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4]^XS 鄂建文〔20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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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 a'r8J~:jy 近期,省纠风办对全省住建系统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了暗访,发现襄阳市、钟祥市住建部门下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墙材产品见证取样检测不合格、本地企业产能过剩、防止恶性竞争等为由,不给外地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禁止和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甚至发生了外地企业的送货车辆多次被砸的恶性事件(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省纪委领导对此专门作出批示,要求严肃查处。7月19日,省纠风办给我厅下发了《关于调查处理涉企违规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鄂纠办函[2013]81号)。对此,我厅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班赴襄阳、荆门两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并对襄阳、钟祥两市住建部门进行了约谈,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目前,两市利用备案管理手段,保护本地企业、限制外地企业的错误做法已经得到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追责正在进行之中。
为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u#=] 一、各地住建管理部门要从上述问题中深刻吸取教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政风行风评议“回头看”,切实治理本地本系统存在的涉企乱收费等各种行业不正之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发现违法违规及乱作为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严禁地方保护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禁止、限制外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
K!g!tA$ 三、准确把握备案制度的设定与实施要求。备案制度作为一种告知性程序,重在帮助把控市场动态,不得擅自拓展其权限和范围,甚至人为设定前置附加条件,将其演变成行政审批事项,更不能将其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全省各市、州、县建设管理部门要对现行的各类备案管理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立即取消没有法规依据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强制加入地方行业协会等),立即停止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涉企收费(包括各种搭车收费)。四、各地住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主管的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不得纵容甚至支持本地行业协会等民间社团组织采取非法手段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一旦发现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制止并坚决予以纠正。
v)1@Ew=Y% O4t0 VL$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