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sB
5.1基础埋置深度 p0`Wci
第5.1.1条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52wq<[#tK
1.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形式和构造; q,$UKg#i
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oWh Tj`
3.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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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7b:oz3 ?PI
5.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Q3wD6!'&m
第5.1.2条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 J>]' {!+
第5.1.3条 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1/20。 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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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条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eV1O#FLbi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cJj0`@0f
第5.1.5条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 3`IDm5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3,3{wGvHHW
12.1.7 基础应有一定的埋置深度。在确定埋置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地基土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埋置深度可从室外地坪算至基础底面,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s]K~ Vo
1 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可取房屋高度的1/15; !*?&V3!
2 桩基础,可取房屋高度的1/18(桩长不计在内)。 @ g~kp
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及本规程第12.1.6条规定的前提下,基础埋深可不受本条第1、2两款的限制。当地基可能产生滑移时,应采取有效的抗滑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