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命,救房命,捎带救开发商的命。 基于设计寿命综合性能的概念探讨-薛江炜-开发商.pdf (283 K) 下载次数:35 救人命,救房命,捎带救开发商的命。
拯救房地产和建筑业(含勘察)的两篇文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1]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将建设工程排除在产品质量法之外,说明建设工程产品质量的特殊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2]有如下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特别是商品住宅: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可见,对于商品住宅的消费者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2]有法定的知情权(第八条)和选择权(第九条)。而由于地震发生的偶然性,基于概率理论设计的建筑产品对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七条)必然难以完全实现,重要的是要满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需要明确的是,设计、施工、验收规范仅仅是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最低要求,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而且基于消费者法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就某一具体的商品房项目,提供产品经营者(特别是开发商和设计人员)就应当首先告知消费者设计寿命、抗震等级等重要的商品性能的差异便于消费者“比较、鉴别和挑选”,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并由消费者自行承担选择的代价和后果。
(6)自2008年以来,建筑用工成本急剧上升,目前建筑蓝领工人的薪资水平已经达到了普通白领工资水平的3倍左右;根据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2011年发布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传统农民工在建筑业中的从业比例为12.3%,而新生代农民工只有3.7%,大批过去的熟练技工逐年退休也不愿意让自己的子女再接班干建筑;2013年我国适龄就业人口数量达到峰值,由于施工现场苦、脏、累、险,我国的建筑产业将首先失去人口红利。
曾经盲目追求GDP、曾经官商勾结蹂躏规划、曾经人为制造住宅短缺假象没有持有成本质量极差的房子都抢着买导致房地产泡沫,邪不压正,房地产终将回归建筑本身,只怕人还在房已“老”,只怕房已“老”而无人建,长寿建筑的研究时不我待,希望本文能引起业界的重视,请专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