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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1949年~200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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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0年)

更新时间:2005年2月10日


 本页导航: 2000年省级行政区一览  2000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2000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二〇〇〇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济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海南省(海口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在全国行政区划序列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列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后、台湾省之前。(国务院2000年5月24日批准)



二〇〇〇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天津市:
撤销武清县,设立天津市武清区,以原武清县的行政区域为武清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杨村镇。(国务院2000年6月13日批准)

河北省:
调整廊坊市安次区的行政区划,增设廊坊市广阳区。①广阳区辖原安次区的北大街、北门外、小廊坊、新开路4个街道办事处和旧州、万庄、南尖塔、北旺4个乡(镇)以及北史家务乡铁路以北部分。区人民政府驻北门外大街。②调整后的安次区辖桥西、南门外2个街道办事处和杨税务、落垡、仇庄、调河头、码头、东沽港、葛渔城7个乡(镇)以及北史家务乡铁路以南部分。区人民政府驻南门外大街。(国务院2000年3月7日批准)

山西省:
1.(1)撤销忻州地区和县级忻州市,设立地级忻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忻府区。(2)忻州市设立忻府区,以原县级忻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忻府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光明东街。(3)忻州市辖原忻州地区的神池县、五寨县、五台县、偏关县、宁武县、静乐县、繁峙县、河曲县、保德县、定襄县、岢岚县和新设立的忻府区。原忻州地区的原平市由山西省直辖。(国务院2000年6月14日批准)
2.(1)撤销运城地区和县级运城市,设立地级运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盐湖区。(2)运城市设立盐湖区,以原县级运城市的行政区域为盐湖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府东街。(3)运城市辖原运城地区的闻喜县、新绛县、平陆县、垣曲县、绛县、稷山县、芮城县、夏县、万荣县、临猗县和新设立的盐湖区。原运城地区的河津市和永济市由山西省直辖。(国务院2000年6月14日批准)
3.(1)撤销临汾地区和县级临汾市,设立地级临汾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尧都区。(2)临汾市设立尧都区,以原县级临汾市的行政区域为尧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鼓楼东大街。(3)临汾市辖原临汾地区的汾西县、吉县、安泽县、大宁县、浮山县、古县、隰县、襄汾县、翼城县、永和县、乡宁县、曲沃县、洪洞县、蒲县和新设立的尧都区。原临汾地区的侯马市和霍州市由山西省直辖。(国务院2000年6月23日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
(1)调整呼和浩特市市辖区行政区划,郊区更名为赛罕区。(2)调整后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如下: ①新城区:辖锡林郭勒北路、新城东街、新城西街、海拉尔东路4个街道办事处,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位于健康街以北、呼伦贝尔南路以西的部分,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和迎新路街道办事处位于东风路以北的部分,以及从原郊区划入的毫沁营、保合少、小井3个乡,巴彦镇的塔利、生盖营、讨思浩、榆树沟、姚家湾、古路板、甲兰板、野马图8个村委会,巧报乡的府兴营、麻花板、新城、三合村4个村委会。区人民政府驻新城西街。 ②回民区:辖通道街、中山西路、环河街、新华西路、光明路、海拉尔西路6个街道办事处,以及从原郊区划入的彼彼板乡,西菜园乡的金龙居委会和青山、厂汉板、倘不浪、西龙王庙、四合兴、什拉门更、小府、塔布板、孔家营9个村委会。区人民政府驻通道南街。 ③玉泉区:辖小召、大南街、兴隆巷、长和廊、石羊桥东路5个街道办事处,以及从原郊区划入的桃花、小黑河2个乡,西菜园乡的西霞园、巴彦乌素、芦花园、落雁、辛兴5个居委会和范家营、西瓦窑、五里营、南八里庄、西菜园、南茶坊、碱滩、大围困、南营子、西水磨、辛辛板、小黑河、沟子板13个村委会。区人民政府驻公园西路。 ④赛罕区:辖原郊区的太平庄、西把栅、章盖营3个乡和榆林、金河、黄合少3个镇,巧报乡的东瓦窑、后巧报、双树、小台什、帅家营、大台什、桥靠、前巧报8个村委会,巴彦镇的商业街居委会和黑土凹、后罗家营、乔家营、郭家营、坝堰、膝家营、罗家营7个村委会,以及从新城区划入的人民路、大学西路2个街道办事处,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位于健康街、乌兰察布西路以南的部分,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和迎新路街道办事处位于东风路以南的部分。区人民政府驻巧报乡。(国务院2000年5月14日批准 国函[2000]42号)

上海市:
撤销黄浦区和南市区,设立新的黄埔区,以原黄浦区和南市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黄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九江路(国务院2000年6月13日批准)

江苏省:
1.将苏州市郊区更名为虎丘区。(国务院2000年1月5日批准)
2. 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以原江宁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山镇。(国务院2000年12月21日批准)
3. 撤销邗江县,设立扬州市邗江区,以原邗江县的行政区域为邗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蒋王镇。(国务院2000年12月21日批准)
4.(1)将地级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清河区。(2)撤销县级淮安市,设立淮安市楚州区,以原县级淮安市的行政区域为楚州区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淮城镇。(3)撤销淮阴县,设立淮安市淮阴区,以原淮阴县的行政区域为淮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王营镇。(4)地级淮安市辖盱眙县、涟水县、金湖县、洪泽县、清河区、清浦区和新设立的楚州区、淮阴区。(国务院2000年12月21日批准)
5.(1)撤销县级锡山市,设立无锡市锡山区和惠山区。锡山区人民政府驻东亭镇。惠山区人民政府驻洛社镇。(2)撤销无锡市马山区。(3)将无锡市郊区更名为滨湖区。区人民政府驻河埒镇。(国务院2000年12月21日批准)
6. 撤销县级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和相城区。吴中区人民政府驻长桥镇。相城区人民政府驻陆慕镇。(国务院2000年12月31日批准)

浙江省:
1.(1)撤销丽水地区和县级丽水市,设立地级丽水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莲都区。(2)丽水市设立莲都区,以原县级丽水市的行政区域为莲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解放街。(3)丽水市辖原丽水地区的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莲都区。原丽水地区的龙泉市由浙江省直辖。(国务院2000年5月20日批准)
2.(1)撤销金华县,设立金华市金东区。金东区辖原金华县的傅村、孝顺、曹宅、塘雅、澧浦、岭下、江东、赤松、源东和金华市婺城区的仙桥、多湖、东孝12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多湖镇。(2)将原金华县的雅畈、安地、白龙桥、琅琊、蒋堂、汤溪、罗埠、洋埠、长山、沙畈、塔石、岭上、莘畈、箬阳14个乡(镇)划归金华市婺城区管辖。(国务院2000年12月30日批准)

安徽省:
1.调整阜阳市的行政区划,将阜阳市管辖的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划归新设立的地级亳州市管辖。调整后的阜阳市辖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和临泉县、颍上县、阜南县、太和县。县级界首市由安徽省直辖。(国务院2000年5月21日批准)
2.(1)撤销县级亳州市,设立地级亳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谯城区。(2)亳州市设立谯城区,以原县级亳州市的行政区域为谯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文化巷。(3)亳州市辖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和新设立的谯城区。(国务院2000年5月21日批准)
3.(1)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宣州区。(2)宣城市设立宣州区,以原县级宣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宣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叠嶂中路。(3)宣城市辖原宣城地区的广德县、郎溪县、泾县、旌德县、绩溪县和新设立的宣州区。原宣城地区的宁国市由安徽省直辖。(国务院2000年6月25日批准)
4.(1)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池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贵池区。(2)池州市设立贵池区,以原县级池州市的行政区域为贵池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江南路。(3)池州市辖原池州地区的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新设立的贵池区。(国务院2000年6月25日批准)

福建省:
1.设立泉州市泉港区。泉港区辖惠安县的山腰镇、后龙镇、南埔镇、涂岭镇、埭港镇。区人民政府驻山腰镇。(国务院2000年4月12日批准)
2.将闽侯县的闽江乡公婆、胜利、建星、闽亭、建亭5村划归福州市马尾区管辖。

江西省:
1.(1)撤销吉安地区和县级吉安市,设立地级吉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吉州区。(2)吉安市设立吉州区和青原区。吉州区人民政府驻阳明东路。青原区人民政府驻河东镇。(3)将县级井冈山市和宁冈县合并,组建新的县级井冈山市。市人民政府驻厦坪镇。(4)吉安市辖原吉安地区的吉安县、永丰县、永新县、新干县、泰和县、峡江县、遂川县、安福县、吉水县、万安县和新设立的吉州区、青原区。新组建的井冈山市由江西省直辖。(国务院2000年5月11日批准)
2.(1)撤销宜春地区和县级宜春市,设立地级宜春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袁州区。(2)宜春市设立袁州区,以原县级宜春市的行政区域为袁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中路。(3)宜春市辖原宜春地区的铜鼓县、靖安县、宜丰县、奉新县、万载县、上高县和新设立的袁州区。原宜春地区的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由江西省直辖。(国务院2000年5月22日批准)
3.(1)撤销抚州地区和县级临川市,设立地级抚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川区。(2)抚州市设立临川区,以原县级临川市的行政区域为临川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赣东大道。(3)抚州市辖原抚州地区的南丰县、乐安县、金溪县、南城县、东乡县、资溪县、宜黄县、广昌县、黎川县、崇仁县和新设立的临川区。(国务院2000年6月23日批准)
4.(1)撤销上饶地区和县级上饶市,设立地级上饶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信州区。(2)上饶市设立信州区,以原县级上饶市的行政区域为信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三江大道。(3)上饶市辖原上饶地区的上饶县、广丰县、波阳县、婺源县、铅山县、余干县、横峰县、弋阳县、玉山县、万年县和新设立的信州区。原上饶地区的德兴市由江西省直辖。(国务院2000年6月23日批准)

山东省:
1.将泰安市郊区更名为岱岳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泰安区迁至粥店街道粥店村西侧。(国务院2000年4月19日批准)
2.(1)撤销滨州地区和县级滨州市,设立地级滨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滨城区。(2)滨州市设立滨城区,以原县级滨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滨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河六路。(3)滨州市辖原滨州地区的邹平县、沾化县、惠民县、博兴县、阳信县、无棣县和新设立的滨城区。(国务院2000年6月10日批准)
3.(1)撤销菏泽地区和县级菏泽市,设立地级菏泽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牡丹区。(2)菏泽市设立牡丹区,以原县级菏泽市的行政区域为牡丹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中华西路。(3)菏泽市辖原菏泽地区的鄄城县、单县、郓城县、曹县、定陶县、巨野县、东明县、成武县和新设立的牡丹区。(国务院2000年6月23日批准)&

河南省:
1.(1)将洛阳市郊区更名为洛龙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西工区凯旋东路迁至关林镇。(2)同时对洛阳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进行调整(国务院2000年5月20日批准)
2.(1)撤销周口地区和县级周口市,设立地级周口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川汇区。(2)周口市设立川汇区,以原县级周口市的行政区域为川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老街。(3)周口市辖原周口地区的商水县、淮阳县、太康县、鹿邑县、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和新设立的川汇区。原周口地区的项城市由河南省直辖。(国务院2000年6月8日批准)
3.(1)撤销驻马店地区和县级驻马店市,设立地级驻马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驿城区。(2)驻马店市设立驿城区,以原县级的行政区域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富强路。(3)驻马店市辖原驻马店地区的确山县、新蔡县、上蔡县、西平县、泌阳县、平舆县、汝南县、遂平县、正阳县和新设立的驿城区。(国务院2000年6月8日批准)

湖北省:
(1)撤销省直辖县级随州市,设立地级随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曾都区。(2)随州市设立曾都区,以原县级随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曾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烈山大道。(3)将孝感市代管的广水市划归地级随州市代管(国务院2000年6月25日批准)

湖南省:
将永州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芝山区徐家井路迁止冷水滩区逸云路(国务院2000年5月14日批准)

广东省:
1.撤销县级番禺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以原县级番禺市的行政区域为番禺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海傍西路。(国务院2000年5月21日批准)
2. 撤销县级花都市,设立广州市花都区,以原县级花都市的行政区域为花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华镇。(国务院2000年5月21日批准)

重庆市:
1.撤销万州移民开发区,原万州移民开发区代管的奉节县、开县、云阳县、忠县、巫溪县和巫山县由重庆市直辖。(国务院2000年6月25日批准)
2. 撤销黔江开发区,原黔江开发区代管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由重庆市直辖。(国务院2000年6月25日批准)
3. 撤销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重庆市黔江区,以原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黔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联合镇。(国务院2000年6月25日批准)

四川省:
1.将安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安昌镇迁至花荄镇(国务院2000年5月26日批准)
2.(1)撤销眉山地区和县级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坡区。(2)眉山县设立东坡区,以原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坡镇。(3)眉山市辖原眉山地区的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和新设立的东坡区。(国务院2000年6月10日批准)
3.(1)撤销雅安地区和县级雅安市,设立地级雅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雨城区。(2)雅安市设立雨城区,以原县级雅安市的行政区域为雨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沙湾路。(3)雅安市辖原雅安地区的芦山县、石棉县、名山县、天全县、荥经县、宝兴县、汉源县和新设立的雨城区。(国务院2000年6月14日批准)
4.(1)撤销巴中地区和县级巴中市,设立地级巴中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州区。(2)巴中市设立巴州区,以原县级巴中市的行政区域为巴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巴州镇。(3)巴中市辖原巴中地区的南江县、平昌县、通江县和新设立的巴州区。(国务院2000年6月14日批准)
5.(1)撤销资阳地区和县级资阳市,设立地级资阳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雁江区。(2)资阳市设立雁江区,以原县级资阳市的行政区域为雁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雁江镇。(3)资阳市辖原资阳地区的安岳县、乐至县和新设立的雁江区。原资阳地区的简阳市由四川省直辖。(国务院2000年6月14日批准)
6. 将剑阁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普安镇迁至下寺镇(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批准)
7. 自贡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自流井区解放路迁至大安区丹桂大街(国务院2000年6月25日批准)&

贵州省:
1.设立贵阳市小河区。小河区辖贵阳市小河镇和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区人民政府驻黄河路。(国务院2000年1月21日批准)
2.(1)撤销安顺地区和县级安顺市,设立地级安顺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西秀区。(2)安顺市设立西秀区,以原县级安顺市的行政区域为西秀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塔山西路。(3)安顺市辖原安顺地区的普定县、平坝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西秀区。(国务院2000年6月23日批准)

云南省:
(1)撤销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2)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政区域为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上巷街。(3)保山市辖原保山地区的施甸县、昌宁县、龙陵县、腾冲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国务院2000年12月30日批准)

陕西省:
1.将铜川市城区更名为王益区,郊区更名为印台区(国务院2000年1月7日批准)
2.(1)撤销安康地区和县级安康市,设立地级安康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汉滨区。(2)安康市设立汉滨区,以原县级安康市的行政区域为汉滨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五星街。(3)安康市辖原安康地区的紫阳县、岚皋县、旬阳县、镇坪县、平利县、石泉县、宁陕县、白河县、汉阴县和新设立的汉滨区。(国务院2000年6月23日批准)




