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晓南
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489号颐景园商务楼703室
2006年10月13日,由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你公司专业分包的杭州广宇·西城年华二期工程,发生基坑土方坍塌,作业人员受伤事故。
根据杭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广宇·西城年华二期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无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缺乏针对性,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于2006年11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06]第6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至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7天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合格意见后,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至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