一相; 6kV~110kV线路一相。


6.14   过电压保护          变电所的过电压保护的设计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DL/T620的有关规定。


6.15   接       地          变电所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DL/T621的有关规定。


7   土建部分

7.1   建   筑   物   7.1.1   变电所土建应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建筑物应采用联合建筑,除生产建筑物外,其他建筑应从简设置。根据变电所特点及地区条件,必要时可设护卫室、工器具室、泵房、厕所、电锅炉房等,35kV小型变电所可不设置除生产建筑物外的建筑。 7.1.2   电气二次设备室净高应满足设备安装维护要求,宜采用3.3m。电缆层的板间净高宜采用2.1m~2.4m,大梁底对楼(地) 面的净高宜不低于1.8m。底层辅助生产房屋楼板底至地面的净高宜采用3.0m。 7.1.3   对设有重要电气设备的建筑物,其屋面防水标准宜适当提高。根据需要可采用双层防水屋面,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年降雨量大于900mm的地区檐口标高大于8m的建筑物及一般地区檐口标高大于10m的建筑物,应采用有组织排水。对屋内配电装置建筑宜采用有组织排水。 7.1.4   建筑风格、外装修标准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装修应力求简化。        (1) 无环境协调要求时,外墙面装修宜采用清水墙、普通外墙涂料、水刷石或干粘石及一般抹灰。有环境协调要求时,可相应提高外装修标准。        (2) 内墙面装修应采用普通内墙涂料、一般抹灰及清水砖墙喷浆墙面,对厕所可采用白瓷砖墙面。        (3) 楼(地) 面装修采用水泥楼(地) 面、普通水磨石楼地面。厕所可采用马赛克或普通水磨石楼(地) 面。        (4) 顶棚装修采用板底直接喷涂。        (5) 门窗宜采用彩板门窗、塑钢门窗、钢门窗。外墙门窗可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1.5   建筑物底层不宜设窗,如城市规划要求或采光需要,可设置假窗或有可靠防范措施的高窗。底层因通风需要可设有防小动物进入等防范措施的通风窗或通风口。建筑物底层出入口采用实体钢门。 7.1.6   全户内及地下变电所建筑:        (1) 地下变电所的通风小室、检修吊物孔和人员出入口小室的布置,当邻近有规划时应与之协调。        (2) 建筑物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如地下变电所用防火墙分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应符合国家标准GBJ16的有关规定。        (3) 油浸变压器室周围宜采用框架结构配筋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油浸变压器室开向户内的门应为防火门,开向户外的门宜为防火门。当满足建筑物防火间距时可不设防火门,但门前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        (4) 应考虑建筑物内外噪声对相邻环境的影响,采用有效的隔声、消声及吸声设计,变电所边界处的噪声应满足国家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见附录B。        (5) 变电所应有可靠的防止由外部电缆隧道进水的设施。地下变电所的地下建筑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7.2   采暖通风   7.2.1   采暖通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J19的有关规定。 7.2.2   凡不采暖难以满足生产工艺或设备需要的房间均可设置局部采暖设施,采暖设施宜采用市政供热管路或电能源。 7.2.3   当电气设备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建筑不宜采用空调设施。生产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重风沙地区宜设有防沙尘措施。 7.2.4   电气二次设备室室温不宜超过35℃,电力电容器室和屋内配电装置室室温不宜超过40℃,油浸变压器室室温不宜超过45℃。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排风装置。 7.2.5   屋内配电装置室通风设备应满足事故时,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低于6次,排风口应设在室内上部。 7.2.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排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和上部。通风设备应满足事故时的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4次。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的通风及报警设置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DL/T5035及DL5053中的六氟化 硫电气设备室部分的规定。


7.3   给排水及防火   7.3.1   变电所给水应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可靠水源,经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确定自来水或浅井供水方式。 7.3.2   变电所排水应根据场地设计标高、坡度、周围环境和当地排水管网选择散排、散排与局部有组织排水和全部有组织排水方式。 7.3.3   变电所的防火及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


7.4   其       他          有关变电所土建部分的一般规定、荷载计算、建筑物的抗震构造和构筑物的技术要求应满足国家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   附录A(标准的附录)