二〇〇〇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  级 地  级 县  级 乡  级
4 直辖市 
23    省 
5 自治区 
2 特别行政区 
合计:34  259 地级市 
37 地  区 
30 自治州 
7  盟   
合计:333  787 市辖区 
400 县级市 
1503  县   
116 自治县 
49  旗   
3 自治旗 
2 特  区 
1 林  区 
合计:2861  20312  镇 
23199  乡 
1356 民族乡
5902 街  道
合计:50769 
北京市  13 市辖区 
5  县   
合计:18  139  镇 
71  乡 
5 民族乡
127 街  道
合计:342 
天津市  14 市辖区 
4    县   
合计:18  114  镇 
98  乡 
2 民族乡
90 街  道
合计:304 
河北省  11 地级市 
合计:11  35 市辖区 
23 县级市 
109  县   
6 自治县 
合计:173  900  镇 
1073  乡 
54 民族乡
229 街  道
合计:2256 
山西省 10 地级市 
1 地  区 
合计:11  22 市辖区 
12 县级市 
85  县   
合计:119  559  镇 
1225  乡 
168 街  道
合计:1952 
内蒙古自治区 5 地级市 
7  盟   
合计:12  17 市辖区 
15 县级市 
17  县   
49  旗   
3 自治旗 
合计:101    416  镇 
1150  乡 
20 民族乡
197 街  道
合计:1783 
辽宁省 14 地级市 
合计:14    56 市辖区 
17 县级市 
19  县   
自8治县 
合计:100  656  镇 
466  乡 
88 民族乡
519 街  道
合计:1729 
吉林省 8 地级市 
1 自治州 
合计:9    19 市辖区 
20 县级市 
18  县   
3 自治县 
合计:60  459  镇 
397  乡 
33 民族乡
232 街  道
合计:1121 
黑龙江省 12 地级市 
1 地  区 
合计:13    64 市辖区 
19 县级市 
46  县   
1 自治县 
合计:130  479  镇 
731  乡 
69 民族乡
1031 街  道
合计:2310 
上海市    16 市辖区 
3  县   
合计:19  171  镇 
3  乡 
93 街  道
合计:267 
江苏省 13 地级市 
合计:13  51 市辖区 
28 县级市 
30  县   
合计:109  1203  镇 
271  乡 
1 民族乡
317 街  道
合计:1792 
浙江省 11 地级市 
合计:11  26 市辖区 
24 县级市 
37  县   
1 自治县 
合计:88  970  镇 
752  乡 
35 民族乡
106 街  道
合计:1863 
安徽省 17 地级市 
合计:17  45 市辖区 
5 县级市 
56  县   
合计:106  973  镇 
876  乡 
9 民族乡
209 街  道
合计:2067 
福建省 9 地级市 
合计: 9  25 市辖区 
14 县级市 
46  县   
合计:85  628  镇 
367  乡 
18 民族乡
113 街  道
合计:1126 
江西省 11 地级市 
合计:11  19 市辖区 
10 县级市 
70  县   
合计:99  759  镇 
1036  乡 
4 民族乡
98 街  道
合计:1897 
山东省 17 地级市 
合计:17  47 市辖区 
31 县级市 
61  县   
合计:139    1351  镇 
627  乡 
6 民族乡
319 街  道
合计:2303 
河南省 17 地级市 
合计:17    48 市辖区 
21 县级市 
89  县   
合计:158    844  镇 
1285  乡 
18 民族乡
287 街  道
合计:2434 
湖北省 12 地级市 
1 自治州 
合计:13    35 市辖区 
24 县级市 
39  县   
2 自治县 
1 林  区 
合计:101    860  镇 
466  乡 
12 民族乡
283 街  道
合计:1621 
湖南省  13 地级市 
1 自治州 
合计:14    34 市辖区 
16 县级市 
65  县   
7 自治县 
合计:122  1055  镇 
1310  乡 
98 民族乡
209 街  道
合计:2672 
广东省  21 地级市 
合计:21    45 市辖区 
31 县级市 
43  县   
3 自治县 
合计:122  1556  镇 
33  乡 
7 民族乡
337 街  道
合计:1933 
广西壮族自治区 9 地级市 
5 地  区 
合计:14    29 市辖区 
10 县级市 
59  县   
12 自治县 
合计:110    745  镇 
616  乡 
63 民族乡
67 街  道
合计:1491 
海南省  2 地级市 
合计:2    3 市辖区 
7 县级市 
4  县   
6 自治县 
合计:20    205  镇 
103  乡 
17 民族乡
19 街  道
合计:344 
重庆市    14 市辖区 
4 县级市 
18  县   
4 自治县 
合计:40  675  镇 
822  乡 
46 民族乡
87 街  道
合计:1630 
四川省  18 地级市 
3 自治州 
合计:21    40 市辖区 
14 县级市 
123  县   
3 自治县 
合计:180  1790  镇 
3274  乡 
104 民族乡
205 街  道
合计:5373 
贵州省 4 地级市 
2 地  区 
3 自治州 
合计:9    9 市辖区 
9 县级市 
56  县   
11 自治县 
2 特  区 
合计:87  692  镇 
771  乡 
245 民族乡
75 街  道
合计:1783 
云南省 4 地级市 
4 地  区 
8 自治州 
合计:16    8 市辖区 
11 县级市 
80  县   
29 自治县 
合计:128  496  镇 
1098  乡 
193 民族乡
55 街  道
合计:1842 
西藏自治区 1 地级市 
6 地  区 
合计:7    1 市辖区 
1 县级市 
71  县   
合计:73  112  镇 
606  乡 
8 民族乡
8 街  道
合计:734 
陕西省  9 地级市 
1 地  区 
合计:10    20 市辖区 
4 县级市 
83  县   
合计:107  919  镇 
1100  乡 
3 民族乡
116 街  道
合计:2138 
甘肃省 5 地级市 
7 地  区 
2 自治州 
合计:14    10 市辖区 
9 县级市 
60  县   
7 自治县 
合计:86  267  镇 
1287  乡 
39 民族乡
109 街  道
合计:1702 
青海省 1 地级市 
1 地  区 
6 自治州 
合计:8    4 市辖区 
2 县级市 
30  县   
7 自治县 
合计:43  49  镇 
391  乡 
82 民族乡
28 街  道
合计:550 
宁夏回族自治区  3 地级市 
1 地  区 
合计:4    7 市辖区 
2 县级市 
15  县   
合计:24  72  镇 
232  乡 
1 民族乡
37 街  道
合计:3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地级市 
8 地  区 
5 自治州 
合计:15    11 市辖区 
17 县级市 
62  县   
6 自治县 
合计:96  198  镇 
662  乡 
76 民族乡
132 街  道
合计:1068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资料暂缺


本表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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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3年)

更新时间:2005年3月14日


 本页导航: 1953年省级行政区一览  1953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1953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一九五三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6 大 区 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华 北 区
(北京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绥远省(归绥市)  内蒙古自治区(归绥市)
东 北 区
(沈阳市)  沈阳市  旅大市  鞍山市  抚顺市  本溪市  长春市  哈尔滨市
 辽东省(安东市)  辽西省(锦州市)  吉林省(吉林市)  松江省(哈尔滨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热河省(承德市)
西 北 区
(西安市)  西安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省(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省(乌鲁木齐市)
华 东 区
(上海市)  上海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安徽省(合肥市)  浙江省(杭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中 南 区
(武汉市)  武汉市  广州市
 河南省(开封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西 南 区
(重庆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康省(雅安市)
 西藏地方(拉萨)  昌都地区(昌都宗)

 1.吉林省长春市和松江省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政务院1953年7月8日批准)。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合署办公(政务院1953年10月2日批准)。
 3.迪化市更名为乌鲁木齐市(政务院1953年11月20日批准)。

 注:上表根据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沿革1949-1997》一书制作。该书将内蒙古自治区划到华北区,西藏地方划到西南区。



一九五三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华北区:

天津市:
1.天津县撤销,将原有七个区划分为四个郊区,由天津市直接领导

河北省:
1.原通县镇改设省辖通州市
2.原汉沽镇改设省辖汉沽市
3.原泊镇改设省辖泊头市
4.原邢台镇改设省辖邢台市
5.原杨柳青镇改为县辖镇并入静海县
6.原胜芳镇改为县辖镇并入霸县
7.原沧镇改为县辖镇并入沧县
8.原辛集镇改为县辖镇并入束鹿县

绥远省:
1.包头县撤销,原辖区分别划归包头市、达拉特旗、乌拉特前旗、石拐沟矿区
2.原米仓县改设杭锦后旗
3.原晏江县改设达拉特后旗
4.厢蓝厢红联合旗、正黄旗均由东四旗中心旗领导

内蒙古自治区:
1.成立东部区行政公署,辖昭乌达盟(不作一级政权)及原呼纳盟(暂未撤销)、哲里木盟、兴安盟所属旗县
2.四个市现指定东部区行政公署领导与监督

东北区:

旅大市:
1.原长山县改称长海县

长春市:
1.长春市原为吉林省辖市,现改为中央直辖市

哈尔滨市:
1.哈尔滨市原为松江省辖市,现改为中央直辖市

吉林省:
1.延吉市原为延吉县辖市,县改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区辖市

松江省:
1.由集贤县双鸭山矿区设置双鸭山矿区

热河省:
1.翁牛特旗改设翁牛特旗蒙族自治区

西北区:

陕西省:
1.原南郑市改称汉中市
2.原南郑专区改称汉中专区

甘肃省:
1.设置玉门油矿区
2.原泾源县改设泾源县回族自治区
3.由清水、秦安、庄浪三县及陕西省陇县各一部合并设置张家川回族自治区
4.原宁定县改设广通回族自治区
5.西海固回族自治区辖区范围除包括原属平凉专区的固原、西吉、海原等三县外,尚辖隆德、静宁、靖远三县各一部

宁夏省:
1.吴忠市现指定由河东回族自治区领导与监督

青海省:
1.由尖扎区藏族自治区改设尖扎县
2.由贵德县南部设置贵南县
3.由玉树、囊谦两县西部地区合并设置扎朵县

新疆省:
1.原迪化市改称乌鲁木齐市
2.由莎车县的城关及郊区改设莎车市
3.原迪化县改称乌鲁木齐县
4.原绥来县改称玛纳斯县
5.原景化县改称呼图壁县
6.原乾德县改称米泉县
7.原孚远县改称吉木萨尔县
8.原巩哈县改称倪利克县
9.原托里中心区改设托里县
10.原承化县改称阿泰县
11.原镇西县改称巴里坤县

华东区:

山东省:
1.章历县撤销并入章邱县
2.潍北县撤销并入潍县
3.邱南县撤销并入安邱县
4.寿南县撤销并入寿光县
5.平西县撤销并入蓼蓝县
6.平东县撤销并入平度县
7.栖东县撤销并入栖霞县
8.胶河县撤销,原辖区分别划归胶县、胶南、诸城三县
9.白彦县撤销,原辖区分别划归平邑、滕县、峄县、邹县四县
10.兰陵县撤销,原辖区除原属江苏省及山东省突出部分地区划归江苏省外,其余分别划归山东省峄县、苍山二县
11.莒沂县撤销,原辖区分别划归沂水、莒县、沂源三县
12.原滕县专区改称济宁专区
13.南旺县撤销,原辖区分别划归嘉祥、梁山二县
14.原属泰安专区汶上县划归济宁专区
15.由微山、昭阳、独山、南阳四湖及沿湖地区设置微山县
16.原观城县与朝城县合并改称观朝县
17.沂水专区撤销,原辖县分别划归沂、胶州二专区
18.湖西专区撤销,原辖县分别划归菏泽、济宁二专区
19.原淄博专区改设为淄博工矿区,除保留淄博、张周二市及淄川、博山二县外,其余辖县分别划归惠民、泰安、昌潍三专区
20.原崂山办事处,改设为青岛市的郊区

江苏省:
1.原铜北县改设铜山县,并将原华山、邳睢二县各一部并入
2.邳睢县撤销,原辖区并入铜山、邳、睢宁三县
3.华山县撤销,原辖区并入铜山、砀山、丰县三县
4.原太湖区改设震泽县

安徽省:
1.界首市撤销,原辖区连同太和、临泉二县各一部合并设置界首县
2.宿城市撤销并入宿县

浙江省:
1.临安专区撤销,原辖市县除新登、富阳二县由省直辖外,其余分别划归金华、嘉兴二专区
2.由玉环县部分地区设置洞头县
3.由定海县部分地区设置普陀县、岱山县
4.原属江苏省松江专区嵊泗县划归浙江省舟山专区

中南区:

河南省:
1.淮阳专区撤销,原辖县分别划归商邱、许昌二专区

湖北省:
1.由公安、松滋、石首三县各一部地区合并设置荆江县

湖南省:
1.原乾城县改称吉首县
2.原永绥县改称花垣县

广东省:
1.由潮安县潮州镇改设潮州市
2.由中山县石岐镇改设石岐市
3.原渔民县改称珠海县
4.原连山、连南二县合并设置连南瑶族自治区
5.梅茂县撤销并入吴川县
6.赤溪县撤销并入台山县
7.原由海南行政区直接领导的陵水县、崖县划归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

广西省:
1.原镇边县改称睦边县
2.原龙胜县改设龙胜县各族联合自治区

西南区:

四川省:
1.原茂县专区改设四川省藏族自治区
2.原懋功县改称小金县
3.原靖化县改称大金县
4.原阿坝地区改设阿坝县,县人民政府驻阿坝
5.原四土地区改设四土县,在县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前,暂用四川省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名义
6.原黑水地区改设芦花县,县人民政府驻芦花
7.由松番县部分地区设置南坪县,县人民政府驻南坪
8.原若尔盖地区改设若尔盖县,县人民政府主周伞
9.大竹专区撤销,原辖县分别划归达县、南充、万县三专区
10.眉山专区撤销,原辖县分别划归乐山、温江二专区
11.广元专区撤销,原辖县分别划归南充、绵阳二专区

贵州省:
1.原台江县改设台江县苗族自治区
2.原平越县改称福泉县
3.原丹寨县改设丹寨县苗族自治区

云南省:
1.昆明县撤销并入昆明市
2.原弥勒县改设弥勒县彝族自治区
3.原普洱专署迁驻思茅先后改称思茅专区
4.六顺县撤销并入思茅县
5.由澜沧县部分地区设置澜沧拉祜族自治区,宁江县撤销,原辖区一部并入
6.武定专区撤销并入楚雄专区
7.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辖区范围除包括原属思茅专区的镇越等四县外,尚辖江城、思茅、及原宁江、六顺等四县各一部
8.德宏傣族景(加单人旁)颇族自治区辖区范围除包括原属保山专区的潞西、瑞丽、陇川、盈江、莲山、梁河等六县外,尚辖腾冲县之盏西区
9.原梁河县傣族荆濮族联合自治县改设梁河县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54》(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编,人民出版社出版)(原书无变更时间)




一九五三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表1-1
大区 省,中央直辖市 专区及相当于专区的单位 市 县及相当于县的单位 市辖区 区 乡(行政村)
全国 六大区
内蒙古自治区


西藏
152专区
7行政区
3盟
14自治区
1工矿区
1地区  150 2023县
37自治区
54旗
38宗
1中心区
8区
5镇
4矿区
1工矿区
1特区
1特别区  794  18,930  225,884 
华北 2市
3省  18专区
2自治区  17 269县
17旗
3镇
2矿区  84 1,965 20,725
内蒙古自治区 1行政区
3盟  4 7县
31旗
1自治旗  6 303 2,847
东北 7市
6省  1专区
1自治区  16 156县
7旗
1自治区
1矿区  170 1,950 28,976
西北 1市
5省  26专区
3自治区  14 270县
16自治区
1中心区
6区
1矿区  271 2,336 16,144
华东 1市
6省  41专区
1工矿区  38 412县
2区
1镇
1特区  231 4,154 49,214
中南 2市
6省  32专区
6行政区
3自治区  44 525县
6自治区
1工矿区
1特别区  157 5,360 76,999
西南 1市
4省  34专区
5自治区
1地区  17 384县
13自治区
38宗
1镇  75 2,862 30,979
西藏 资料暂缺


注:1.市辖区总数内包括中央直辖市的区186个(下同)
    2.县及其相当行政单位共11种,计2,173个
    3.合计栏37自治区内包括1自治旗


表1-2
省、中央辖市 专区及相当于专区的单位 市 县及相当于县的单位 市辖区 区 乡
华北区
北京市      13  333
天津市      13  127
河北省 10专区 11  147县
1矿区  35 1,020 11,496
山西省 6专区 4 103县
1镇  15 678 6,916
绥远省  2专区
2自治区  2 19县
17旗
2镇
1矿区  8 267 1,853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1行政区
3盟  4 7县
30旗
1自治旗  6 303 2,847
东北区
沈阳市      29  552
旅大市  1 2县 13 18 360
鞍山市      9  101
抚顺市      9  204
本溪市      15  244
长春市      15  223
哈尔滨市      9  64
辽东省  5 26县 28 268 5,640
辽西省  3 20县
1旗  13 231 4,728
吉林省 1自治区 2 21县
1旗  9 365 3,878
松江省  3 32县
1矿区  8 294 4,126
黑龙江省 1专区 1 39县
2旗  8 467 4,726
热河省  1 16县
3旗
1自治区  5 307 4,130
西北区
西安市      12  66
陕西省 8专区 3 95县
2区  10 840 6,400
甘肃省 8专区
1自治区  4 67县
7自治区
1矿区  24 676 5,650
宁夏省 1自治区 2 13县
2自治区  10 79 515
青海省 1自治区 1 16县
7自治区
4区  4 226 765
新疆省 10专区 4 79县
1中心区  11 515 2748
华东区
上海市      30  131
山东省 11专区
1工矿区  9 127县
1区
1镇
1特区  47 1,478 16,578
江苏省 8专区 12 69县 64 847 9,764
安徽省 7专区 6 68县 31 763 9,880
浙江省 7专区 7 81县
1区  38 571 5,977
福建省 8专区 4 67县 21 495 6,884
台湾省 资料暂缺
中南区
武汉市      9  142
广州市      10  156
河南省 9专区 12 117县
1工矿区  42 1,115 15,916
湖北省 6专区 4 75县 10 836 11,948
湖南省 4专区
1行政区
1自治区  9 86县 31 950 15,952
江西省 6专区 6 82县
1特区  16 783 9,727
广东省 5行政区
1自治区  8 96县
1自治区  16 900 13,000
广西省 7专区
1自治区  5 69县
5自治区  23 776 10,158
西南区
重庆市      6  51
四川省 12专区
1自治区  9 145县 36 1,354 13,599
贵州省 8专区 2 75县
4自治区  5 547 6,542
云南省 12专区
2自治区  5 119县
8自治区
1镇  27 781 10,067
西康省 2专区
2自治区
1地区  1 45县
1自治区
38宗  1 180 720
西藏
西藏 资料暂缺


