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4种情形
S0.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9G(.=aOj,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C~o6]'+F_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I!bzvPJ]xc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_Y@'<S.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G=4Da~<ij http://www.cnhubei.com/xwzt/2018/hbsrfxcy/ssbfe/dst/201809/t4163241.shtml oQJK}9QR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0904346227311950&wfr=spider&for=pc #"|Y"#@k 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不适于修建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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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s(v-8 (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O|" 二、易地建设条件
.S/W_R FG8genCH@ 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B.2F\ub g :32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Ko% &~C_ ]/;0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建设成本很不合理的;
1G/bqIMg63 ;w1?EdaO (三)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u?[P@_i< ,6rg00wGE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v[8ie }vBk,ED (五)场地高差大、地下室墙体一面或多面临空,无法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的;
WE$Pi;q1 Nt42v (六)防空地下室应建或可建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w_J/k5Zd (n7v $A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文件)或工程设计文件的地基基础设计分析说明,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pi http://www.scps.gov.cn/info/1653/1071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