远方控制端信息采集量   A1   变电所应采集下列遥测信息: A1.1   35~110kV线路的一相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 A1.2   6~10kV线路的一相电流。 A1.3   三绕组变压器两侧有功功率、有功及无功电能量及两侧一相电流。 A1.4   双绕组变压器一侧有功功率、有功及无功电能量及一侧一相电流。 A1.5   母线分段、分支断路器一相电流。 A1.6   6~110kV系统电压监视点线电压(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增测三个相电压) 。 A1.7   主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位置(当用模拟方式处理时)   。 A1.8   直流母线电压。 A1.9   所用变压器低压侧一个线电压。 A1.10   并联电容器三相电流。 A1.11   消弧线圈零序电流。 A1.12   主变压器上层油温。 A2   根据管理需要和设备可能,变电所可采集下列遥测信息: A2.1   6~10kV线路的有功功率。 A2.2   三绕组变压器两侧无功功率。 A2.3   双绕组变压器一侧无功功率。 A2.4   并联电容器无功功率。 A2.5   6~110kV线路有功、无功电能量。 A3   变电所应采集下列遥信信息: A3.1   所有断路器位置信号。 A3.2   反映运行方式的隔离开关位置信号。 A3.3   主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位置(当用遥信方式处理时)   。 A3.4   断路器控制回路断线信号。 A3.5   断路器操作机构故障信号。 A3.6   6~110kV线路保护动作信号和重合闸动作信号。 A3.7   110kV母线保护动作信号。 A3.8   电容器保护动作信号。 A3.9   6~110kV线路、母线分段、主变压器交流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A3.10   6~35kV系统接地信号。 A3.11   主变压器保护动作信号。 A3.12   主变压器轻、重瓦斯动作信号。 A3.13   变压器油温过高信号。 A3.14   主变压器冷却系统故障信号。 A3.15   主变压器过负荷信号。 A3.16   直流系统接地信号。 A3.17   直流母线电压异常信号。 A3.18   充电装置故障信号。 A3.19   安全自动装置动作信号。 A3.20   继电保护装置故障信号。 A3.21   远方监控通道故障信号。        根据设备特点及确保安全运行需要,可增加相应的特殊信号或对一些遥信量进行合并。 A4   根据变电所的管理需要和设备可能,变电所可采集下列遥信信息: A4.1   全所事故总信号。 A4.2   所用变压器失电信号。 A4.3   主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控制电源消失信号。 A4.4   主变压器及有载分接开关油位异常总信号。 A4.5   消弧线圈动作信号。 A4.6   控制方式由遥控转为所内控制的信号。 A4.7   UPS主电源消失信号。 A4.8   远方监控终端遥控电源消失信号。 A4.9   通信电源交流故障信号。 A4.10   六氟化硫配电装置室六氟化硫气体泄漏报警信号。 A4.11   消防及安全防范装置动作信号。        根据设备特点及确保安全运行需要,可增加相应的特殊信号或对一些遥信量进行合并。 A5   变电所应能接收下列遥控(调) 信息: A5.1   所有断路器、负荷开关的分、合。 A5.2   可遥控的主变压器中性点接地闸刀分、合。 A5.3   主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位置调整。   附录B(提示的附录)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表 B1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            Leq[dB(A) ]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注:(1)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2)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3)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 (4)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条文说明


前       言        本规程编制以国家标准GB50059—1992《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为基础。        规程条文增删、改变的重点是在变电所设计中“无人值班”和“有人值班”的差异部分,当无差异时一般仍应用原条文。        引用标准基本采用国家标准,个别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性较强的引用电力行业标准。引用标准中的内容本规程一般不再复述。        规程内容深度参照国家标准GB50059。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4   总则 5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6   电气部分 7   土建部分


1   范       围          适用范围为变压器单台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无人值班变电所,与国家标准GB50059一致。        220kV终端变电所的接线、设备、控制方式选择的原则等与本规程有关部分相似的可参照使用,但所址选择及220kV配电装置等部分仍应执行相应的设计标准。变电所的设计只涉及变电所内的装置,变电所外的远方控制端设备和系统不在变电所的设计范围,也不属本标准规定之内。  

