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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自嵌式植生挡土块的专利纠纷案,此案是江苏优凝舒布洛克公司(以下简称:优凝舒布洛克)状告淮安市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海公司)使用了专利产品自嵌式植生挡土块(ZL200710121284.X)。 udA@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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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凝舒布洛克于2010年12月发现河海公司在宿迁经济开发区洋大河治理工程第二标段的施工过程中大量使用了舒布洛克公司拥有独占实施许可权的专利产品自嵌式植生挡土块。舒布洛克公司对河海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此后双方多次交涉,舒布洛克要求河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和销毁施工的侵权产品,并对舒布洛克公司进行经济赔偿。然而河海公司不予理睬,执意通过不合法渠道购买了侵权产品。 j3/6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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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河海公司辩称,在采购时不知道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的专利权。但是经法院查明:2012年12月23日,舒布洛克公司曾向河海公司寄送律师函一份,河海公司已被告知使用的自嵌式植生挡土块的行为未获得原告的许可,已构成专利侵权。而河海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既没有销毁侵权产品,也没有主动联系舒布洛克公司妥善处理此事。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舒布洛克的发明专利——植生挡土块的技术特征相同,河海公司并无异议。而且河海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使用的被控侵权的产品有合法的来源。 $ B&Z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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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是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六十五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V@-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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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河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优凝舒布洛克公司享有的ZL200710121284.X号”一种植生型挡土块”发明专利权之独占实施权的行为; sCrP+K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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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河海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凝舒布洛克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R2-F@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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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舒布洛克公司提出的拆除和销毁已施工的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法院考虑到水利工程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并且被控侵权的植生挡土墙已码置在河道护岸,将其销毁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予支持。舒布洛克公司呼吁工程采购单位应引以为戒,通过正规渠道规范采购行为,共同维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净化建材市场。 #Pf<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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