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处理。 1、对在复合地基桩身完整性低应变检测中发现Ⅲ、Ⅳ类桩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当桩身完整性检测中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在剩余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检测,扩大检测数量应根据地质条件、桩基设计等级、桩型、施工质量变异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经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现场共同确定具体扩大的抽检比例数量,并写入会议纪要中。 'O[0oi&
2、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编写施工处理技术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mY,nMDb
3、在施工单位对Ⅲ、Ⅳ类桩进行施工处理时,若使用混凝土应有试配报告,并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留置试块。施工单位填写混凝土施工记录,监理单位进行旁站,并留有旁站记录。验收时应提供试块试验报告。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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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对Ⅲ、Ⅳ类桩处理完毕之后,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对Ⅲ、Ⅳ类桩的施工处理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并填写验收记录,记录上各参建单位应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盖章。 ]8dzTEjk
5、所有设计书面处理意见、施工处理过程记录、试块报告结果、施工处理验收记录均应归档以备存查,并作为地基基础分部验收的主要内容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