4   总       则   4.0.1   无人值班变电所的设计必须有确定的调度和远方监控关系,涉及到电气一次网络、调度自动化、通信及厂所自动化等发展规划,需与电网调度、远方控制端、通信网络、信息传输等协调。因此有些设计条件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 4.0.2   选择较好的交通条件、消防条件、所址区域社会和地理环境将缩减维修操作人员往返变电所的时间,有利于防火及安全防范措施。 4.0.4   节约用地是基本国策,土地是非再生资源。在城区多层建筑比单层建筑费用相当或增加不多时,宜采用节省用地的方案。        半户内式变电所大部分电气设备设在户内,仅主变压器或有部分高压电器设在户外,该变电所占地较少又有利于主变压器的散热和消防。与城市规划协调时也可在城市综合建筑物内建设变电所。        地下或半地下变电所费用增加较多,一般不采用,只在市区中心繁华地带无从选择所址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采用。 4.0.6   新建变电所应按一次实现无人值班设计,不得采取设计有人值班的过渡措施。调查中发现有些变电所系按同时具备无人值班的设备条件和近期有人值班的建筑条件设计,设置了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所内微机监控设备和建筑,监控室装修讲究,生活设施齐全,浪费了设备和建设资金。  

5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5.0.1   由于对文物保护意识的加强,所址应避免选在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        对于全户内变电所自然场地标高低于频率为2%高水位,且无法将场地填高时,其建筑物屋内地面标高不应低于频率为2%高水位。        所址选择应考虑排水条件,是为了暴雨时排水流畅,避免引起所区周围积水。 5.0.2   无人值班变电所无经常性人员活动,无需所前活动区。 5.0.3   对户外和半户内变电所,根据环境需要,防范措施可采用加高围墙或增设防攀越等措施,有的变电所在围墙上加装了既增加高度又向外延伸带锋利顶端的防攀越措施,经试攀认为比单纯增加围墙高度更为有效。        调查中发现有些全户内变电所也设置了围墙或局部设置了围墙。因主变压器室门前均有消防及运输通道,考虑消防安全避开人员集中场所门前宜有一定间距,结合所址条件可根据需要设置局部围墙。 5.0.7   变电所的所内地坪宜高于所外自然场地标高0.3m,是为了避免所区附近因暴雨或自流排水不畅引起的暂时性积水侵入所内。        所内的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是防止泥水进入电缆沟内,一般所内道路也高于所内场地标高,电缆沟顶面宜与所内道路持平。 5.0.8   国家标准GB50059未列出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附录表,其最小净距值采用电力行业标准DL/T5056的规定较为适合。


6     电气部分

6.1   主变压器   6.1.2   装设三台主变压器当断开一台时可保证全容量的67%,高于国家标准GB50059规定60%的要求,提高主变压器负载率,有利于提高供电可靠性和便于负荷发展;一般扩建第三台主变压器的投资较低。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装设三台主变压器的情况逐步增多。 6.1.4   选用双绕组变压器可减少变电所电压等级,有利于简化主接线提高供电可靠性和无人值班变电所的远方监控。 6.1.5   市场经济要求严格履行供电质量指标,系统内对电压合格率也有严格的考核,调查表明一般均装设有载调压变压器。


