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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资料]地基设规3.0.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与安全等级异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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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zymzy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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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9-28
1974年颁布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中,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实际上分为两类,称为甲类和乙类:甲类仅按容许承载力计算,不要求作变形验算;乙类除按容许承载力计算外,尚应进行变形验算。什么是甲类的条件呢?当时的规范规定,当地基条件和建筑类型符合规范的表,此表即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的表3.0.2,且地基容许承载力是按规范的地基承载力表查用并经过深宽修正时,认为“房屋或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已经满足要求,可按甲类进行地基计算。”
当时规范规定应按乙类进行地基计算的七种情况:
1.不符合表的规定;
2.重要的有纪念性的大型房屋或构筑物;
3.使用上、生产工艺上对地基有特殊要求的房屋或构筑物;
4.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变形时;
5.软弱地基上的相邻建筑,如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6.对于地基不均匀变形敏感的房屋或构筑物;
7.在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堆填时间在五年以内者。
    1989年颁布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89中开始列入建筑物安全等级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在引用《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的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规定的基础上补充而成的。对于划分为安全等级一级的建筑物,除了“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之外,还增加了四种情况:“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单桩承受的荷载在4000kN以上的建筑物。除了保持了结构设计的安全等级的特点外,还增加了一些地基基础设计的特殊要求,但尚不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划分。
    2002年颁布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改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研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这三个版本关于地基基础设计分级的规定变化过程,可以有助于了解我国地基基础设计思想的变化。在这三个版本的规范中有一个表的内容始终没有变化,但它的地位与作用却在不断的变化。
    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中,表名为“甲类地基计算的范围”;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表名为“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的二级建筑物范围”;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中,表名改为“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在这三个版本中,表的内容没有任何的修改,唯一不同的是由于地基承载力术语的变化而变化,74规范用容许承载力R,89规范用地基承载力标准值fk,而2002规范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而表的适用范围越来越窄,表的作用越来越小。74规范中第一次出现这个表的时候,是针对所有建筑物的,凡符合这个表的都可以不计算沉降;89规范把这个表的适用范围缩小到二级建筑物,意味着一级建筑物都必须验算沉降;到2002规范,这个表的适用范围缩小到丙级建筑物,意味着甲、乙两个等级的建筑物都必须验算沉降。
    顺着这个脉络,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地基基础设计思想的变化轨迹,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要求验算沉降的建筑物范围越来越大,沉降计算的要求越来越高,也即意味着对岩土工程勘察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勘察报告中对于土层变形参数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发展却并没有与地基基础设计的这个趋势很密切地呼应。同时,规范对沉降计算的方法的改进却很少,对建筑物沉降的可控性方面也很少技术进展,包括沉降经验修正系数至今沿用的仍然都是四十年前总结的工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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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lcwyl的回复(2011-9-27 16:46:00)
z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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