注:1.旅大市市辖区内包括旅顺市6个区
    2.全国共有市164个,包括中央直辖市14个,省辖市131个,专署辖市18个,自治区(延边)辖市1个
    3.据54年地图出版社修订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集》西藏分3部123宗

表1-1、1-2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编,人民出版社1954年4月1版


表2-1
行政区 省级 行署专区级 市 县级
全国 30省,14直辖市
1自治区,1地方 5行政区,1行署区,156专区
13自治区,3盟,3部,1矿区
1工矿区,1特区  116省辖市
19专辖市 1941县,76旗,16自治区
12镇,151宗,4区
工矿区,1矿区,1中心区,1特区 
华北 3省2市 18专区,2自治区,1矿区 13省辖市 169县,17旗,11镇,1矿区
东北 6省7市 1专区,1自治区 14省辖市 155县,7旗
西北 5省1市 32专区,2自治区 14省辖市 280县,1旗,12自治区,2区
1中心区
华东 6省1市 41专区,1工矿区 25省辖市,8专辖市 411县,2区,1特区
中南 6省2市 5行政区,1行署区,32专区
3自治区,1特区  44省辖市 531县,4自治区,1工矿区
西南 4省1市 34专区,5自治区 6省辖市,11专辖市 388县,1镇,28宗
内蒙古   3盟   7县,31旗
西藏   3部   123宗

表2-2  省级 行署、专区级 县级 市
河北省 10专区,1矿区  147县,8镇 7省辖市
山西省 6专区  103县,1镇 4省辖市
绥远省  2专区,2自治区,1中心旗 19县,17旗,2镇,1矿区 2省辖市
内蒙古自治区 1行政区,3盟 7县,31旗 4省辖市
辽东省   26县 5省辖市
辽西省    21县 3省辖市
热河省    16县,4旗  1省辖市
吉林省  1自治区  21县,1旗  1省辖市
松江省   32县 3省辖市
黑龙江省 1专区 39县,2旗 1省辖市
陕西省 8专区 95县,2区 3省辖市
甘肃省 8专区,2自治区 68县,6自治区 4省辖市
宁夏省  13县,2自治区 2省辖市
青海省 6自治区 25县,1旗,4自治区 1省辖市
新疆省 10专区 79县,1中心区 4省辖市
山东省 11专区,1工矿区 127县,1区,1特区 3省辖市,6专辖市
江苏省 8专区 69县 6省辖市
浙江省 7专区 81县,1区 7省辖市
安徽省 7专区 67县 5省辖市,2专辖市
福建省 8专区 67县 4省辖市
台湾省     
河南省 9专区 117县,1工矿区 12省辖市
湖北省 6专区 75县 4省辖市
湖南省 4专区,1行署区,1自治区 86县 9省辖市
江西省 6专区,1特区 82县 6省辖市
广东省 5行政区,1自治区 97县,1自治区 8省辖市
广西省 7专区,1自治区(行署级) 74县,3自治区 5省辖市
贵州省 8专区 79县 1省辖市,1专辖市
四川省 12专区,1自治区 145县 2省辖市,7专辖市
西康省 2专区,2自治区 46县,28宗 1省辖市
云南省 12专区,2自治区 118县,1镇 2省辖市,3专辖市
西藏地方 3部 123宗  

表2-1、2-2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省地图》,地图出版社1953年12月修订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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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4年)

更新时间:20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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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四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热河省(承德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省(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康省(雅安市)  西藏地方(拉萨)  昌都地区(昌都宗)

1.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2.沈阳市、旅大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长春市、哈尔滨市、西安市、武汉市、广州市、重庆市11个直辖市分别改为辽宁省、吉林省、
  黑龙江省、陕西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7个省的省辖市(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3.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4.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5.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6.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
7.归绥市更名为呼和浩特市。
8.吉林省由吉林市迁驻长春市。
9.黑龙江省由齐齐哈尔市迁驻哈尔滨市。
10.河南省由开封市迁驻郑州市。


一九五四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九五四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级  共31个  25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行署,专区级  共198个  151专区、7盟、25自治区、7 行政区、2行署、4矿区、1工矿区、1特别区
县级  共2103个  1998县、54旗、5镇、1矿区、1工矿区、5区、自治区38,1自治旗
市  共163个  省辖市141个,专辖市22个
市辖区  共821个 



省级 行署、专区级 县级 市 市辖区
北京市       市区7个,郊区6个
天津市      市区9个,郊区4个
上海市        市区21个,郊区9个
河北省  9专区,1矿区  143县 11省辖市 
山西省  5专区  95县,1镇 5省辖市 
辽宁省    34县,1旗 11省辖市 
吉林省  2专区,1自治区  41县,1旗  5省辖市,1专辖市 
黑龙江省  3专区,1矿区  54县,2旗,  5省辖市 
热河省   16县,3旗,1自治区 1省辖市  
陕西省 8专区 95县,2区 4省辖市  
甘肃省 9专区,1矿区,4自治区 81县,9自治区,1旗 6省辖市  
青海省 6自治区 26县,7自治区 1省辖市  
新疆省 1行署,10专区,4自治区 75县,4自治区 4省辖市  
山东省 11专区,1工矿区 128县,2区 4省辖市,6专辖市  
江苏省 8专区 69县 6省辖市,6专辖市  
安徽省 7专区 68县 6省辖市  
浙江省 6专区 81县,1区 7省辖市  
福建省 8专区 67县 4省辖市  
台湾省        
河南省 8专区 110县,1工矿区 12省辖市  
湖北省 6专区 75县 5省辖市  
湖南省 6专区,1自治区 85县,1自治县 9省辖市  
江西省 1行署,1特别区,5专区 82县 6省辖市,1专辖市  
广东省 5行政区,1自治区 97县,1自治区 9省辖市  
广西省 7专区,1自治区 69县,5自治区 5省辖市  
四川省 12专区,1自治区 145县 10省辖市  
贵州省 8专区 75县,4自治区 1省辖市,1专辖市  
云南省 11专区,1矿区,4自治区 118县,6自治区,1镇 2省辖市,3专辖市 (12版纳,3相当于版纳自治区)
西康省 2专区,2自治区 45县,1自治区 1省辖市  
内蒙古自治区 7盟,2行政区  24县,47旗,1自治旗,2镇,1矿区 2省辖市,4专辖市 
西藏地方        
昌都地区 2办事处 38宗,4地区    

资料来源:《大公报》1955年1月初版《1955人民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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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5年)

更新时间:20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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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五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拉萨市)

1.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55年7月30日第二次会议决定)。
2.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55年7月30日第二次会议决定)。
3.撤销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5年9月13日决定,10月1日正式成立)。
4.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其管辖(国务院1955年3月9日批准,1956年4月正式成立)。


一九五五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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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五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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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63年)

更新时间:20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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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三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上海市
河北省(天津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江西省(南昌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拉萨市)



一九六三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更详细版本(点击下载,rar格式,70k,解压后为word格式)

河北省:
1.撤销宣化市。将宣化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张家口市。(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批准)

山西省:
1.恢复榆次县。以榆次市的行政区域为榆次县的行政区域。撤销榆次市。
2.恢复曲沃县。以侯马市的行政区域为曲沃县的行政区域。撤销侯马市。
 (以上两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三月十六日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
1.包头市领导的固阳县划归乌兰察布盟领导,乌拉特前旗划归巴彦淖尔盟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批准)
2.呼和浩特市领导的土默特旗划归乌兰察布盟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批准)
3.恢复化德县。以合并于镶黄旗的原化德县行政区域为化德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日批准)
4.设立阿巴哈纳尔旗。以锡林浩特为中心将阿巴嘎旗和西乌珠穆沁旗各一部分行政区域划为阿巴哈纳尔旗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

黑龙江省:
1.嫩江专员公署领导的齐齐哈尔市、松花江专员公署领导的伊春市改由省直接领导。(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报告)
2.设立绥滨县。以富锦县松花江以北的绥滨地区为绥滨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批准)
3.恢复北安县。以合并于北安市的原北安县行政区域为北安县的行政区域。
  恢复德都县。以合并于北安市的原德都县行政区域为德都县的行政区域。
  撤销北安市。(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批准)

甘肃省:
1.撤销白银市。将白银市的武川公社划归皋兰县,其余行政区域划归兰州市。(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
2.原白银市领导的靖远、皋兰两个县划归定西专员公署领导,景泰县划归武威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
3.撤销临洮专员公署。原临洮专员公署领导的临洮、渭源两个县划归定西专员公署领导,漳县划归天水专员公署领导,岷县划归武都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批准)
4.兰州市领导的永登县划归武威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
1.设立吴忠县。以吴忠市的行政区域为吴忠县的行政区域。撤销吴忠市。
2.设立青铜峡县。以青铜峡市的行政区域为青铜峡县的行政区域。撤销青铜峡市。
 (以上两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批准)

青海省:
1.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由省直接领导,不再由黄南藏族自治州代管。
2.河南蒙族自治县由省委托黄南藏族自治州代管。
3.海西蒙藏哈萨克族自治州改名为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批准)
4.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由大柴旦市迁驻乌兰县德令哈。(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八日批准)
5.撤销柴达木行政委员会。将柴达木行政委员会领导的大柴旦、冷湖、格尔木三个市和乌兰、都兰、天峻三个县均划归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批准)

山东省:
1.恢复长岛县。以蓬莱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长岛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批准)
2.河南省东明县划归山东省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批准)
3.恢复临沂县。以临沂市的行政区域为临沂县的行政区域。撤销临沂市。
4.恢复泰安县。以泰安市的行政区域为泰安县的行政区域。撤销泰安市。
5.恢复菏泽县。以菏泽市的行政区域为菏泽县的行政区域。撤销菏泽市。
6.恢复聊城县。以聊城市的行政区域为聊城县的行政区域。撤销聊城市。
7.恢复临清县。以临清市的行政区域为临清县的行政区域。撤销临清市。
 (以上3-7五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批准)

安徽省:
1.撤销屯溪市。将屯溪市的行政区域划归休宁县。(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批准)

浙江省:
1.金华专员公署领导的建德、淳安两个县划归杭州市领导。
2.设立丽水专员公署。丽水专员公署驻丽水县。温州专员公署领导的丽水、龙泉、云和、青田四个县和金华专员公署领导的遂昌、缙云两个县均划归丽水专员公署领导。
 (以上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五月九日批准)

福建省:
1.福安专员公署领导的罗源县和南平专员公署领导的古田、屏南两个县划归闽侯专员公署领导。(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一日报告)
2.设立三明专员公署。三明专员公署驻三明市。原有省直接领导的三明市和三明市领导的三明县,晋江专员公署领导的大田县,龙岩专员公署领导的永安、清流、宁化三个县均划归三明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批准)

江西省:
1.恢复新余县。以新余市的行政区域为新余县的行政区域。撤销新余市。(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批准)

河南省:
1.开封专员公署领导的开封市改由省直接领导。(河南省民政厅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四日报告)
2.河南省开封专员公署领导的东明县划归山东省菏泽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三是批准)

湖南省:
1.设立南岳县。以衡山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南岳县的行政区域。
2.撤销彬州市。将彬州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彬县。
3.撤销洪江市。将洪江市的行政区域划归黔阳县。
4.撤销津市市。将津市市的行政区域划归澧县。
 (以上四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批准)

广东省:
1.肇庆专员公署领导的江门市和高鹤、新会、台山、开平、恩平五个县划归佛山专员公署领导。(广东省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三年六月八日批准)
2.广州市领导的佛冈县划归韶关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三日批准)
3.设立乳源瑶族自治县。以合并于乐昌县和曲江县的原乳源县和韶边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乳源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批准)
4.恢复惠阳专员公署。惠阳专员公署驻惠阳县。佛山专员公署领导的惠阳、博罗、宝安、东莞、增城、龙门六个县和韶关专员公署领导的河源、连平、和平、龙川四个县及汕头专员公署领导的紫金县均划归惠阳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三日批准)
5.设立钦州僮族自治县。以钦县的行政区域为钦州僮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撤销钦县。(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批准)

广西僮族自治区:
1.恢复西林县。以合并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的原西林县行政区域为西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批准)

四川省:
1.凉山彝族自治州的马边、峨边二县,委托乐山专员公署领导。
2.设立盐源彝族自治县。以盐源县的行政区域为盐源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撤销盐源县。(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
3.恢复南坪县。以合并于松潘县的原南坪县行政区域为南坪县的行政区域。
4.恢复汶川县。以合并于茂汶羌族自治县的原汶川县行政区域为汶川县的行政区域。
5.恢复理县。以合并于茂汶羌族自治县的原理县行政区域为理县的行政区域。
 (以上3-5三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批准)

贵州省:
1.贵阳市领导的开阳县划归遵义专员公署领导,修文、清镇两个县划归安顺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
2.安顺专员公署领导的贞丰、册亨、安隆三县划归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目前仍委托安顺专员公署代管。(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批准)
3.设立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镇宁县行政区域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批准)
4.惠水现在一九六三年内有两次变动:
  第一次变动:设立惠水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惠水县行政区域为惠水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撤销惠水县。(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批准)
  第二次变动:恢复惠水县。以惠水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惠水县的行政区域。惠水县划归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领导。撤销惠水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

云南省:
1.恢复鲁甸县。以合并于昭通县的原鲁甸县除马路、苏甲、水屯、酒房四个人民公社以外的行政区域为鲁甸县的行政区域。
2.设立永德县。以镇康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永德县的行政区域。
 (以上两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批准)
3.沧源佧佤族自治县改名为沧源佤族自治县。
4.耿马傣族佧佤族自治县改名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以上3-4两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三日批准)
5.设立保山专员公署,保山专员公署驻保山县。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领导的保山、施甸、龙陵、腾冲、昌宁五个县划归保山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批准)
6.孟连傣族拉祜族佧佤族自治县改名为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三日批准)
7.设立西盟佤族自治县。以西盟地区为西盟佤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8.设立南涧彝族自治县。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的南涧地区为南涧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以上7-8两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批准)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64)》(1964年4月1版1印,内务部编,地图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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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三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统计表1:截至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级  共29个  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自治区筹委会
行署,专区级  共189个 151专区、7盟、29自治州、2 行政区
县级  共2106个 1981县、61自治县、50旗、3自治旗、2镇、4办事处、2管理局、3工作委员会
市  共175个 地级市76个,县级市99个
市辖区 共338个  



省级 行署、专区级 市 县级 市辖区
北京市     9县,办事处
8

上海市    10县 12
河北省 10专区 1地级市,9县级市 141县,2自治县 13 
山西省 5专区 4地级市 94县 11 
内蒙古自治区 7盟 2地级市,9县级市 20县,50旗,3自治旗 10 
辽宁省  11地级市 41县,2自治县 43 
吉林省 3专区,1自治州 2地级市,6县级市 36县,2自治县 11
黑龙江省 5专区 8地级市,1县级市 58县,1自治县 50 
陕西省 8专区 2地级市,3县级市 92县 12
甘肃省 8专区,2自治州 2地级市,4县级市 64县,6自治县 6
宁夏回族自治区 1专区 1地级市,1县级市 16县 1
青海省 6自治州 1地级市,3县级市 31县,5自治县,3工作委员会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专区,5自治州 1地级市,3县级市 74县,6自治县 5
山东省 9专区 4地级市,6县级市 105县 17
江苏省 7专区 7地级市,4县级市 63县,1镇,3办事处 27
安徽省 7专区 5地级市,3县级市 66县 19
浙江省 7专区 3地级市 63县 5
福建省 7专区 2地级市,4县级市 62县 6
江西省 1行政区,5专区 2地级市,6县级市 79县,2管理局 6
台湾省        
河南省 8专区 2地级市,12县级市 108县 11
湖北省 6专区 2地级市,3县级市 72县 8
湖南省 8专区,1自治州 2地级市,5县级市 82县,4自治县 6
广东省 1行政区,6专区,1自治州 1地级市,8县级市 93县,5自治县 5
广西僮族自治区 6专区 4地级市,1县级市 68县,7自治县 7
四川省 12专区,3自治州 3地级市,5县级市 183县,3自治县 16
贵州省 4专区,2自治州 1地级市,1县级市 74县,4自治县 4
云南省 6专区,8自治州 2地级市,2县级市 104县,14自治县,1镇 14
西藏自治区(筹) 7专区 1地级市 73县 2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民政部行政区划处编,1986年12月第1版