6.2   电气主接线   6.2.1   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要适应远方控制的要求,是指要减少设置运行方式时隔离开关的倒闸操作。隔离开关宜现场操作,如改变运行方式时需进行隔离开关的操作,则增加了操作人员往返现场的几率,延误操作时间。        减少变电所电压等级和简化接线,可以大幅度地减少远方监控操作。 6.2.2   35kV、110kV变电所大部分是馈供负荷的终端变电所,电源侧的接线较多地采用了桥接线和线路变压器组。单回独立供电的线路变压器组在变电所侧可不设断路器,条件许可时35kV变电所也可采用熔断器加负荷开关的接线。 6.2.3   调查表明在负荷密集地区装设三台主变压器,分别采用三回线路变压器组的接线,因其接线简单、布置方便、运行可靠而被采用。        采用内桥或外桥应根据当地电网条件确定,除考虑线路及变压器的故障几率还应考虑改变运行方式的方便和有利于继电保护的设置。        由于双母线、旁路母线接线隔离开关倒闸操作多,影响远方遥控操作,故未作为推荐接线。        有负载电流的隔离开关不宜接入遥控,主要原因如下:        (1) 隔离开关操作是否到位目前尚需现场观察确认;        (2) 调查表明即便是气体绝缘全封闭电器(GIS) 的隔离开关也发生过误分;        (3) 有负载电流的隔离开关误分后果极其严重;        (4) 35kV及以下的隔离开关尚缺少能远方控制的产品。 6.2.4   分段方式宜考虑当其中一台主变压器停运时有利于其他主变压器的负荷分配,是指装设三台变压器时的情况。当装设三台变压器时可采用如下接线:        第一、二台变压器引出端经断路器后各设一段母线,第三台变压器引出端分经两台断路器设两个半段母线,并分别与第一、二台变压器的母线段设分段断路器连接。这种两段加两个半段的接线方式能满足停用任一台变压器时,其余两台变压器各负担半数的出线回路。 6.2.5   提高单回线路供电可靠性的根本措施应是建设第二供电回路。因为在单回线路供电情况下中断供电的主要因素是线路故障,而不是断路器检修,尤其是无人值班变电所选用了断流性能良好的SF6断路器或真空短路器后,断路器检修几率大为减少,故不宜设置旁路断路器。        配电装置采用易于检修的开关柜是指中置式、移开(手车) 式或拆装断路器方便的固定式等开关柜。


6.3   所用电源和直流电源   6.3.1   当35kV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及一台主变压器时,宜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是为了有利于变电所停用检修时取得检修电源。若电压为66、110kV时,如也参照采用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则投资增高太多,故在能确保变电所安全运行的条件下,无电地区新建66、110kV变电所第一台主变压器时,对所用变压器的引接方式作了规定,以便能减少投资有利于所用变压器的引接。 6.3.2   户内所用变压器或接地变压器采用干式变压器有利于防火。 6.3.3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系统,见电力行业标准DL/T621。TN系统有TN-S、TN-C-S、TN-C等3种型式,在实际使用中较难加以限定,故不宜作出规定。        重要所用电负荷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时,宜分别接于不同母线段。如设置备用自投,宜分别设在负荷侧。避免设置母线段自投,是为防止一段母线故障时,备用自投后造成所用电全部中断而扩大事故。 6.3.5   调查中有些变电所采用两个半容量蓄电池组的做法,以便于蓄电池更换或核对性充放电,但也增加了运行和直流回路的复杂性。易因蓄电池容量难以匹配, 实际造成选用两组蓄电池增大了投资。国内生产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即所谓免维护蓄电池)   质量已大为提高,能满足变电所运行的可靠性。因其占地小、维护简便,在新建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已被普遍采用。        基于充电装置的故障几率要比蓄电池的故障几率多,对较重要的变电所可设一套备用充电装置。66kV及以上的变电所因供电范围相对较大,相对较为重要,直流电源故障影响也较大,故可采用两套充电装置,也可采用一套设有热备用模块的电源装置。        考虑到无人值班变电运行管理上的特点,要求直流电源装置宜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目前已有此类成熟的产品,例如智能化高频开关电源或相控电源已具有较好的性能,能实现自动调节和稳压稳流运行及故障记录,并具有数字通信接口。 6.3.6   统一设置交流不停电电源便于设备维护管理。由于所内蓄电池组比各独立设置的蓄电池组能有较好的维护管理,运行可靠性高,故交流不停电电源的直流电源宜由所内蓄电池组供电。 6.3.7   通信设备的电源一般采用直流48V,而远动设备的电源一般均为交流220V。通信设备与远动设备合用或分别设置备用电源将选择不同的通信电源设备,故通信设备与远动设备是否合用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8   蓄电池组在全所事故停电后要满足2h的放电容量,是考虑事故停电后增加维修人员前往变电所的路途时间1h。根据调查,控制端距被控变电所的控制范围半径为20km,控制距离一般不超过30km,只有极个别的达50km,由于交通状况的差异宜计及1h路途时间。        事故照明不设自投,事故照明灯在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开启,如事故照明负荷由所内蓄电池组供电可只按1h计算。        当采用小容量镉镍蓄电池时,事故照明不应接入镉镍蓄电池组,可用应急灯。


