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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王素卿司长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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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7-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王素卿司长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
2009-07-16 上午 10:07:19   来源:《中国建设报》   总点击数:383
——规范执业管理  推进制度实施

  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相继实施之后,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又一项执业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将自今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评价,这一制度的实施必将对落实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包含了哪些主要内容?如何规范执业管理?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日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王素卿。

  记者:请您谈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的建立和推进情况。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暂行规定?

  王素卿: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岩土工程作为隐蔽工程,迫切需要尽快实施个人注册执业制度。2002年,原建设部和原人事部联合颁布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正式建立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并于当年开始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工作。2005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了注册工作。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已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8490人。然而,目前已取得资格的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的年龄结构已呈老龄化趋势,长期不执业将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因此,亟待出台一个既符合形势发展要求,又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特点,统一规范、便于操作的执业管理规定,以加快推进执业进程,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暂行规定编制组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提出了加快推进这项制度实施的主要原则。一是总体推进。要尽快启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注册制度,促进勘察设计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二是稳步实施。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注册人员情况不一,通过建立适当、合理的过渡期政策,稳步推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进程。三是项目先行。尽快在岩土工程项目中实施执业签字制度,暂缓将注册人员与企业资质挂钩,有效解决好部分地区、单位注册人员短期内不能满足单位资质标准等问题的矛盾。

  记者: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于规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王素卿:暂行规定明确了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的时间和范围,并详细阐述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工作范围。依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对其签章文件范围、签章位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分别对岩土工程设计和只提供勘探、检测、监测数据资料的两类岩土工程项目的签章要求做出了特别说明。同时明确,凡需签章的技术文件,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

  为规范执业管理,暂行规定还提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及时、独立地在规定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聘用单位不得强迫签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代为保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申请延续注册时须提交执业登记表;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等。

  记者:暂行规定对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岗位和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王素卿: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的规定,为保证执业制度与现有规章的衔接,暂行规定要求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不采用代审、代签等方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并对其签章的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负责。

  记者:目前,我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数量仅有8490人,有的企业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数量不够,有的甚至还没有这样的注册执业人员。对于这样的情况,暂行规定是否考虑了相关企业在开展业务、资质审核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王素卿:考虑到当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总体数量不足、分布不平衡等因素,为了稳妥推进执业制度的顺利实施,暂行规定特别设置了3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不强求甲、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而是规定只要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中有一人具备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即可。

  在过渡期内,允许暂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单位与能满足单位资质与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单位签订外聘协议书,聘用外单位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本企业的业务。但应注意两点:一是外聘协议需由双方企业签订,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外聘单位签订协议。二是外聘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所在单位的资质应具备所承接项目资质的要求。

  在过渡期内,允许已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审核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数量暂不与其资质标准条件挂钩,可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来认定。但对于首次申请、增项资质和升级资质的单位,在资质审核时要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标准条件进行考核。

  记者:在过渡期内,采用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方式承揽项目的,其工程质量责任如何界定?

  王素卿:在这种情况下,由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所在单位不需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除外)。该项目外聘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对其签章的技术文件承担执业责任。

  记者:在过渡期内,是否允许已有一名以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勘察设计单位向其他单位外聘注册执业人员,以适应项目执业需要?外聘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否在原单位开展执业工作?

  王素卿:暂行规定允许在过渡期内采取外聘方式解决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签章问题,但仅适用于本单位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情况,不允许已有一名以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勘察设计单位外聘注册执业人员。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允许被指派到其他单位执业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在原单位开展执业工作,但不得在同一时间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开展执业工作。此外,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只能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不允许外聘的注册执业人员在暂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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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9-07-31
好消息啊!!!
期待注册岩土的含金量的进一步提高!!
注册岩土(基础)考试交流群:77079227
离线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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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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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9-07-31
我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数量仅有8490人
紧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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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9-08-01
看看是否能够拓宽职业面才是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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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9-08-02
好消息啊!!!
期待注册岩土的含金量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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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9-08-03
文件虽然下来了,但不明确。岩土设计图纸,到底需不需要注册岩土签字盖章呢?
离线c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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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09-08-17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年4月8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3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建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岩土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岩土工程专业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手续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拟定岩土工程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编写培训教材或指定考试用书等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岩土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岩土工程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范围:
  (一)岩土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
  (三)岩土工程咨询与监理;
  (四)岩土工程治理、检测与监测;
  (五)环境岩土工程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业务;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加入一个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方能执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岩土工程技术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签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追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有权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相关专业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签字盖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特许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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