统计表2:截至一九六三年六月

省级  共29个  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自治区筹委会
行署,专区级  共187个 146专区、7盟、29自治州、3 行政区、2管理局
县级  共2037个  1927县、54自治县、49旗、3自治旗、1镇、3工作委员会
市  共207个  省辖市73个,专辖市134个



省级 行署、专区级 市 县级 市辖区
北京市     9县
8个

上海市    10县  12个
河北省 10专区 1省辖市,9专辖市 141县,2自治县 
山西省 5专区 3省辖市,1专辖市 94县 
内蒙古自治区 7盟 2省辖市,9专辖市  20县,49旗,3自治旗 
辽宁省  10省辖市,1专辖市  41县,2自治县 
吉林省 3专区,1自治州  2省辖市,6专辖市  36县,2自治县 
黑龙江省 5专区  1省辖市,8专辖市  57县,1自治县 
陕西省 8专区 1省辖市,4专辖市 92县  
甘肃省 9专区,2自治州 2省辖市,5专辖市 64县,6自治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1专区 2省辖市 16县  
青海省 1行政区,6自治州 1省辖市,3专辖市 31县,5自治县,3工作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专区,5自治州 2省辖市,2专辖市 74县,6自治县  
山东省 9专区 4省辖市,6专辖市 105县  
江苏省 7专区 7省辖市,4专辖市 63县  
安徽省 7专区 8省辖市 66县  
浙江省 7专区 3省辖市 63县  
福建省 7专区 2省辖市,4专辖市 62县  
江西省 1行政区,5专区,2管理局 3省辖市,6专辖市 78县  
台湾省        
河南省 8专区 1省辖市,13专辖市 108县  
湖北省 6专区 2省辖市,3专辖市 72县  
湖南省 8专区,1自治州 2省辖市,5专辖市 82县,4自治县  
广东省 1行政区,6专区,1自治州 1省辖市,8专辖市 94县,4自治县  
广西僮族自治区 6专区 3省辖市,2专辖市 68县,7自治县  
四川省 12专区,3自治州 3省辖市,5专辖市 184县,2自治县  
贵州省 4专区,2自治州 1省辖市,1专辖市 73县,5自治县  
云南省 5专区,8自治州 2省辖市,2专辖市 102县,12自治县,1镇  
西藏自治区(筹) 7专区 1省辖市 73县  

资料来源:《1963人民手册》,《大公报》1963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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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73年)

更新时间:200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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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三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上海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江西省(南昌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一九七三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天津市:
将河北省的蓟县、宝坻、武清、静海、宁河五个县划归天津市领导。(国务院1973年7月7日批准)
河北省:
将天津地区的蓟县、宝坻、武清、静海、宁河五个县划归天津市领导。(国务院1973年7月7日批准)
天津地区更名为廊坊地区。(国务院1973年12月2日批准)
山西省:
设立柳林县,以离石县和中阳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的柳林县行政区域。(山西省革命委员会1971年7月5日报告实施,国务院1973年10月5日正式批准)
右玉县驻地由城关镇迁至梁家油坊。(山西省革命委员会1973年10月29日批准)
黑龙江省:
撤销友谊县,将友谊县的行政区域并入集贤县。(国务院1973年3月1日批准)
设立大兴安岭地区古莲区。(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1973年3月1日批准)
甘肃省:
临夏县驻地由韩家集迁至城关。(甘肃省革命委员会1973年12月7日报告)
撤销临夏市,并入临夏县。(甘肃省革命委员会1973年12月7日报告备案)【注:国务院1964年6月5日批准,1973年正式实施】
临夏县驻地由韩家集迁至城关镇。(甘肃省革命委员会1973年12月7日批准)
兰州市东风区更名为城关区。(甘肃省革命委员会1973年8月批准)
山东省:
济河县驻地由城关镇迁至晏城。(国务院1973年3月17日批准)
成武县驻地由城关镇迁至旧城。(国务院1973年3月17日批准)
江苏省:
南京市要武、朝阳、遵义、红卫、延安、东方红6区分别更名为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6区。(南京市革命委员会1973年报告备案)
浙江省:
恢复庆元县,以原庆元县并入龙泉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73年7月17日批准)
安徽省:
将芜湖地区的芜湖市改由省直接领导。(安徽省革命委员会1973年2月25日报告)
福建省:
将莆田地区的闽侯县划归福州市领导。(国务院1973年6月5日批准)
将晋江地区的同安县划归厦门市领导。(国务院1973年6月5日批准)
河南省:
设立舞钢工区办事处(地级),以舞阳县的杨庄、八台、武功、枣林、尚庄、尹集6公社为其行政区域。(中共河南省委员会1973年12月16日报告备案)
设立台前办事处,以范县东部原寿张县为其行政区域。(中共河南省委员会1973年12月7日报告备案)
湖北省:
将郧阳地区的十堰市改由省直接领导。(湖北省革命委员会1973年2月17日报告备案)
广东省:
设立广州市黄浦区。(广东省革命委员会1973年2月批准)
四川省:
设立成都市黄田坝办事处(县级)。(四川省革命委员会1973年5月15日批准)
贵州省:
设立贵阳市白云区。(贵州省革命委员会1973年6月7日批准)




一九七三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级  共30个  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地级  共211个 174地区、7盟、29自治州、1行政区
县级  共2135个 2012县、66自治县、53旗、3自治旗、1镇
市  共167个  
市辖区 共423个  



省级 地级 市 县级 市辖区
北京市     9县
9

上海市    10县 10
天津市    5县 12
河北省 10地区 9(7) 137县,2自治县  25
山西省 7地区 7(3) 101县  13
内蒙古自治区 4盟 6(2) 16县,27旗  10
辽宁省 4地区,1盟 11(11) 44县,2自治县,7旗  40
吉林省 3地区,1自治州,1盟 10(2) 39县,2自治县,7旗  9
黑龙江省 8地区,1盟 12(9) 6县,1自治县,9旗,3自治旗  60
陕西省 7地区 5(2) 93县 7
甘肃省 8地区,2自治州 4(1) 66县,6自治县,2旗 6
宁夏回族自治区 3地区 2(1) 16县,1旗 1
青海省 6自治州 1(1) 32县,5自治县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地区,5自治州 4(1) 74县,6自治县 4
山东省 9地区 9(4) 106县 18
江苏省 7地区 11(6) 64县 31
浙江省 8地区 3(3) 65县 17
安徽省 9地区 8(7) 70县 25
江西省 6地区 8(3) 80县 14
福建省 7地区 6(2) 60县 9
台湾省        
河南省 10地区 14(8) 110县 29
湖北省 8地区 6(1) 73县 9
湖南省 9地区,1自治州 8(4) 89县,4自治县 16
广东省 1行政区,7地区,1自治州 10(1) 94县,3自治县 6
广西壮族自治区 8地区 6(1) 72县,8自治县 2
四川省 12地区,3自治州 9(5) 181县,3自治县 25
贵州省 5地区,2自治州 4(1) 70县,9自治县 5
云南省 7地区,8自治州 4(1) 106县,15自治县,1镇 4
西藏自治区 5地区 1(1) 71县 1

括号内为设区的市数目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74年3月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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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83年)

更新时间:200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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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济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台湾省



一九八三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河北省:
1.撤销唐山地区,将丰润、丰南、滦县、滦南、玉田、遵化、迁西、迁安、唐海九县划归唐山市管辖;秦皇岛市升格为地级市,将抚宁、昌黎、卢龙、乐亭四县和承德地区的青龙县划归秦皇岛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2.撤销安次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廊坊市。(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3.撤销衡水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衡水市。(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4.撤销交河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泊头市。(国务院1983年5月5日批准)
5.将秦皇岛市的乐亭县划归唐山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5月5日批准)
6.将石家庄地区井陉、获鹿二县划归石家庄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7.邯郸市升格为地级市,将邯郸地区邯郸县划归邯郸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8.邢台市升格为地级市。(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9.保定市升格为地级市,将保定地区满城县划归保定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10、张家口市升格为地级市,将张家口地区宣化县划归张家口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11.承德市升格为地级市,将承德地区承德县划归承德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12.沧州市升格为地级市,将沧州地区沧县划归沧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山西省:
1.将晋中地区平定、盂县二县划归阳泉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2.将晋东南地区长治、潞城二县划归长治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3.忻县地区更名为忻州地区。(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4.撤销忻县,设立县级忻州市。(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5.撤销晋城县,设立县级晋城市。(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6.撤销运城县,设立县级运城市。(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7.撤销榆次县,将该县行政区域并入榆次市。(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8.撤销临汾县,将该县行政区域并入临汾市。(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
1.撤销昭乌达盟和县级赤峰市、赤峰县,设立地级赤峰市,将宁城、林西二县和喀喇沁旗、敖汉旗、翁牛特旗、巴林右旗、巴林左旗、阿鲁科尔沁旗、克什克腾旗七旗划归赤峰市管辖。 (国务院1983年10月10日批准)
2.撤销阿巴哈纳尔旗,设立县级锡林浩特市。(国务院1983年10月10日批准)
3.撤销喜桂图旗,设立县级扎兰屯市。(国务院1983年10月10日批准)
4.撤销布特哈旗,设立县级牙克石市。(国务院1983年10月10日批准)
5.撤销东胜县,设立县级东胜市。(国务院1983年10月10日批准)
6.设立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郊区,以原赤峰市行政区域为红山区行政区域,以敖汉旗部分行政区域为元宝山行政区域,以原赤峰县行政区域为郊区行政区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83年批准)

辽宁省:
1.设立阜新市清河门区。(辽宁省人民政府1983年2月21日批准)
2.鞍山市郊区更名为旧堡区。(辽宁省人民政府1983年12月30日批准)

吉林省:
1.延吉县更名为龙井县。(国务院1983年3月24日批准)
2.安图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松江镇迁至明月镇。(吉林省人民政府1983年8月24日批准)
3.撤销四平地区,四平市和辽源升格为地级市;将怀德、梨树、双辽、伊通四县划归四平市管辖,将东丰县划归辽源市管辖。(国务院8月30日批准)
4.撤销德惠地区,将农安、德惠、榆树、九台、双阳五县划归长春市管辖。(国务院8月30日批准)
5.撤销永吉地区,将永吉、舒兰、蛟河、桦甸、磐石五县划归吉林市管辖。(国务院8月30日批准)
6.恢复东辽县,以辽源市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县府驻白泉镇。(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7.设立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吉林省人民政府1983年12月22日批准)
8.设立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吉林省人民政府1983年12月22日批准)

黑龙江省:
1.撤销爱辉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河市。(国务院1983年4月28日批准)
2.撤销通北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北安市。(国务院1983年4月28日批准)
3.将松花江地区呼兰、阿城二县划归哈尔滨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3日批准)
4.撤销牡丹江地区,将鸡东县划归鸡西市管辖。将海林、林口、宁安、穆林、东宁、虎林、密山七县划归牡丹江市管辖。绥芬河市由牡丹江市代管。(国务院1983年9月3日批准)
5.佳木斯市升格为地级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6.七台河市升格为地级市,将合江地区勃利县划归七台河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7.设立县级五大连池市,以德都县的五大连池镇和双泉公社的龙泉大队、良种场为五大连池市的行政区域,市府驻五大连池镇。(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8.齐齐哈尔市华安区更名为碾子山区。(黑龙江人民政府1983年12月24日批准)
9.伊春市乌敏河区更名为乌马河区,东风区更名为汤旺河区,大丰区更名为金山屯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12月24日批准)

江苏省:
1.撤销镇江地区和县级镇江市,设立地级镇江市,将丹徒、丹阳、扬中、句容四县划归该市管辖。将高淳、溧水二县划归南京市管辖。将武进、金坛、溧阳三县划归常州市管辖。将宜兴县划归无锡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2.撤销淮阴地区和县级清江市,设立地级淮阴市,将淮阴、沭阳、洪泽、灌南、泗洪、涟水、宿迁、淮安、泗阳、盱眙、金湖十一县划归淮阴市管辖。将灌云县划归连云港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3.撤销盐城地区和盐城县,设立地级盐城市,将建湖、射阳、阜宁、大丰、滨海、东台、响水七县划归该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4.撤销扬州地区和县级扬州市,设立地级扬州市,将江都、邗江、泰县、高邮、靖江、宝应、泰兴、兴化、仪征九县划归扬州市管辖。泰州市由扬州市代管。(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5.撤销徐州地区,将铜山、丰县、沛县、邳县、睢宁、新沂六县划归徐州市管辖。东海、赣榆二县划归连云港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6.撤销南通地区,将南通、海门、启东、如东、如皋、海安六县划归南通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7.撤销苏州地区,将江阴、无锡二县划归无锡市管辖。吴县、吴江、昆山、太仓、沙洲五县划归苏州市管辖。撤销常熟县,设立县级常熟市,由苏州市代管。(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8.设立盐城市城区、郊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2月12日批准)
9.撤销南通市城中区、港闸区,合并设立城区。(江苏省人民政府2月16日批准)
10.设立淮阴市清江区、清浦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2月19日批准)
11.设立扬州市广陵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2月26日批准)
12.设立徐州市郊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3月29日批准)
13.撤销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合并设立新海区;撤销盐区、郊区,合并设立连云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6月14日批准)
14.设立镇江市城区、郊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8月17日批准)
15.设立苏州市郊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11月24日批准)

浙江省:
1.恢复龙游县,以衢州市的龙游镇和溪口、龙游、团石、模环、塔石等22个公社及安仁公社的马一、马二、西方章、姜家滩、马张、汪船头6个大队,金华市的湖镇等3个公社为其行政区域,县府驻龙游镇。(国务院1983年7月23日批准)
2.恢复磐安县,以东阳县安文、磐山、玉山3个区23个公社1个镇为其行政区域,县府驻安文镇。(国务院1983年7月23日批准)
3.撤销宁波地区,将鄞县、慈溪、余姚、奉化、宁海、象山六县划归宁波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4.撤销嘉兴地区和县级湖州市,设立地级湖州市。将德清、长兴、安吉三县划归湖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5.嘉兴市升格为地级市,将嘉善、平湖、海宁、海盐、桐乡五县划归嘉兴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6.撤销绍兴地区和县级绍兴市,设立地级绍兴市。恢复绍兴县,以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县府驻绍兴市。将上虞、诸暨、嵊县、新昌、绍兴等五县划归绍兴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7.撤销温州市东城区、南城区、西城区,合并设立城区。(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5日批准)
8.设立嘉兴市城区,以建设、新嘉、东门、解放、南湖、新兴6个街道和塘汇、嘉北、南湖、东栅、秀水5个公社为其行政区域;设立郊区,以新塍、王店2个镇和26个公社(乡)为其行政区域。(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20日批准)
9.设立湖州市城区,以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杨家埠6个街道和环渚、道场、龙溪、弁南、白雀、塘甸6个公社为其行政区域;设立郊区,以埭溪、菱湖、双林、南浔、练市5个镇和39个公社(乡)为其行政区域。(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20日批准)
10.设立绍兴市城区,以府山、塔山、蕺山、北海4个街道和亭山、东湖、禹陵、灵芝、城东、梅山6个公社为其行政区域。(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20日批准)

安徽省:
1.恢复马鞍山市郊区。(安徽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6日批准)
2.将巢湖地区肥东县和六安地区肥西县划归合肥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3.将宣城地区繁昌、南陵、青阳三县划归芜湖市管辖。将当涂县划归马鞍山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4.将宿县地区怀远、固镇、五河三县划归蚌埠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5.撤销巢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巢湖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6.撤销太平县,设立县级黄山市,以原太平县、歙县的黄山公社、石台县的广阳公社的行政区域和黄山管理局现有辖区为其行政区域,由安徽省直接管辖。(国务院1983年12月1日批准)

福建省:
1.撤销莆田地区,将闽清、永泰、福清、长乐、平潭五县县划归福州市管辖,将莆田、仙游二县划归晋江地区管辖。(国务院1983年4月28日批准)
2.将宁德地区连江、罗源二县划归福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4月28日批准)
3.撤销三明地区和县级三明市,设立地级三明市,将永安、宁化、清流、明溪、建宁、泰宁、将乐、沙县、尤溪、大田十县划归该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4月28日批准)
4.设立地级莆田市,以莆田县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将晋江地区的莆田、仙游二县划归莆田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5.撤销邵武县,设立县级邵武市。(国务院1983年10月17日批准)

江西省:
1.将抚州地区进贤县和宜春地区安义县划归南昌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2.将上饶地区乐平县划归景德镇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3.撤销新余县,恢复地级新余市,将宜春地区分宜县划归新余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4.鹰潭市升格为地级市,将上饶地区贵溪、余江二县划归鹰潭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5.撤销九江地区,将九江、彭泽、湖口、都昌、星子、永修、德安、瑞昌、武宁、修水十县划归九江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6.将赣州地区广昌县划归抚州地区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7.设立新余市渝水区。(江西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4日批准)
8.设立鹰潭市月湖区。(江西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4日批准)