6.4   电气二次设备室   6.4.1   强调了继电保护装置、测控设备、交直流电源和其他自动装置宜分散就地安装。10kV~35kV的配电装置,如为开关柜时宜分散安装在开关柜上,也可设在配电装置附近的屏、箱内。当无条件就地设置时,可采用屏、柜结构统一集中布置在电气二次设备室。 6.4.2   电气二次设备室的功能为原控制室的部分功能,即取消了原控制室有人值班的功能。强调了电气二次设备室设施应简化,布置应紧凑,面积应满足设备布置和定期巡视维护要求。屏前的场地面积应比常规控制室有较大缩减。        由于无人值班变电所不设常规的控制屏,屏、柜的布置排列次序规律已不显著,但相对、局部地与配电装置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仍有利于运行、检修人员的现场作业。


6.5   二次接线   6.5.1   变电所内实施无人值班,有关所内仪表、信号、控制等回路因正常情况不实施运行监视和控制,除本规程规定设置必要的监视和控制备用手段外,还应根据无人值班变电所的特点予以简化。 6.5.2   电气一次设备、断路器一般均为远方控制方式,隔离开关一般均为就地操作或控制方式。 6.5.3   考虑到远方控制端、远动终端或微机监控终端,以及远动通道故障时需要在所内实施运行操作或现场维护调试操作,远方控制的设备在所内均需设有备用控制手段。所内控制手段使用较少,有条件时一般宜设在就地,就地设置有困难时宜设在电气二次设备室。 6.5.4   作为远方遥控的备用控制手段的控制电路应为强电直接控制电路,是为防止远动终端或微机监控终端故障而设置,它宜设在就地或保护装置出口回路,确有困难时也可设在电气二次设备室。所内控制接线应大量简化,一般可设就地分、合闸按钮。 6.5.7   由于电气主接线的简化,10kV~35kV一般均为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防误闭锁装置采用开关柜成套供应的机械闭锁装置,简单可靠;35~110kV屋内外配电装置可采用电磁式或其他形式。 6.5.8   变电所的主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调节、并联电容器组投切、蓄电池组充电、直流母线电压宜采用自动调节,是因为这些装置的远方遥控量太大,占据了控制端运行人员太多的时间,甚至会延误操作。


6.6   照       明   6.6.2   在电气二次设备室、屋内配电装置及主要通道等处, 宜装设事故照明,是考虑供电企业提高用户用电的可靠性进行及时抢修的需要。事故照明总开关应装在所内的入口处,是考虑无人值班变电所事故照明不需设自投,只需便于进所时开启,并应设有夜间能明显显示的标志。 6.6.3   无人值班变电所事故照明只需在运行或维护人员到达后人工开启,故照明需维持的时间仍为1h。 6.6.4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要避免设在带电设备的上方, 装设的位置不宜过高,与带电设备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便于在运行状态下更换灯泡和安全维修作业。


