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条件所限,以支护开挖为主要形式。基坑支护结构的类型主要有:放坡、排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水泥土墙、拱圈等,各种支护形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优缺点。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第3.3.1条:支护结构可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施工作业设备和施工季节等条件,按表3.2选用排桩、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逆作拱墙、土钉墙、原状土放坡或采用上述型式的组合。结合本基坑的特点,现选取土钉墙、桩锚两种支护方案进行比较,分述如下: _kj]vbG^;
表3.2 基坑支护结构类型和适用范围 7 F^d-
结构类型 适用范围 ;;Q^/rkC
排桩或地 >qjV{M
下连续墙 1.适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三级; rl*O-S/
2.悬臂式结构在软土场地中不宜大于5m; AlSO
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用降水、排桩加截水帷幕或地下连续墙。 ^mS |ff
水泥土墙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Z5^WHwg
2.水泥土桩施工范围内地基土承载力不宜大于150kPa; EdJL&*
3.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 *z=_sD?1
土钉墙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的非软土场地; K2x[ApS#
2.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3^ Yc%
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oQ]=dD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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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作拱墙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2'8d8>R%]
2.淤泥和淤泥质土场地不宜采用; @fL ^I&++
3.拱墙轴线的矢跨比不宜小于1/8; ou|emAV
4.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EjXVn! vQ
5.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T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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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坡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三级; OG,P"sv
2.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 Lpchla$
3.可独立或与上述其他结构结合使用; IP~!E_e}\
4.当地下水位高于坡脚时,应采取降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