山东省:
1.撤销烟台地区和县级烟台市、福山县,设立地级烟台市,将荣成、文登、牟平、乳山、海阳、莱阳、掖县、招远、栖霞、黄县、蓬莱、长岛十二县划归烟台市管辖。将莱西县划归青岛市管辖。威海市由烟台市代管。(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2.撤销潍坊地区和县级潍坊市、潍县,设立地级潍坊市,将昌邑、昌乐、安丘、高密、诸城、五莲、临朐、益都、寿光九县划归潍坊市。将平度县划归青岛市管辖。 (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3.撤销济宁地区和县级济宁市、济宁县,设立地级济宁市,将兖州、曲阜、邹县、嘉祥、金乡、鱼台、微山七县划归济宁市。将泗水、汶上二县划归泰安地区管辖。 (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4.将惠民地区桓台县划归淄博市管辖。将广饶县划归东营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5.撤销临沂县,恢复县级临沂市。(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6.撤销莱芜县,设立县级莱芜市。(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7.撤销县级新汶市和新泰县,设立县级新泰市。(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8.撤销菏泽县,恢复县级菏泽市。(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9.撤销聊城县,恢复县级聊城市。(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10、撤销临清县,恢复县级临清市。(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11.设立济宁市市中区、市郊区,以原济宁市行政区域为市中区的行政区域,以原济宁县行政区域为市郊区的行政区域。(山东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5日批准)
12.设立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以原烟台市行政区域为芝罘区的行政区域,以原福山县行政区域为福山区的行政区域。(山东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5日批准)
13.设立潍坊市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以原潍坊市的城关、东关、南关3个办事处和东郊、西郊、二十里堡、红星4个公社,原潍县的望留、符山、杏埠、圩河4个公社为潍城区的行政区域;以原潍坊市的坊子办事处和宁家沟公社,原潍县的埠头、沟西、车留庄、清池、涌泉、眉村、穆村公社,昌乐县的崔家公社和温家街等12个自然村,安丘县的北才子官庄等13个自然村为坊子区的行政区域;以原潍县的其他公社(镇)为寒亭区的行政区域。(山东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5日批准)
14.枣庄市齐村区更名为山亭区。(山东省人民政府1983年11月15日批准)

河南省:
1.郑州市向阳回族区更名为管城回族区。(河南省人民政府1983年4月28日批准)
2.撤销开封地区,将巩县、新郑、密县、登封、中牟五县划归郑州市管辖。将兰考、尉氏、通许、杞县、开封五县划归开封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1日批准)
3.撤销安阳地区和县级安阳市,设立地级安阳市,将安阳、浚县、淇县、林县、汤阴五县划归安阳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1日批准)
4.撤销濮阳县,设立地级濮阳市,将内黄、滑县、清丰、南乐、长垣、范县、台前七县划归濮阳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1日批准)
5.将许昌地区宝丰、鲁山、叶县三县划归平顶山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1日批准)
6.将洛阳地区新安、偃师、孟津三县划归洛阳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1日批准)
7.将新乡地区修武、博爱二县划归焦作市管辖。将汲县、新乡二县划归新乡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1日批准)

湖北省:
1.将孝感地区黄陂县和黄冈地区新洲县划归武汉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2.撤销襄阳地区,将襄阳、枣阳、宜城、南漳、保康、谷城六县划归襄樊市管辖。撤销随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随州市。撤销光化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老河口市。随州市和老河口市由襄樊市代管。(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3.荆门市升格为地级市。撤销荆门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荆门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4.撤销县级鄂城市、鄂城县,设立地级鄂州市,以原鄂城市、鄂城县和黄冈县黄州镇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5.郧阳地区神家架林区改由省直接管辖。(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6.撤销孝感县,设立县级孝感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7.撤销咸宁县,设立县级咸宁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8.撤销均县,设立县级丹江口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9.撤销恩施地区,设立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撤销鹤峰土家族自治县,恢复鹤峰县。撤销来凤土家族自治县,恢复来凤县。(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10、撤销恩施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恩施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湖南省:
1.撤销湘潭地区,将攸县、茶陵、酃县、醴陵四县划归株洲市管辖。将湘潭、湘乡二县划归湘潭市管辖。将浏阳县和益阳地区宁乡县划归长沙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2月8日批准)
2.撤销衡阳地区,将衡阳、衡山、衡南、衡东、常宁、祁东六县和郴州地区耒阳县、安仁县划归衡阳市管辖。将祁阳县划归零陵地区管辖。(国务院1983年2月8日批准)
3.撤销娄底地区,将双峰县、涟源县划归湘潭市,将邵东县、新邵县划归邵阳市。(国务院1983年2月28日批准)
4.撤销娄底市,设立湘潭市娄底区。(国务院1983年2月28日批准)
5.撤销冷水江市,设立邵阳市冷水江区。(国务院1983年2月28日批准)
6.撤销岳阳地区和县级岳阳市,设立地级岳阳市,将汩罗县、平江县、华容县、临湘县划归岳阳市,湘阴县划归长沙市。(国务院1983年2月28日批准)
7.撤销邵阳地区,划归邵阳市。(国务院1983年2月28日批准)
8.撤销湘潭市娄底区,恢复县级娄底市。(国务院1983年7月13日批准)
9.撤销邵阳市冷水江区,恢复县级冷水江市。(国务院1983年7月13日批准)
10.恢复娄底地区,将娄底市、冷水江市和湘潭市的双峰县、涟源县划归娄底地区。(国务院1983年7月13日批准)
11.恢复岳阳地区,将原岳阳地区划归岳阳市和长沙市的5县划回岳阳地区。(国务院1983年7月13日批准)
12.恢复邵阳地区,将原邵阳地区划归邵阳市的8县划回邵阳地区。(国务院1983年7月13日批准)
13.将衡阳市的安仁县划归郴州地区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13日批准)

广东省:
1.设立深圳市罗湖、上埗、南头、沙头角4个区办事处(县级)。(广东省人民政府1983年6月6日批准)
2.撤销韶关地区,将南雄、始兴、仁化、乐昌、翁源、英德、阳山、连县八县和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三自治县划归韶关市管辖。将清远、佛冈二县划归广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2月22日批准)
3.撤销佛山地区,将南海、三水、顺德、高明四县划归佛山市管辖。将开平、台山、恩平、新会、鹤山五县划归江门市管辖。将斗门县划归珠海市管辖。撤销中山县,设立县级中山市。(国务院1983年12月22日批准)
4.撤销汕头地区,将澄海、潮阳、揭阳、揭西、普宁、惠来、饶平、南澳八县划归汕头市管辖。将海丰、陆丰二县划归惠州地区管辖。撤销潮安县,将该县行政区域并入潮州市。(国务院1983年12月22日批准)
5.撤销湛江地区,将徐闻、海康、廉江、遂溪、吴川五县划归湛江市管辖。将高州、化州、信宜、电白四县划归茂名市管辖。将阳江、阳春二县划归江门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2月22日批准)
6.撤销县级梅州市、梅县,设立县级梅县市。(国务院1983年12月22日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
1.撤销罗城县,设立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2.撤销富川县,设立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3.将南宁地区邕宁、武鸣二县划归南宁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4.将柳州地区柳江、柳城二县划归柳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5.将桂林地区临桂县划归桂林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6.将梧州地区苍梧县划归梧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7.北海市升格为地级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8.撤销河池县,设立县级河池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9.撤销玉林县,设立县级玉林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10、撤销钦州县,设立县级钦州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11.撤销百色县,设立县级百色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四川省:
1.自贡市郊区更名为沿滩区。(四川省人民政府1983年1月31日批准)
2.撤销温江地区,将温江、郫县、灌县、彭县、新都、新津、崇庆、邛崃、蒲江、大邑十县划归成都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3.撤销永川地区,将永川、江津、合川、璧山、荣昌、大足、铜梁、潼南八县划归重庆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4.将宜宾地区的富顺县划归自贡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5.泸州市升格为地级市,将宜宾地区泸县、纳溪、合江、古蔺、叙永五县划归泸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6.撤销秀山县,设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4月4日批准)
7.撤销酉阳县,设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4月4日批准)
8.设立地级德阳市,以德阳县部分行政区域和绵竹县的汉旺镇为其行政区域,将绵阳地区的德阳、中江、绵竹三县和原温江地区的广汉、什邡二县划归德阳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8月18日批准)
9.撤销涪陵县,设立县级涪陵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10、撤销雅安县,设立县级雅安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11.将泸州市的古蔺、叙永二县划归宜宾地区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12.撤销石柱县,设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11月14日批准)
13.撤销黔江县,设立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11月14日批准)
14.撤销彭水县,设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11月14日批准)

贵州省:
1.撤销凯里县,设立县级凯里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2.撤销都匀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都匀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3.撤销玉屏县,设立玉屏侗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9月7日批准)

云南省:
1.将曲靖地区宜良、嵩明二县、路南彝族自治县和楚雄彝族自治州禄劝县划归昆明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2.撤销昭通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昭通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3.撤销曲靖县、沾益县,设立县级曲靖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4.撤销玉溪县,设立县级玉溪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5.撤销保山县,设立县级保山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6.撤销楚雄县,设立县级楚雄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7.撤销县级下关市、大理县,设立县级大理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西藏自治区:
1.设立尼玛县,以班戈、申扎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尼玛县行政区域,县府驻尼玛。(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2.设立盐井县,以芒康县部分行政区域为盐井县行政区域,县府驻下盐井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3.设立碧土县,以左贡、察隅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碧土县行政区域,县府驻碧土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4.设立妥坝县,以昌都、察雅、江达三县部分行政区域为妥坝县行政区域,县府驻妥坝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5.设立生达县,以昌都、江达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生达县行政区域,县府驻生达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6.设立隆格尔县,以仲巴县部分行政区域为隆格尔县行政区域,县府驻隆格尔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7.恢复林芝地区。将拉萨市墨脱、米林、林芝、工布江达四县、昌都地区波密、察隅二县和山南地区朗县划归该地区管辖,地区行署驻林芝县八一镇。(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8.恢复江孜地区。将日喀则地区亚东、康巴、岗巴、江改、仁布、白朗六县和山南地区浪卡子县划归该地区管辖,地区行署驻江改县。(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陕西省:
5.将渭南地区的临潼、蓝田二县和咸阳地区的户县、周至、高陵三县划归西安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1.撤销咸阳地区和县级咸阳市,设立地级咸阳市,将兴平、三原、礼泉、泾阳、乾县、永寿、彬县、长武、旬邑、淳化十县和宝鸡市的武功县、杨陵区划归咸阳市管辖。设立咸阳市秦都区。(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2.将延安地区宜君县划归铜川县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3.撤销渭南县,设立县级渭南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4.撤销韩城县,设立县级韩城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甘肃省:
1.撤销平凉县,设立县级平凉市。(国务院1983年7月29日批准)
2.恢复临夏市,以临夏县的城关镇和城关、南龙、折桥、抱罕4公社为其行政区域。临夏县人民政府由城关镇迁至韩家集镇。(国务院1983年9月31日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
1.设立彭阳县,以固原县的15个公社为其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彭阳。(国务院1983年7月29日批准)
2.撤销吴忠县,设立县级吴忠市。(国务院1983年11月10日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吉木乃县人民政府由吉木乃城迁至托普铁热克。(国务院1983年4月25日批准)
2.撤销昌吉县,设立县级昌吉市。(国务院1983年7月21日批准)
3.撤销阿克苏县,设立县级阿克苏市,以原阿克苏县行政区域和温宿县的红旗坡农场、实验林场的五、六2个大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4.撤销库尔勒市,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库尔勒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5.撤销哈密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哈密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6.设立县级和田市,以和田县的和田镇、肖尔巴克公社、拉斯奎公社的一部和县良种场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一九八三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级 共30个 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地级 共178个 138地区、8盟、31自治州、1行政区
县级 共2080个 1942县、75自治县、51旗、3自治旗、4特区,3工农区,1林区,1镇
市 共286个 145地级市,141县级市
市辖区 共552个  



省级 地级 市 县级 市辖区
北京市     9县
10

天津市    5县 13
河北省 9地区 9地级市,3县级市 135县,2自治县 39
山西省 7地区 4地级市,6县级市 96县 15
内蒙古自治区 8盟 4地级市,10县级市 20县,51旗,3自治旗 16
辽宁省 2地区 10地级市,3县级市 43县,2自治县 45
吉林省 2地区,1自治州 4地级市,5县级市 36县,2自治县 13
黑龙江省 6地区 10地级市,5县级市 62县,1自治县 61
上海市    10县 12
江苏省   11地级市,2县级市 62县 40
浙江省 4地区 6地级市,3县级市 66县 16
安徽省 8地区 8地级市,7县级市 67县 35
福建省 5地区 4地级市,5县级市 60县 14
江西省 5地区 6地级市,5县级市 80县 18
山东省 6地区 8地级市,10县级市 95县 31
河南省 8地区 9地级市,9县级市 110县 38
湖北省 6地区,1自治州 8地级市,6县级市 64县,1林区 12
湖南省 8地区,1自治州 6地级市,10县级市 84县,4自治县 22
广东省 1行政区,3地区,1自治州 9地级市,6县级市 91县,3自治县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 8地区 5地级市,6县级市 66县,10自治县 17
四川省 9地区,3自治州 6地级市,10县级市 170县,7自治县,3工农区 21
贵州省 4地区,3自治州 2地级市,4县级市 66县,7自治县,4特区 5
云南省 7地区,8自治州 2地级市,8县级市 96县,19自治县,1镇 4
西藏自治区 7地区 1地级市 77县 1
陕西省 7地区 4地级市,4县级市 89县 13
甘肃省 8地区,2自治州 3地级市,4县级市 65县,7自治县 6
青海省 6自治州,1地区 1地级市,1县级市 32县,5自治县 4
宁夏回族自治区 2地区 2地级市,1县级市 16县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地区,5自治州 3地级市,8县级市 70县,6自治县 10
台湾省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8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1984年3月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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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93年)

更新时间:200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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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济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海南省(海口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台湾省



一九九三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河北
撤销新城县,设立高碑店市(民政部1993年4月9日批复 民行批[1993]76号)
将完县更名为顺平县(民政部1993年5月20日批复 民行批[1993]110号)
撤销石家庄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原石家庄地区管辖的行唐、灵寿、高邑、深泽、赞皇、无极、平山、元氏、赵县等9县划归石家庄市管辖。原石家庄地区管辖的辛集、藁城、晋州、新乐等4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撤销张家口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原张家口地区管辖的张北、康保、沽源、尚义、蔚县、阳原、怀安、万安、怀来、涿鹿、赤城、崇礼等12县划归张家口市管辖
撤销沧州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原沧州地区管辖的东光、海兴、盐山、肃宁、南皮、吴桥、献县和孟村回族自治县等8县划归沧州市管辖,原沧州地区管辖的泊头、任丘、黄骅、河间4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撤销邯郸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原邯郸地区管辖的临漳、大名、成安、涉县、磁县、肥乡、永年、丘县、鸡泽、广平、馆陶、魏县、曲周等13县划归邯郸市管辖
撤销邢台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原邢台地区管辖的临城、内丘、柏乡、隆尧、任县、南和、宁晋、巨鹿、新河、广宗、平乡、威县、清河、临西等14县划归邢台市管辖,原邢台地区的沙河、南宫两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撤销承德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原承德地区管辖的兴隆、平泉、滦平、隆化县和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等7县划归承德市管辖
(国务院1993年6月19日批复 国函[1993]89号)
撤销冀县,设立冀州市(民政部1993年9月22日批复 民行批[1993]185号)
撤销三河县,设立三河市(国务院1993年3月3日批准)

山西
撤销高平县,设立高平市(民政部1993年5月12日批复 民行批[1993]93号)
撤销雁北地区。将原雁北地区管辖的左云、大同、阳高、天镇、浑源、广灵、灵丘7县划归大同市领导;将原雁北地区管辖的怀玉、右玉、应县3县划归朔州市领导(国务院1993年6月25日批复 国函[1993]93号)
撤销原平县,设立原平市(国务院1993年6月17日批准)

内蒙古
将赤峰市郊区更名为松山区(民政部1993年5月3日批复 民行批[1993]89号)

辽宁
撤销东沟县,设立东港市(民政部1993年6月18日批复 民行批[1993]132号)
撤销锦县,设立凌海市(民政部1993年11月16日批复 民行批[1993]231号)
撤销新民县,设立新民市(国务院1993年6月14日批准)

吉林
撤销临江县,设立临江市(民政部1993年11月28日批复 民行批[1993]237号)
撤销白城地区,设立白城市(地级)。撤销白城市,设立洮北区。白城市辖洮北区和原白城地区的镇赉县、通榆县。原白城地区的洮南市、大安市由省直辖(国务院1993年6月14日批准)
撤销和龙县,设立和龙市(国务院1993年7月5日批准)