6.9   远方监控   6.9.1   远方监控装置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部分即为远方监控的终端,它包括信息采集、处理、发送,命令接受和执行的弱电部分。 6.9.2   远动终端、微机监控终端技术要求:        远动终端或微机监控终端应选择已获国家电力公司安运部、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和电力规划设计院联合颁布远动终端设备产品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产品。        本规程主要明确了无人值变电所应具备的远动终端或微机监控终端的功能。由于各种方式或各种装置都可以组成和实现变电所的远动或监控功能,将某些功能综合在一起,根据不同的综合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装置,因此本规程未采用“综合”这一不确定的概念。调查中绝大多数变电所是采用了常规的远动终端、保护和所内自动装置分设的装置。同时,远动终端的结构和功能也在传统的基础上利用微机技术发展,因此,规程不宜限定某种装置形式,而应允许各种(包括今后发展的) 装置竞争发展。        关于资源共享,应首先满足各专业的特定技术要求,不宜笼统而论。鉴于继电保护、监控回路需要相对独立,某些关键部分的资源共享尚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远动终端或微机监控终端的总体结构应满足变电所安装布置要求,是指远动终端或微机监控终端的总体结构选型,应与电气总体布置采用电气二次设备集中安装或就地分散安装相协调。        电气量的采集宜交流采样,直采直用减少变换和干扰,有利于降低造价。        远动终端或微机监控终端测控部分应相对独立,是指不得与其他回路相混杂。因为远方遥控必须及时、准确,避免其他回路信息的延缓和影响。        变电所内不宜设置独立的计算机监视设备(运行值班员工作站) ,这是因为:        (1) 变电所无人值班后就地监控功能一般只在现场调试时使用,装置使用率太低。        (2) 如设置就地监控功能,制造商必将按照就地有人监控技术要求配置系统,其系统功能与大型变电所所内监控或变电所集中控制的远方控制端类似,使系统造价增加。        (3) 制造商在配置各套监控设备时,易注重对远动终端或微机监控终端与当地监控装置(运行值班员工作站) 的完善匹配,而忽视远动终端或微机监控终端对远方控制端的接口匹配,易形成与远方控制端接口的多样性。        (4) 如每个变电所设置一套就地监控装置(运行值班员工作站) ,则在每一集控区内将由只需控制端一套增加至十余套,设备和资金浪费较多。        (5) 现场不设置运行操作界面可以避免非运行操作人员的误动干扰。        (6) 备有与PC机或便携机的接口,能满足调试维护人员现场使用要求。        无人值班变电所的同一被控设备在同一时间只允许由一个控制端对其实施遥控,是为了防止控制混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和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调自(1996) 43号文附件《实现变电站无人值班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基本要求》中作了此项规定。 6.9.3   信息传输条件:        远动通道是变电所远方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需要应设主备通道,但调查表明多数变电所只有一条通道。如均要求设有主备通道投资较高,尤为农村电网变电所分布较广,通道较远,难以实现,故强调了应设一条可靠的远动通道。当有条件时宜配置备用通道,是因为有些地区一时难以实现主、备双通道,不作强求。        所谓“独立于主通道的备用通道”,是指同一次故障不会引起同时中断的通道。 6.9.4   附录A远方控制端信息采集量的确定,基本采用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和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调自(1996) 43号文附件《实现变电站无人值班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基本要求》和电力行业标准DL5002规定的量,只作了少量调整,并增加了根据变电所的管理需要和设备情况增加了采集的遥测量、遥信量的内容。


6.10   通       信   6.10.1   建设可靠通道的费用较高,在技术上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通道复用方式。 6.10.3   变电所通信设备一般以48V专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当设一组蓄电池,其容量按2~3h计算。下限2h是考虑事故后维修人员路途时间增加了1h,上限3h是考虑到无人值班变电所通信的重要性,参照SDJ2标准中通信备用电源的要求,考虑事故后2h内未能恢复供电而需要继续保持通信的可能性。另由于通信设备耗电量较小,其计算容量一般不影响蓄电池选择结果。


6.12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6.12.2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保证其独立性,是为了保证其动作的实时性、准确性及可靠性。 6.12.3   变电所事故后继电保护装置信号采用远方复归,还是采用现场复归是管理方式问题。设备功能应能满足两种管理方式的要求,故规定继电保护装置信号应具有远方复归功能。        虽考虑远方控制端计算机系统已具备记录事故、操作信息等功能,但一般考虑事故后宜有现场检查确认的过程,如实际运行管理经验和习惯认为有必要时仍可采用现场复归方式。


6.13   电气测量   6.13.2   变电所宜在各有关二次回路中直接测量电压值和电流值,是为防止微机测控系统故障而设置的最基本的就地监视手段,应力求简化直观,宜设在就地或利用设在保护、测控装置上的显示功能,不应集中设置仪表屏。


