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会是上海倒楼事故的替罪羊? da<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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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上海倒楼事故早已传遍全世界,举世瞩目。无论专家组做出任何结论,一手遮不了天。等不到后人评说,当代人就会评说,外国人就会评说。上海倒楼事故在建筑史上必将占据重要一页。用不了多久,还会载入专业教科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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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点名道姓的提出问题,出于对专家们的尊重,我用了真名,也留下了电话和邮箱。我没有别的意思,只希望主流专家们谨言慎行,不要轻易下结论,误导政府,误导群众。我国历史上产生过多起冤案,给受冤者及其家属带来苦难。 [S;ceO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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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杞人忧天,担心又造成冤案,这才冒天下之大不韪,对院士不敬,不停地追问。 w ;+x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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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4.15条要求:“……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应大于裙房基础的埋深至少2m 。当不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请注意:条文中用的是“应”、“至少”、“必须”一连串非常肯定的要求,不是“宜”;当有地下车库时,条文中的“裙房”就应该用“地下车库”置换,设计单位没有做到。 ~Ry?}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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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问”、“二问”、“三问”发表以后,有人说我断章取义,顺便在此回答一句,这里面有一个如何正确对待规范的问题。 F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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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问题上,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究竟谁有理?谁符合规范谁就有理。 9cQZ`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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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里出现频率最多的两个词,一个是“应”,一个是“宜”。“应”就是工程建设的法律。“宜”是专家建议。规范里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经过很多专家(不是个别专家)认真讨论反复推敲后,才写成条文的。规范编制组还唯恐词不达意,又编写了条文说明。现行规范是建国60年的经验总结,是无数从业人员的心血结晶。 ;zk& 7P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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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一本规范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天衣无缝,这就需要灵活掌握。如何掌握?比如说: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高规》规定:“可取房屋高度的1/18 ”,《地规》规定:“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应大于裙房基础的埋深至少2m ”。这两条规定就是原则。原则是不容讨论的。 =E?kx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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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近旁就有一个地下车库”,“场地的地基土都是淤泥”,“上海是7度抗震设防地区”,这些特殊情况提醒设计者要灵活应用。怎么灵活?你可以增加楼房基础的埋置深度。既不违背原则,又符合实际。 8>Az<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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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设计者不但不加深基础的埋置深度,仍按室外地坪计算。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这已经不仅仅是违规,而是犯罪了? P]w5`a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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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土方工程外包,把土方工程单独发包给土方公司。土方公司只顾按地下车库的基础图挖土,没理会旁边高楼的基础竟然埋得那么浅,从而把大楼挖倒。责任似乎在土方公司,但是土方公司既不同于注册工程师众多的设计公司,也不同于技术力量雄厚的建筑公司,他们只知道挖土,可不会设计板桩或地下连续墙,更没有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的资质。他们连当替罪羊的资格都没有。 "X<v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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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也许会认为把基础埋得那么深,似乎有些浪费。在《高规》第4.4.7条早有规定:“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既满足安全需要,也可以充分利用建筑材料。 1$nlR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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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按规范设计造价会有所增加,但这是必须的。莲花河畔景苑小区倒楼事故提醒我们切不可把“冒险”当成“经验”,切不可把“侥幸”当作“成功”。 4+Aht]$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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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7号楼在设计之初,就已经埋下隐患。基础浅是内因,挖土是外因,堆土只是诱因。此次倾覆事故表面上是挖土造成的,根源是设计违规,大楼基础没有埋置在地下车库基础底面2米以下。 r$<-2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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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会起作用,“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祸首是设计,不要再找替罪羊了。 KCEBJ{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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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教授 200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