黑龙江
撤销宁安县,设立宁安市(民政部1993年2月12日批复 民行批[1993]9号)
撤销黑河地区,设立黑河市(地级);撤销黑河市,设立黑河市爱辉区,新设的黑河市和爱辉区人民政府均驻原黑河市市区内。将爱辉区和原黑河地区的嫩江、德都、孙吴、逊克4县划归黑河市领导,原黑河地区所辖的北安市、五大连池市由省直辖(国务院1993年2月8日批复 国函[1993]12号)
撤销五常县,设立五常市(民政部1993年6月1日批复 民行批[1993]117号)
佳木斯市的饶河县划归双鸭山市管辖(国务院1993年7月5日批准)
牡丹江市的虎林县划归鸡西市管辖(国务院1993年6月14日批准)

江苏
撤销太仓县,设立太仓市(民政部1993年1月8日批复 民行批[1993]3号)
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民政部1993年1月8日批复 民行批[1993]4号)
徐州市郊区更名为泉山区(民政部1993年9月2日批复 民行批[1993]173号)
撤销金坛县,设立金坛市(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批复 民行批[1993]212号)
撤销靖江县,设立靖江市(国务院1993年7月14日批准)

浙江
撤销桐乡县,设立桐乡市(民政部1993年3月26日批复 民行批[1993]62号)
撤销乐清县,设立乐清市(民政部1993年9月18日批复 民行批[1993]188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城关镇迁至武康镇(民政部1993年11月16日批复 民行批[1993]233号)
嘉兴市城区更名为秀城区(民政部1993年12月1日批复 民行批[1993]238号)

安徽
撤销天长县,设立天长市(民政部1993年9月18日批复 民行批[1993]187号)

福建
撤销龙海县,设立龙海市(民政部1993年5月12日批复 民行批[1993]94号)
撤销南安县,设立南安市(民政部1993年5月12日批复 民行批[1993]95号)

江西
将萍乡市城关区更名为安源区(民政部1993年5月12日批复 民行批[1993]109号)
撤销高安县,设立高安市(民政部1993年12月8日批复 民行批[1993]240号)

山东
撤销寿光县,设立寿光市(民政部1993年6月1日批复 民行批[1993]116号)
撤销乳山县,设立乳山市(民政部1993年7月17日批复 民行批[1993]153号)
济宁市郊区更名为任城区(民政部1993年12月14日批复 民行批[1993]243号)撤销禹城县,设立禹城市(国务院1993年9月9日批准)

河南
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民政部1993年5月12日批复 民行批[1993]92号)
撤销长葛县,设立长葛市(民政部1993年12月14日批复 民行批[1993]245号)
撤销偃师县,设立偃师市(民政部1993年12月15日批复 民行批[1993]246号)
撤销项城县,设立项城市(民政部1993年12月16日批复 民行批[1993]247号)


湖北
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更名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务院1993年4月4日批复 国函[1993]36号)
撤销孝感地区、县级孝感市,设立孝感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孝南区广场街。孝感市设立孝南区、孝昌县。孝南区辖原县级孝感市的车站、广场、书院、新华4个街道办事处,杨店、西河、肖港、陡岗、新铺、祝站、三汉、毛陈8个镇,朋兴、卧龙、闵集3个乡及朱湖农场、东山头良种场、野猪湖养殖场,区人民政府驻书院街;孝昌县辖原县级孝感市的花园、丰山、邹岗、白沙、周巷、小河、卫店、王店8个镇,陡山、花西、牌坊、季店、小悟5个乡,县人民政府驻花园镇。孝感市辖原孝感地区的大悟县、云梦县、汉川县和新设的孝南区、孝昌县。原孝感地区的应城市、安陆市、广水市由省直辖(国务院1993年4月10日批复 国函[1993]46号)

湖南
撤销浏阳县,设立浏阳市(民政部1993年1月16日批复 民行批[1993]6号)

广东
撤销开平县,设立开平市(民政部1993年1月5日批复 民行批[1993]1号)
撤销三水县,设立三水市(民政部1993年3月29日批复 民行批[1993]68号)
撤销普宁县,设立普宁市(民政部1993年4月6日批复 民行批[1993]71号)
撤销罗定县,设立罗定市(民政部1993年4月8日批复 民行批[1993]72号)
撤销潮阳县,设立潮阳市(民政部1993年4月9日批复 民行批[1993]78号)
撤销高州县,设立高州市(民政部1993年6月8日批复 民行批[1993]126号)
撤销高要县,设立高要市(民政部1993年9月28日批复 民行批[1993]190号)
撤销鹤山县,设立鹤山市(民政部1993年11月8日批复 民行批[1993]208号)
撤销河源市郊区,设立东源县,县人民政府驻仙塘镇(民政部1993年11月8日批复 民行批[1993]209号)
撤销四会县,设立四会市(民政部1993年11月25日批复 民行批[1993]236号)
撤销增城县,设立增城市(民政部1993年12月8日批复 民行批[1993]239号)
撤销廉江县,设立廉江市(民政部1993年12月10日批复 民行批[1993]241号)
撤销花县,设立花都市(国务院1993年6月18日批准)

广西
撤销防城各族自治县,设立防城港市(地级)、港口区、防城区,将钦州地区的上思县划归防城港市(国务院1993年5月23日批准)
撤销宜山县,设立宜州市(国务院1993年9月9日批准)

海南
撤销儋县,设立儋州市(民政部1993年3月3日批复 民行批[1993]45号)

四川
撤销资阳县,设立资阳市(民政部1993年1月16日批复 民行批[1993]5号)
重庆市南桐矿区更名为万盛区(民政部1993年2月16日批复 民行批[1993]42号)
设立广安地区。广安地区辖南充地区的华蓥市、广安县、岳池县、武胜县和达县地区的邻水县,地区行政公署驻广安县浓回镇
撤销南充地区、南充市、南充县,设立南充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顺庆区。南充市设立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顺庆区辖北城、中城、西城、东南4个街道办事处和李家、芦溪、搬罾、潆溪4个镇及共兴、顺和、双桥、金台、新建、舞凤、华凤7个乡,顺庆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中路;高坪区辖高坪、龙门、长乐、东观、青居、小龙、江陵、胜观、石圭9个镇和会龙、走马、黄溪、浸水4个乡,高坪区人民政府驻高坪镇;嘉陵区辖金宝、里坝、龙蟠、双桂、西兴、大通、安羊、金凤、曲水、李渡、吉安、安福12个镇和三会、太和、礼乐、大兴、一立、龙岭、木老、世阳、盐溪、火花、文峰11个乡,嘉陵区人民政府驻火花乡。南充市辖原南充地区的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西充县和新设的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原南充地区的阆中市由省直辖(国务院1993年7月2日批复 国函[1993]96号)
设立巴中地区。巴中地区辖达县地区的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巴中地区行政公署驻巴中市
将达县地区、达县市更名为达川地区、达川市(国务院1993年7月5日批复 国函[1993]98号)
撤销万源县、白沙工农区,合并设立万源市,市人民政府太平镇(民政部1993年7月14日批复 民行批[1993]151号)
撤销彭县,设立彭州市(民政部1993年11月18日批复 民行批[1993]232号)
撤销巴中县,设立巴中市(国务院1993年7月2日批准)

贵州
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民政部1993年12月10日批复 民行批[1993]242号)

云南
撤销思茅县,设立思茅市(民政部1993年3月25日批复 民行批[1993]61号)
撤销景洪县,设立景洪市(民政部1993年12月22日批复 民行批[1993]256号)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按板镇迁至恩乐镇(国务院1993年11月17日批准)

陕西
撤销兴平县,设立兴平市(民政部1993年6月18日批复 民行批[1993]133号)




一九九三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级 共31个 23省,5自治区、3直辖市
地级 共139个 101地区、8盟、30自治州
县级 共1795个 1617县、120自治县、51旗、3自治旗、3特区,1林区
市 共567个 196地级市,371县级市
市辖区 共669个  



省级 地级 市 县级 市辖区
北京市     8县
10

天津市    5县 13
河北省 2地区 10地级市,20县级市 113县,6自治县 34
山西省 5地区 6地级市,11县级市 89县 18
内蒙古自治区 8盟 4地级市,13县级市 17县,51旗,3自治旗 16
辽宁省   14地级市,14县级市 20县,10自治县 56
吉林省 1自治州 8地级市,17县级市 20县,3自治县 19
黑龙江省 3地区 11地级市,18县级市 49县,1自治县 64
上海市    6县 14
江苏省   11地级市,24县级市 40县 42
浙江省 2地区 9地级市,22县级市 43县,1自治县 20
安徽省 6地区 10地级市,9县级市 59县 35
福建省 3地区 6地级市,14县级市 50县 17
江西省 5地区 6地级市,12县级市 72县 15
山东省 5地区 12地级市,31县级市 67县 37
河南省 5地区 12地级市,19县级市 99县 39
湖北省 4地区,1自治州 9地级市,22县级市 45县,2自治县,1林区 28
湖南省 5地区,1自治州 8地级市,20县级市 69县,7自治县 26
广东省   20地级市,19县级市 58县,3自治县 40
广西壮族自治区 8地区 6地级市,8县级市 62县,12自治县 21
海南省   2地级市,3县级市 7县,7自治县 3
四川省 7地区,3自治州 13地级市,18县级市 150县,8自治县 43
贵州省 4地区,3自治州 2地级市,9县级市 57县,11自治县,3特区 6
云南省 7地区,8自治州 2地级市,12县级市 82县,29自治县 4
西藏自治区 6地区 1地级市,1县级市 76县 1
陕西省 6地区 4地级市,9县级市 84县 14
甘肃省 7地区,2自治州 5地级市,8县级市 60县,7自治县 10
青海省 6自治州,1地区 1地级市,2县级市 30县,7自治县 4
宁夏回族自治区 2地区 2地级市,2县级市 16县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地区,5自治州 2地级市,15县级市 64县,6自治县 11
台湾省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4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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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3年)

更新时间:200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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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三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济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海南省(海口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二〇〇三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山西省:
撤销吕梁地区,设立地级吕梁市(国务院2003年10月23日批准 国函[2003]112号)
(1)撤销吕梁地区和县级离石市,设立地级吕梁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离石区永宁中路。
(2)吕梁市设立离石区,以原离石市的行政区域为离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交通路。
(3)吕梁市辖原吕梁地区的交城县、文水县、兴县、岚县、临县、方山县、中阳县、柳林县、交口县、石楼县和新设立的离石区,原吕梁地区的县级汾阳市和孝义市由省直辖。
内蒙古自治区: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驻地由乌兰浩特市市区迁至科尔沁右翼前旗大坝沟镇(民政部2003年7月8日批准 民函[2003]135号)。

撤销巴彦淖尔盟,设立地级巴彦淖尔市(国务院2003年12月1日批准 国函[2003]121号)
(1)撤销巴彦淖尔盟和县级临河市,设立地级巴彦淖尔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河区新华东街。
(2)巴彦淖尔市设立临河区。以原县级临河市的行政区域为临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庆丰东街。
(3)巴彦淖尔市辖原巴彦淖尔盟的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和新设立的临河区。

撤销乌兰察布盟,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国务院2003年12月1日批准 国函[2003]122号)
(1)撤销乌兰察布盟和县级集宁市,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集宁区乌兰察布大街。
(2)乌兰察布市设立集宁区。以原县级集宁市的行政区域为集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恩和路。
(3)乌兰察布市辖原乌兰察布盟的四子王旗、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卓资县、凉城县和新设立的集宁区。原乌兰察布盟的县级丰镇市由自治区直辖。
上海市:
黄浦区人民政府驻地从九江路219号迁移至延安东路3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2003年2月21日批准 沪府[2003]8号)。

松江区人民政府驻地从中山中路38号迁移至园中路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2003年8月22日批准 沪府[2003]79号)。
江苏省:
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洛社迁至堰桥镇(民政部2003年4月27日批准 民函[2003]76号)。

撤销盐都县,设立盐城市盐都区;盐城市城区更名为亭湖区(国务院2003年12月18日批准 国函[2003]130号)。
(1)撤销盐都县,设立盐城市盐都区,以原盐都县潘黄、大纵湖、北龙港、楼王、学富、义丰、尚庄、葛武、北蒋、秦南、龙冈、郭猛、大冈13个镇的行政区域为盐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潘黄镇。
(2)盐城市城区更名为盐城市亭湖区。亭湖区辖原盐城市城区以及原盐都县的便仓、伍佑、步凤3个镇。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中路。
浙江省:
湖州市设立吴兴区、南浔区(国务院2003年1月2日批准 国函[2003]2号)。
(1)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和南浔区。
(2)吴兴区辖织里、八里店、杨家埠、妙西、东林、埭溪6个镇和道场、环渚、白雀3个乡以及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凤凰6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湖东路。
(3)南浔区辖南浔、练市、双林、善琏、旧馆、菱湖、和孚、千金、石淙9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南浔镇。
福建省:
调整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3年4月26日批准 国函[2003]52号)。
(1)撤销厦门市鼓浪屿区和开元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厦门市思明区管辖。思明区人民政府驻民族路。
(2)将厦门市杏林区的杏林街道办事处和杏林镇划归厦门市集美区管辖。集美区人民政府驻银江路。
(3)杏林区更名为海沧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杏林南路29号迁至海沧镇。
(4)设立厦门市翔安区,将厦门市同安区所辖新店、新圩、马巷、内厝、大嶝5个镇划归翔安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新店镇。
江西省:
将波阳县县名恢复为鄱阳县(民政部2003年12月17日批准 民函[2003]236号)。
山东省:
将费县汪沟镇石家庄、东石沟、西石沟、后社、三胜庄、永太庄、任家庄等7个村划归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管辖(山东省人民政府2003年5月13日批准)。
将安丘市南流镇划归潍坊市坊子区管辖(山东省人民政府2003年6月30日批准)。
将桓台县果里镇的闫高村、小官村、韩庙村、刘斜村、罗斜村、甘家村和周家镇的杨楼村、郭家村共8个村划归淄博市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管辖(山东省人民政府2003年7月4日批准)。
将潍坊市坊子区清池街道办事处划归潍坊市奎文区管辖(山东省人民政府2003年7月4日批准)。
将胶南市红石崖镇划归青岛市黄岛区管辖(山东省人民政府2003年11月19日批准)。
河南省:
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国务院2003年12月25日批准 国函[2003]134号)。
(1)新乡市新华区更名为卫滨区,北站区更名为凤泉区,郊区更名为牧野区。调整新乡市红旗区、卫滨区、凤泉区、牧野区行政区域。
(2)将新乡县的关堤乡、洪门镇(不含王湾、李村、赵村、贾屯、梁任旺、定国、吕村、堡上、孙村、东聂庄、秦庄11个村)划归红旗区管辖;将原郊区平原乡的孟营一村、孟营二村、孟营三村、城关、东关、骆驼湾、马小营、张庄、段村、留庄营、饮马口、西马小营、臧营13个村划归红旗区管辖。调整后,红旗区辖东街、西街、渠东、南干渠、向阳5个街道和关堤乡、洪门镇。区人民政府驻新生巷。
(3)将原郊区的平原乡(不含孟营一村、孟营二村、孟营三村、城关、东关、骆驼湾、马小营、张庄、段村、留庄营、饮马口、西马小营、臧营13个村)划归卫滨区管辖;将新乡县洪门镇的王湾、李村、赵村、贾屯、梁任旺5个村,大召营镇的元庄、十里铺、中召、王固城、张固城、丁固城、络丝潭7个村,合河乡的东水东、西水东、水南营、水南4个村划归卫滨区管辖。调整后,卫滨区辖中同街、铁西、解放路、胜利路、健康路、自由路、南桥7个街道和平原乡。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
(4)将新乡县的大块镇划归凤泉区管辖。调整后,凤泉区辖原北站区的行政区域和大块镇。区人民政府驻区府路。
(5)将红旗区的东干道、北干道、荣校路、花园4个街道和原新华区的新辉路、卫北2个街道划归牧野区管辖;将新乡县洪门镇的定国、吕村、堡上、孙村、东聂庄、秦庄6个村划归牧野区管辖。调整后,牧野区辖和平路、东干道、北干道、荣校路、花园、新辉路、卫北7个街道和王村镇、牧野乡。区人民政府驻学院路。

