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50—92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72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224号文和水利部水规(89)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主编的《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50—92,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及水利部归口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共同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3年2月8日
1 总则
1.0.1 为防治洪水危害,保护城市安全,统一城市防洪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的河(江)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防治等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工矿区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兼顾、讲求效益。
1.0.4 城市范围内的河道及沿岸的土地利用必须服从行洪要求,各项工程建设及其防洪标准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
1.0.5 重要城市的防洪工程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参照现行《水利经济计算规范》进行经济评价,其内容可适当简化。
1.0.6 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城市防洪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1.0.7 城市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管理设计内容。
1.0.8 地震设防区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1.0.9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