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这是我对规范中关于波速测试时的不认同的地方:
我们仔细看看抗震对做建筑物勘察时的要求:规范中:4.1.3-2要求,对于详细勘察阶段,对单栎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对于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栋高层建筑不得少于一个.
既然是我们做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要评价场地的类别,如果场地以1平方公里的范围计算,当我们可以断定本建筑小区几平方公里内,为同一地质单元,覆盖层厚度都是均一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求做波速测试的孔是按建筑物楼数量控制,而不是按场地控制.后一句每个楼不小于1个,为什么不是场地内多少密度应该不小于一个?
我们在借用资料时,特别是波速资料时,一般是不允许的,允许的话,最大距离也是不允许大于30米(先说明一下:这是地方规定了).
既然是场地评价,应该评价整个场地,不是评价建筑物楼下的场地.难道用建筑物楼上的几个值,代表几平方公里就合适吗?
为什么不能在一个大的场地内做的一定密度的波速测试后,该区域内的所有建筑物都可以利用这些资料,这样不但方便,还节约成本了.
退一步讲,如果按几平方公里太大的话,我可以在一个小区内,四个角及中央各做一个波速孔测试,控制场地吗,我控制住了就行,干什么非要在建筑物下做,我们做的是场地,不是建筑物.
是不是在确定场地类别时,规范中的场地类别确定时场地的概论,与测试时场地的概念不统一了,一会大,一会小,成了不确定的因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