将郑州市的邙山区更名为惠济区(民政部2003年12月25日批准 民函[2003]270号)。
广东省:
调整汕头市行政区划(国务院2003年1月29日批准 国函[2003]11号)。
(1)撤销汕头市升平区、金园区,设立汕头市金平区。以原升平区、金园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域,即东起天山北路,西至华山北路,南起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北至科技北三街向南转向科技西路再转向科技北二街)、原达濠区礐石街道浔洄居委会、龙湖区龙溪路以北区域(即东起华山北路,西至龙湖沟西侧,南起龙溪路,北至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的行政区域为金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金砂中路。
(2)撤销汕头市河浦区、达濠区,设立汕头市濠江区。以原达濠区(不含礐石街道的浔洄居委会)和河浦区的行政区域为濠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府前路。
(3)撤销县级潮阳市,分别设立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以原潮阳市文光、城南、金浦、棉北4个街道,海门、河溪、和平、西胪、关埠、灶浦、金玉、谷饶、贵屿、铜盂等10个镇的行政区域为潮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中华路。以原潮阳市峡山、井都、沙陇、成田、田心、司马浦、陈店、两英、仙城、胪岗、红场、雷岭12个镇的行政区域为潮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峡山镇。
(4)撤销县级澄海市,设立汕头市澄海区。以原县级澄海市的行政区域(不含外砂镇、新溪镇)为澄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文冠路。
(5)将原澄海市的外砂、新溪2个镇、原金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域(即东起天山北路,西至华山北路,南起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北至科技北三街向南转向科技西路再转向科技北二街)划归龙湖区管辖。

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国务院2003年3月6日 国函[2003]36号)。
(1)撤销县级惠阳市,设惠州市惠阳区。惠阳区辖原县级惠阳市的淡水、永湖、良井、平潭、沙田、霞涌、澳头、秋长、新圩、镇隆等10个镇。区人民政府驻淡水镇金惠大道。
(2)原惠阳市所辖的陈江、潼湖、潼桥、沥林、水口、马安、横沥、矮陂、芦洲、大岚等10个镇以及博罗县的仍图镇划归惠城区管辖。惠城区人民政府驻新联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
调整梧州市市辖区和苍梧县行政区划(国务院2003年1月2日批准 国函[2003]1号)。
(1)撤销梧州市郊区,设立梧州市长洲区。长洲区辖原郊区长洲镇及龙湖镇的新兴、龙新、平浪3个村,同时将蝶山区的新兴二路居委会、龙山里居委会、西堤三路第一居委会、西堤三路第二居委会以及苍梧县倒水镇划归长洲区管辖。长洲区人民政府驻新兴二路。
(2)将苍梧县旺甫镇和原郊区城东镇划归万秀区管辖。万秀区人民政府驻阜民路。
(3)将万秀区塘源居委会、原郊区龙湖镇的高旺、新民、旺步、塘源4个村和苍梧县夏郢镇划归蝶山区管辖。蝶山区人民政府驻角嘴后路。

设立贵港市覃塘区,将贵港市港北区的覃塘镇、黄练镇、东龙镇、三里镇、五里镇、石卡镇、蒙公乡、山北乡、古樟乡、振南乡、大岭乡划归覃塘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覃塘镇覃塘大道。(国务院2003年3月6日批准 国函[2003]37号)。
四川省:
撤销北川县,设立北川羌族自治县(国务院2003年7月6日批准 国函[2003]75号)。

将仪陇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金城镇迁至新政镇(民政部2003年7月8日批准 民函[2003]134号)。

调整遂宁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3年12月18日批准 国函[2003]131号)
(1)撤销遂宁市市中区,以原市中区的行政区域设立遂宁市船山区和安居区。
(2)船山区辖原市中区的唐家、北固、西宁、保升、老池5个乡和桂花、新桥、南强、复桥、仁里、永兴、河沙7个镇以及高升、南津、凯旋、镇江寺、介福、育才、富源路、广德、嘉禾9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北辰街。
(3)安居区辖原市中区的聚贤、常理、大安、马家、莲花、观音、步云7个乡和安居、横山、会龙、东禅、分水、石洞、三家、玉丰、西眉、磨溪、拦江、保石、白马、中兴14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安居镇。
贵州省:
水城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办事处迁至水城县滥坝镇(民政部2003年5月20日批准 民函[2003]99号)。

设立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区辖原属红花岗区管辖的董公寺、高桥2个镇,上海路、洗马路、北京路3个街道,长征镇的坪丰居委会、坪丰村,原属遵义县管辖的高坪、板桥、泗渡、团泽4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南京路。(国务院2003年12月26日批准 国函[2003]135号)
云南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地由个旧市迁移至蒙自县(国务院2003年1月29日批准 国函[2003]12号)。

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国务院2003年10月30日批准 国函[2003]113号)。
(1)撤销思茅地区和县级思茅市,设立地级思茅市。市人民政府驻新成立的翠云区思茅镇月光路。
(2)思茅市设立翠云区,以原县级思茅市的行政区域为翠云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思茅镇过街楼路。
(3)地级思茅市辖原思茅地区的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翠云区。

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国务院2003年12月26日批准 国函[2003]136号)。
(1)撤销临沧地区和临沧县,设立地级临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翔区凤翔镇南屏西路。
(2)临沧市设立临翔区,以原临沧县的行政区域为临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凤翔镇南塘街。
(3)临沧市辖原临沧地区的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临翔区。
陕西省:
撤销宝鸡县,设立宝鸡市陈仓区,调整宝鸡市行政区划(国务院2003年3月1日批准 国函[2003]35号)。
(1)撤销宝鸡县,设立宝鸡市陈仓区,将原宝鸡县的胡店乡、虢镇、天王镇、拓石镇、坪头镇、贾村镇、县功镇、阳平镇、桥镇、千河镇、周原镇、香泉镇、凤阁岭镇、幕仪镇、新街镇、磻溪镇、赤沙镇、钓渭镇划归陈仓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虢镇。
(2)原宝鸡县的金河乡、陵原乡、硖石乡、蟠龙镇划归宝鸡市金台区管辖,晁峪乡、八鱼镇划归宝鸡市渭滨区管辖。

铜川市人民政府驻地由王益区红旗街迁移至耀州区正阳路(国务院2003年9月30日批准 国函[2003]103号)。
甘肃省:
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国务院2003年4月4日批准 国函[2003]46号)。
(1)撤销定西地区和定西县,设立地级定西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安定区中华路。
(2)定西市设立安定区,以原定西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公园路。
(3)定西市辖原定西地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和新设立的安定区。

将玉门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解放路迁至玉门镇(民政部2003年4月4日批准 民函[2003]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
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2003年12月31日批准 国函[2003]139号)。
(1)撤销中卫县,设立地级中卫市。市人民政府驻沙坡头区滨河西路。
(2)中卫市设立沙坡头区,以原中卫县的行政区域为沙坡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鼓楼西街。
(3)中卫市辖从吴忠市划入的中宁县、从固原市划入的海原县和新设立的沙坡头区。
(4)撤销石嘴山市惠农县和石嘴山区,设立石嘴山市惠农区,以原惠农县和石嘴山区的行政区域为惠农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5)撤销石嘴山市陶乐县。将原陶乐县的红崖子乡、高仁乡、马太沟镇划归平罗县管辖,月牙湖乡划归银川市兴庆区管辖。
将固原市原州区的大湾乡、蒿店乡、什字路镇划归泾源县管辖。





二〇〇三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2003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1个地区(州、盟),比上年减少了6个;660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2个,比上年增加7个;县级市374个,比上年减少7个;1642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比上年减少7个;845个市辖区,比上年增加15个。全国共设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3个自治旗。
  截至2003年底,全国乡镇总数38290个,其中:镇20226个,比上年减少375个;乡18064个,比上年减少575个,全年乡镇撤并950个。
  2003年共有街道办事处5751个,比去年同期增加175个。
  截至2003年底,全国设有居委会(社区居委会)7.7万个,比上年下降9.4%;居民小组122.2万个,比上年减少2.2万个;居委会成员39.7万人,与上年持平。村委会66.3万个,比上年减少了1.8万个,下降2.6%;村民小组519.2万个,比上年减少9.4万个;村委会成员319.1万人。
  【以上摘自民政部发布的《200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省 级 地 级 县 级 乡 级
4 直辖市 
23   省 
5 自治区 
2 特别行政区 
合 计 34  282 地级市 
18 地 区 
30 自治州 
3  盟  
333 合 计  845 市辖区 
374 县级市 
1470   县  
117 自治县 
49   旗  
3 自治旗 
2 特 区 
1 林 区 
2861 合 计  26 区公所
20226   镇 
16636   乡 
279 苏 木
1147 民族乡
2 民族苏木
5751 街 道
44067 合 计 
北京市   16 市辖区 
2   县  
18 合 计  142   镇 
40   乡 
5 民族乡
131 街 道
318 合 计 
天津市   15 市辖区 
3  县  
18 合 计  120   镇 
18   乡 
2 民族乡
101 街 道
241 合 计 
河北省 11 地级市 
11 合 计  36 市辖区 
22 县级市 
108   县  
6 自治县 
172 合 计  1 区公所
937   镇 
979   乡 
55 民族乡
235 街 道
2207 合 计 
山西省 11 地级市 
11 合 计  23 市辖区 
11 县级市 
85   县  
119 合 计  564   镇 
634   乡 
188 街 道
1386 合 计 
内蒙古自治区 9 地级市 
3  盟  
12 合 计  21 市辖区 
11 县级市 
17   县  
49   旗  
3 自治旗 
101 合 计  527   镇 
411   乡 
279 苏 木
17 民族乡
2 民族苏木
195 街 道
1431 合 计 
辽宁省 14 地级市 
14 合 计  56 市辖区 
17 县级市 
19   县  
8 自治县 
100 合 计  614   镇 
302   乡 
77 民族乡
539 街 道
1532 合 计 
吉林省 8 地级市 
1 自治州 
9 合 计  19 市辖区 
20 县级市 
18   县  
3 自治县 
60 合 计  456   镇 
287   乡 
28 民族乡
240 街 道
1011 合 计 
黑龙江省 12 地级市 
1 地 区 
13 合 计  64 市辖区 
19 县级市 
46   县  
1 自治县 
130 合 计  475   镇 
400   乡 
58 民族乡
381 街 道
1314 合 计 
上海市   18 市辖区 
1   县  
19 合 计  118   镇 
3   乡 
100 街 道
221 合 计 
江苏省 13 地级市 
13 合 计  53 市辖区 
27 县级市 
26   县  
106 合 计  1117   镇 
125   乡 
1 民族乡
275 街 道
1518 合 计 
浙江省 11 地级市 
11 合 计  32 市辖区 
22 县级市 
35   县  
1 自治县 
90 合 计  783   镇 
526   乡 
14 民族乡
275 街 道
1598 合 计 
安徽省 17 地级市 
17 合 计  44 市辖区 
5 县级市 
56   县  
105 合 计  997   镇 
710   乡 
9 民族乡
220 街 道
1936 合 计 
福建省 9 地级市 
9 合 计  26 市辖区 
14 县级市 
45   县  
85 合 计  608   镇 
334   乡 
18 民族乡
151 街 道
1111 合 计 
江西省 11 地级市 
11 合 计  19 市辖区 
10 县级市 
70   县  
99 合 计  770   镇 
651   乡 
7 民族乡
120 街 道
1548 合 计 
山东省 17 地级市 
17 合 计  48 市辖区 
31 县级市 
60   县  
139 合 计  1237   镇 
294   乡 
2 民族乡
395 街 道
1928 合 计 
河南省 17 地级市 
17 合 计  48 市辖区 
21 县级市 
89   县  
158 合 计  866   镇 
1234   乡 
12 民族乡
328 街 道
2440 合 计 
湖北省 12 地级市 
1 自治州 
13 合 计  38 市辖区 
24 县级市 
37   县  
2 自治县 
1 林 区 
102 合 计  737   镇 
215   乡 
9 民族乡
273 街 道
1234 合 计 
湖南省 13 地级市 
1 自治州 
14 合 计  34 市辖区 
16 县级市 
65   县  
7 自治县 
122 合 计  8 区公所
1098   镇 
1158   乡 
98 民族乡
225 街 道
2587 合 计 
广东省 21 地级市 
21 合 计  54 市辖区 
23 县级市 
42   县  
3 自治县 
122 合 计  1318   镇 
5   乡 
7 民族乡
380 街 道
1710 合 计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地级市 
14 合 计  33 市辖区 
7 县级市 
57   县  
12 自治县 
109 合 计  748   镇 
515   乡 
61 民族乡
72 街 道
1396 合 计 
海南省 2 地级市 
2 合 计  4 市辖区 
6 县级市 
4   县  
6 自治县 
20 合 计  181   镇 
20   乡 
17 街 道
218 合 计 
重庆市   15 市辖区 
4 县级市 
17   县  
4 自治县 
40 合 计  648   镇 
497   乡 
8 民族乡
106 街 道
1259 合 计 
四川省 18 地级市 
3 自治州 
21 合 计  43 市辖区 
14 县级市 
120   县  
4 自治县 
181 合 计  1934   镇 
2897   乡 
111 民族乡
202 街 道
5144 合 计 
贵州省 4 地级市 
2 地 区 
3 自治州 
9 合 计  10 市辖区 
9 县级市 
56   县  
11 自治县 
2 特 区 
88 合 计  693   镇 
507   乡 
253 民族乡
86 街 道
1539 合 计 
云南省 8 地级市 
8 自治州 
16 合 计  12 市辖区 
9 县级市 
79   县  
29 自治县 
129 合 计  580   镇 
762   乡 
175 民族乡
57 街 道
1574 合 计 
西藏自治区 1 地级市 
6 地 区 
7 合 计  1 市辖区 
1 县级市 
71   县  
73 合 计  140   镇 
535   乡 
8 民族乡
9 街 道
692 合 计 
陕西省 10 地级市 
10 合 计  24 市辖区 
3 县级市 
80   县  
107 合 计  919   镇 
680   乡 
3 民族乡
142 街 道
1744 合 计 
甘肃省 11 地级市 
1 地 区 
2 自治州 
14 合 计  16 市辖区 
4 县级市 
59   县  
7 自治县 
86 合 计  6 区公所
463   镇 
963   乡 
36 民族乡
101 街 道
1569 合 计 
青海省 1 地级市 
1 地 区 
6 自治州 
8 合 计  4 市辖区 
2 县级市 
30   县  
7 自治县 
43 合 计  115   镇 
253   乡 
30 民族乡
31 街 道
429 合 计 
宁夏回族自治区 5 地级市 
5 合 计  8 市辖区 
2 县级市 
11   县  
21 合 计  92   镇 
96   乡 
39 街 道
227 合 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地级市 
7 地 区 
5 自治州 
14 合 计  11 市辖区 
20 县级市 
62   县  
6 自治县 
99 合 计  11 区公所
229   镇 
585   乡 
43 民族乡
137 街 道
1005 合 计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资料暂缺

本表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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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4年)

更新时间:200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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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四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济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海南省(海口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二〇〇四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辽宁省:
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1月8日批准 国函[2004]2号)。
将县级盖州市的熊岳镇、芦屯镇、红旗镇划归营口市鲅鱼圈区管辖。
将长海县的石城乡和王家镇划归庄河市管辖(国务院2004年9月11日批准 国函[2004]72号)。
将沈阳市东陵区长白街道办事处驻(区域面积16.2平方千米)划归沈阳市和平区管辖。(辽宁省政府批准 辽政[2004]78号)
黑龙江省:
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2月4日批准 国函[2004]10号)。
(1)撤销哈尔滨市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哈尔滨市道外区管辖。道外区人民政府驻北十四道街。
(2)哈尔滨市设立松北区,辖原属道外区的松北、松浦、万宝3个镇,太阳岛、三电2个街道,以及原属呼兰县的乐业、对青山2个镇。松北区人民政府驻松北镇松北一路。
(3)撤销呼兰县,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以原呼兰县的行政区域(不含乐业、对青山2个镇)为呼兰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呼兰镇南京路。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道里区石头道街迁至松北区世纪大道(国务院2004年9月23日批准 国函[2004]80号)。

