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B 5761-2006 军队人防工程技术现状分类标准
Z`f _e?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thzWr6; https://www.cbi360.net/hyjd/20171207/106816.html 0 Hq$h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人防地下室:(仅供参考)
'dg OE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bKZ@r%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S%wPXj&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i44`$ps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mR/[C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确定。
cEN^H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人防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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