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的通知鄂建文[2001]第357号
各市、州、林区、直辖市、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01),现将我省抗震设防区内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
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通知你们。
从2002年1月1日起,除已进行抗震设防区划的城镇,可取被批准后的抗震设防烈度和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外,各地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
确定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若需提高或部门审批。
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相关专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
一、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值为0.10g:
十堰市:竹溪、竹山、房县。
二、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
武汉市:武汉〈13个市辖区〉:
荆州市:荆州〈2个市辖区〉、公安、松滋、江陵、石首、洪湖、监利:
荆门市:荆门、钟祥、沙洋、京山:
襄樊市:襄樊〈2个市辖区〉、襄阳、谷城、老河口、宜城、南漳、保康:
十堰市:十堰〈2个市辖区〉、郧西、郧县、丹江口:
宜昌市:宜昌〈5个市辖区〉、远安、兴山、秘归、当阳、长阳、枝江、宜都:
黄石市:黄石〈4个市辖区〉、大冶
鄂州市:鄂州:
黄冈市:黄冈、麻城、团凤、罗田、英山、滞水、薪春、黄梅、武穴、红安:
鄂西自治州:恩施、巴东、建始、利川、宣恩、成丰、五峰:
成宁市:咸宁、赤壁、崇阳、通城、嘉鱼、通山:
可孝感市:孝感、应城、云梦、安陆:
天门市:天门:
仙桃市:仙挑:
潜江市:淆江:
神农架林区:神农架林区。
注: 1.全省县级及以上的设防城镇,设计地震分组均为第一组。
2.上标*指该城镇的中心位于本设防区和较低设防区的分界线。
3.原鄂建(92)283号文同时废止。
湖北省建设厅
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