7   土   建   部   分

7.1   建   筑   物   7.1.1   变电所建筑物不宜扩建,故应按规划一次建成。按变电所特点及地区条件,必要时可设护卫室、泵房、工器具室、厕所、电锅炉房等。必要时可设护卫室的设置应根据护卫方式确定,如为代管、兼管或外包保安等均不设护卫室。护卫室的使用面积控制为10m2,当设有排水泵时可设泵房,工器具室只供存放不便携带的工器具和消防器材,也作为进入变电所运行维修人员暂息室,控制使用面积为20m2,并应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剩余面积。        变电所内一般不设卫生间,可设1~2个共用的厕位间隔。35kV小型变电所当邻近有共公厕所时可不设厕所,因变电所规模较小以简化上下水和卫生管理。电锅炉房应根据采暖方式需要确定。 7.1.2   电气二次设备室净高采用3.3m,是由于室内无人值班采用较低标准。电缆层的梁底净高不低于1.8m是因为进入无人值班变电所的人极少,已能适应多数人的身高。其他建筑物净高同国家标准GB50059。 7.1.3   对屋面排水增加按年雨量及建筑物檐口标高确定排放方式是考虑减少暴雨时,较高建筑物屋面排水飘淋引起电气设备室墙、窗的渗入。电气设备建筑物为减少漏雨宜做外天沟,避免设置女儿墙。 7.1.4   建筑风格、外装修标准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是适应城乡规划景观的需要。内装修和在所外观赏不到的建筑物外装修参照电力行业标准DL/T5029中三级标准。        关于钢门窗的采用,建设部已在住宅、商住楼、办公楼和公共建筑中因能耗高,保温、隔音、防腐性能差列为淘汰产品。但工业建筑中考虑防火、便于开闭等要求,目前尚不能完全有适合的产品代替,故门窗的选用应注意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又避免选用淘汰产品。 7.1.5   建筑物底层不宜设窗是考虑有利安全防范(有专人护卫的护卫室除外) 。 7.1.6   全户内及地下变电所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邻近其他建筑物,故对防火、防噪按有关标准列出要求。        油浸变压器室可根据建筑物特点宜采用框架结构配筋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变压器室的大门因面积较大,做大防火门有困难时可改砌填充墙设小防火门或不设门。当不设防火门时,门前宜按建筑防火间距要求。


7.2   采暖通风   7.2.2   无人值班变电所不需全面采暖,故只需设局部采暖。采暖设施宜采用市政供热管路或电能源,清洁卫生、控制维护方便。 7.2.4   电气二次设备室应设有排风装置,是因为变电所取消了专用的固定式铅酸蓄电池室和调酸室,电气二次设备室内一般都布置了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35℃,是满足设备和维护人员的要求。 7.2.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的通风及设置报警仪要求见电力行业标准DL/T5035及DL5053的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部分。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排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和上部。通风设备应满足事故时的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4次。        关于六氟化硫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配备六氟化硫气体净化回收装置,调查的变电所中一般均设置移动式六氟化硫气体净化回收装置。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气体泄漏报警一般采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压力下降报警。


7.3   给排水及防火   7.3.3   国家标准GB50229除对变电所的防火间距、消防道路、变压器及其他带油设备、电缆及敷设、主要生产建筑物等作出规定外,还规定“市区内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并应将火警信号传至有关单位。重要的无人值班的变电所, 宜设置悬挂式气体自动灭火装置。”在条文说明中指出“本条中的悬挂式气体自动灭火装置是指卤代烷自动灭火器,宜设置在重要的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易起火设备的房间内。”        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中除主变压器外基本按实现无油化考虑,易起火设备的房间主要为户内布置的油浸变压器室。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技术发达国家到公元2000年将完全停止生产和使用氟利昂、卤代烷和氯氟烃类,人均消耗量低于0.3kg的发展中国家,这一期限可延迟至2010年。目前设计的变电所仍可按国家标准GB50229采用1211卤代烷气体灭火,待以后规范修订或有适宜的新产品时再代用。


7.4   其       他          无人值班变电所土建部分的一般规定、荷载计算、建筑物的抗震构造和构筑物的技术要求与有人值班变电所并无差别,故应满足国家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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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1-03-19
楼主来个地下连续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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