江苏省:
调整宿迁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1月15日批准 国函[2004]6号)。
(1)撤销宿豫县,设立宿迁市宿豫区。宿豫区辖原宿豫县的顺河、皂河、大兴、来龙、蔡集、王官集、黄墩、晓店、陆集、仰化、丁咀、关庙、新庄、侍岭14个镇和曹集、保安2个乡以及宿城区的井头乡。区人民政府驻顺河镇。
(2)将原宿豫县的耿车镇、埠子镇、洋北镇、龙河镇、罗圩乡、南蔡乡、三棵树乡和泗阳县的洋河镇、郑楼镇、中扬镇、仓集镇、屠园乡以及泗洪县的陈集镇划归宿城区管辖。调整后,宿城区辖幸福、项里、河滨、古城4个街道和双庄、耿车、埠子、洋北、龙河、洋河、郑楼、中扬、仓集、陈集10个镇以及罗圩、南蔡、三棵树、屠园4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中山路。
安徽省:
调整蚌埠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1月10日批准 国函[2004]4号)。
(1)蚌埠市东市区更名为龙子湖区,中市区更名为蚌山区,西市区更名为禹会区,郊区更名为淮上区;调整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的行政区划。市人民政府驻蚌山区东海大道。
(2)龙子湖区辖原东市区的东风、治淮、东升、解放和曹山5个街道;原中市区的延安街道;原郊区的李楼乡、长淮卫镇,雪华乡的曹彭、仇岗、孙郢、山南4个村。区人民政府驻解放路。
(3)蚌山区辖原中市区的天桥、青年、纬二路、胜利和黄庄5个街道;原东市区的宏业村、龙湖新村2个街道及烟墩村;原西市区朝阳街道的新建、东方红2个居委会,钓鱼台街道的友谊、雅郢2个居委会和施徐村;原郊区的燕山乡,雪华乡的邱桥、纪郭、沈圩3个村,长青乡的陶店、金圩2个村,秦集镇的仲集村。区人民政府驻南山路。
(4)禹会区辖原西市区的大庆、张公山、纬四3个街道,朝阳街道的红旗里、平安里、新风、创新、新村5个居委会,钓鱼台街道的继红、钓鱼台、安平、燕山路、迎河桥5个居委会;原郊区长青乡的许庄、九龙、山香、黄山、王岗、石巷6个村,秦集镇的秦集、九塘、河北、东周、姜顾、花郢、西朱、禹会、大徐、高埂、前郢、冯东、冯西、宗洼、草寺、大孔、老贯徐、三尖塘、彭巷、仁和、枣林、周蔡、杭刘、广德24个村。区人民政府驻红旗一路。
(5)淮上区辖原郊区的小蚌埠镇、吴小街镇;原中市区的淮滨街道;原属怀远县的梅桥乡;原属固镇县的曹老集镇。区人民政府驻小蚌埠镇。

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5月29日批准 国函[2004]39号)。
将长丰县的孔店乡划归淮南市大通区管辖,长丰县的史院乡、三和乡、曹庵镇划归淮南市田家庵区管辖,长丰县的孙庙乡、孤堆回族乡、杨公镇划归淮南市谢家集区管辖。
将歙县郑村镇的上朱村划归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管辖。
江西省:
调整南昌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9月7日批准 国函[2004]70号)
(1)将西湖区朝阳洲街道的西船居委会,青山湖区塘山镇的永和、公园、贤湖、永溪、长巷、七里6个村划归东湖区管辖。  将青山湖区的桃花镇和湖坊镇的同盟村划归西湖区管辖。  将西湖区十字街街道的谷市街、洪城路、南关口、九四、新丰5个居委会,上海路街道的草珊瑚集团、南昌肠衣厂、电子计算机厂、江西涤纶厂、江地基础公司、曙光、商标彩印厂、南昌市染整厂、江南蓄电池厂、四机床厂、二进、国乐新村12个居委会,南站街道的解放西路东居委会,青山湖区湖坊镇的楞上、太和、热心3个村划归青云谱区管辖。  将东湖区彭家桥街道的187、高新、南大北院、青山湖、谢家村、星光、上坊路、江大南路、南大南院、南昌水专、北京东路11个居委会,青山路街道的潘坊、电化、塘山北、塘山南、纺园一、纺园二、纺园三7个居委会,西湖区上海路街道的轻化所、洪钢、省人民检察院、电信城东分局、安康、省机械施工公司、省水利设计院、省安装公司、南方电动工具厂、江西橡胶厂、上海路北、南昌电池厂、东华计量所、南昌搪瓷厂、上海路新村、华安针织总厂、江西五金厂、三波电机厂、水文地质大队、二六○厂、省卫生学校、新世纪、上海路住宅区北、塔子桥北、南航、上海路住宅区南、沿河、南昌阀门厂28个居委会,西湖区丁公路街道的新魏路、半边街、师大南路、顺化门、岔道口东路、师大、广电厅、手表厂、鸿顺9个居委会,南站街道的工人新村北、工人新村南、商苑、洪都中大道、铁路第三、铁路第四、铁路第六7个居委会划归青山湖区管辖。
(2)调整后,东湖区辖董家窑、大院、公园、百花洲、墩子塘、豫章、八一桥、滕王阁、沙井、青山路、彭家桥11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叠山路;西湖区辖绳金塔、桃源、朝阳洲、广润门、南浦、西湖、系马桩、十字街、丁公路、南站10个街道和桃花镇,区人民政府驻孺子路;青云谱区辖三家店、洪都、京山、徐家坊、岱山5个街道和青云谱镇,区人民政府驻井冈山大道;青山湖区辖湖坊、京东、罗家、塘山、蛟桥5个镇和上海路街道、扬子洲乡,区人民政府驻南京东路。
山东省:
设立日照市岚山区(国务院2004年9月9日批准 国函[2004]71号)。
将日照市东港区的岚山头、安东卫2个街道和虎山、碑廓、黄墩、后村、高兴、巨峰6个镇划归岚山区管辖。岚山区人民政府驻岚山路。
河南省:
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9月7日批准 国函[2004]69号)。
(1)撤销郾城县,设立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
(2)将原郾城县的城关镇、孟庙镇、商桥镇、裴城镇、新店镇、龙城镇、黑龙潭乡、李集乡和原源汇区的孙庄乡划归郾城区管辖,郾城区人民政府驻海河路。
(3)将原郾城县的老窝镇、召陵镇、万金镇、邓襄镇、姬石乡、青年村乡和原源汇区的天桥街街道、翟庄乡、后谢乡划归召陵区管辖。召陵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东路。
(4)原郾城县的大刘镇、阴阳赵乡、问十乡、空冢郭乡划归源汇区管辖,源汇区人民政府驻老街。

将淮阳县搬口乡整建制划归周口市川汇区管辖(河南省民政厅2004年9月26日批准 豫民行批[2004]7号)。
湖南省:
衡南县人民政府驻地由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迁至衡南县云集镇(民政部2004年1月19日批准 民函[2004]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地由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迁移至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路(国务院2004年8月13日批准 国函[2004]63号)。
广东省:
调整韶关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5月29日批准 国函[2004]40号)。
(1)撤销韶关市北江区、曲江县,设立韶关市曲江区,调整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和仁化县的行政区划。
(2)将原北江区的行政区域和原曲江县的花坪镇、犁市镇划归浈江区管辖。
(3)将原曲江县的重阳镇、龙归镇、江湾镇划归武江区管辖。
(4)将原曲江县的黄坑镇、周田镇、大桥镇划归仁化县管辖。
(5)曲江区辖原曲江县的马坝镇、罗坑镇、樟市镇、大坑口镇、乌石镇、沙溪镇、大塘镇、小坑镇、枫湾镇、白土镇,区人民政府驻马坝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
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9月15日批准 国函[2004]79号):
(1)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和邕宁县,设立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2)将原邕宁县的四塘、五塘、昆仑3个镇划归兴宁区管辖,兴宁区人民政府驻厢竹大道。
(3)新城区更名为青秀区,将原邕宁县的长塘、伶俐、刘圩、南阳4个镇和蒲庙镇的莫村划归青秀区管辖,青秀区人民政府驻仙葫大道。
(4)将原邕宁县的吴圩、苏圩、延安3个镇和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同华、锦江、安平、同良、同宁、同江、那廊、智信、扬美10个村划归江南区管辖,江南区人民政府驻壮锦大道。
(5)将原永新区和城北区(不含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等10个村)划归西乡塘区管辖,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驻大学路。
(6)将原邕宁县的良庆、那马、那陈、大塘、南晓5个镇划归良庆区管辖,良庆区人民政府驻良庆镇。
(7)将原邕宁县的蒲庙(不含莫村)、新江、那楼、镇龙、百济、中和6个乡镇划归邕宁区管辖,邕宁区人民政府驻蒲庙镇。
四川省:
将南部县柴井乡和度门镇划归仪陇县管辖(四川省人民政府2004年9月3日批准 川府民政[2004]30号)。
云南省:
将泸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鲁掌镇迁至六库镇(民政部2004年1月5日批准 民函[2004]1号)。

调整昆明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6月3日批准 国函[2004]42号)。
(1)调整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的行政区划。
(2)五华区辖北门、虹山、西站、华山、武成、西、坝、大观、崇仁、莲华、新村、长春、小南、南强、黑林铺14个街道办事处和厂口乡、沙朗白族乡。
(3)盘龙区辖环城、珠玑、东华、董家湾、拓东、联盟、茨坝、龙泉8个街道办事处和小河、双龙、双哨3个乡。
(4)官渡区辖关上、金马、东站、太和4个街道办事处,大板桥、小板桥、官渡3个镇,小哨、矣六、六甲3个乡和阿拉彝族乡。
(5)西山区辖棕树营、马街、金碧、土桥、永昌、福海、前卫7个街道办事处,碧鸡、海口2个镇,团结彝族白族乡、谷律彝族白族乡。
宁夏回族自治区:
将灵武市临河镇横城村划归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管辖。
甘肃省:
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国务院2004年1月11日批准 国函[2004]1号)。
(1)撤销陇南地区和武都县,设立地级陇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武都区城关镇。
(2)陇南市设立武都区,以原武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3)陇南市辖原陇南地区的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和新设立的武都区。
天水市秦城区更名为秦州区、北道区更名为麦积区(民政部2004年9月30日批准 民函[2004]244号)。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通知
国办函[20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4年我国将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前,需要根据全国行政区划情况进行普查区的划分和编制代码。为了保证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行政区划变动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全国行政区划审批截止时间提前到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
  二、在暂停调整审批期间,各级行政区划变动和更改地名的准备工作可继续进行。暂停期限结束后,按现行程序办理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7月17日




二〇〇四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2004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比上年减少1个;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比上年增加1个;县级市374个,与上年相同;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比上年减少6个;852个市辖区,比上年增加7个。
  全国乡镇总数37334个,其中:镇19883个,比上年减少343个;乡17451个,比上年减少613个,全年撤并乡镇956个。全国共有街道办事处5904个,比上年增加153个。(本站注——此处乡镇街道数目和简册2005不一致,后者见下表)
  全国设有居委会(社区居委会)7.8万个,比上年增加0.6%;居民小组129.6万个,比上年增加7.5万个。村委会64.4万个,比上年减少了1.9万个,下降2.9%;村民小组507.9万个,比上年减少11.3万个。
                                    ——摘自民政部《二○○四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省 级 地 级 县 级 乡 级
4 直辖市 
23   省 
5 自治区 
2 特别行政区 
合 计 34  283 地级市 
17 地 区 
30 自治州 
3  盟  
333 合 计  852 市辖区 
374 县级市 
1464   县  
117 自治县 
49   旗  
3 自治旗 
2 特 区 
1 林 区 
2862 合 计  20 区公所
19892   镇 
16130   乡 
277 苏 木
1126 民族乡
1 民族苏木
5829 街 道
43275 合 计 
北京市   16 市辖区 
2   县  
18 合 计  119   镇 
24   乡 
5 民族乡
125 街 道
273 合 计 
天津市   15 市辖区 
3  县  
18 合 计  120   镇 
18   乡 
2 民族乡
100 街 道
240 合 计 
河北省 11 地级市 
11 合 计  36 市辖区 
22 县级市 
108   县  
6 自治县 
172 合 计  1 区公所
934   镇 
978   乡 
54 民族乡
240 街 道
2207 合 计 
山西省 11 地级市 
11 合 计  23 市辖区 
11 县级市 
85   县  
119 合 计  561   镇 
634   乡 
193 街 道
1388 合 计 
内蒙古自治区 9 地级市 
3  盟  
12 合 计  21 市辖区 
11 县级市 
17   县  
49   旗  
3 自治旗 
101 合 计  532   镇 
407   乡 
277 苏 木
18 民族乡
1 民族苏木
190 街 道
1425 合 计 
辽宁省 14 地级市 
14 合 计  56 市辖区 
17 县级市 
19   县  
8 自治县 
100 合 计  613   镇 
301   乡 
77 民族乡
520 街 道
1511 合 计 
吉林省 8 地级市 
1 自治州 
9 合 计  19 市辖区 
20 县级市 
18   县  
3 自治县 
60 合 计  454   镇 
283   乡 
28 民族乡
241 街 道
1006 合 计 
黑龙江省 12 地级市 
1 地 区 
13 合 计  65 市辖区 
19 县级市 
45   县  
1 自治县 
130 合 计  473   镇 
400   乡 
58 民族乡
353 街 道
1284 合 计 
上海市   18 市辖区 
1   县  
19 合 计  114   镇 
3   乡 
103 街 道
220 合 计 
江苏省 13 地级市 
13 合 计  54 市辖区 
27 县级市 
25   县  
106 合 计  1078   镇 
122   乡 
1 民族乡
287 街 道
1488 合 计 
浙江省 11 地级市 
11 合 计  32 市辖区 
22 县级市 
35   县  
1 自治县 
90 合 计  761   镇 
505   乡 
14 民族乡
290 街 道
1570 合 计 
安徽省
(注) 17 地级市 
17 合 计  44 市辖区 
5 县级市 
56   县  
105 合 计  972   镇 
634   乡 
9 民族乡
230 街 道
1845 合 计 
福建省 9 地级市 
9 合 计  26 市辖区 
14 县级市 
45   县  
85 合 计  605   镇 
328   乡 
18 民族乡
156 街 道
1107 合 计 
江西省 11 地级市 
11 合 计  19 市辖区 
10 县级市 
70   县  
99 合 计  771   镇 
651   乡 
7 民族乡
120 街 道
1549 合 计 
山东省 17 地级市 
17 合 计  49 市辖区 
31 县级市 
60   县  
140 合 计  1223   镇 
293   乡 
2 民族乡
423 街 道
1941 合 计 
河南省 17 地级市 
17 合 计  50 市辖区 
21 县级市 
88   县  
159 合 计  865   镇 
1244   乡 
12 民族乡
334 街 道
2455 合 计 
湖北省 12 地级市 
1 自治州 
13 合 计  38 市辖区 
24 县级市 
37   县  
2 自治县 
1 林 区 
102 合 计  738   镇 
214   乡 
10 民族乡
273 街 道
1235 合 计 
湖南省 13 地级市 
1 自治州 
14 合 计  34 市辖区 
16 县级市 
65   县  
7 自治县 
122 合 计  8 区公所
1098   镇 
1146   乡 
98 民族乡
226 街 道
2576 合 计 
广东省 21 地级市 
21 合 计  54 市辖区 
23 县级市 
41   县  
3 自治县 
121 合 计  1214   镇 
5   乡 
7 民族乡
416 街 道
1642 合 计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地级市 
14 合 计  34 市辖区 
7 县级市 
56   县  
12 自治县 
109 合 计  748   镇 
515   乡 
61 民族乡
72 街 道
1396 合 计 
海南省 2 地级市 
2 合 计  4 市辖区 
6 县级市 
4   县  
6 自治县 
20 合 计  181   镇 
20   乡 
17 街 道
218 合 计 
重庆市   15 市辖区 
4 县级市 
17   县  
4 自治县 
40 合 计  630   镇 
410   乡 
8 民族乡
102 街 道
1150 合 计 
四川省 18 地级市 
3 自治州 
21 合 计  43 市辖区 
14 县级市 
120   县  
4 自治县 
181 合 计  1882   镇 
2816   乡 
102 民族乡
211 街 道
5011 合 计 
贵州省 4 地级市 
2 地 区 
3 自治州 
9 合 计  10 市辖区 
9 县级市 
56   县  
11 自治县 
2 特 区 
88 合 计  692   镇 
507   乡 
253 民族乡
87 街 道
1539 合 计 
云南省 8 地级市 
8 自治州 
16 合 计  12 市辖区 
9 县级市 
79   县  
29 自治县 
129 合 计  577   镇 
758   乡 
172 民族乡
58 街 道
1565 合 计 
西藏自治区 1 地级市 
6 地 区 
7 合 计  1 市辖区 
1 县级市 
71   县  
73 合 计  140   镇 
535   乡 
8 民族乡
9 街 道
692 合 计 
陕西省 10 地级市 
10 合 计  24 市辖区 
3 县级市 
80   县  
107 合 计  912   镇 
682   乡 
3 民族乡
148 街 道
1745 合 计 
甘肃省 12 地级市 
2 自治州 
14 合 计  17 市辖区 
4 县级市 
58   县  
7 自治县 
86 合 计  443   镇 
769   乡 
26 民族乡
106 街 道
1344 合 计 
青海省 1 地级市 
1 地 区 
6 自治州 
8 合 计  4 市辖区 
2 县级市 
30   县  
7 自治县 
43 合 计  115   镇 
253   乡 
30 民族乡
31 街 道
429 合 计 
宁夏回族自治区 5 地级市 
5 合 计  8 市辖区 
2 县级市 
11   县  
21 合 计  98   镇 
90   乡 
31 街 道
219 合 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地级市 
7 地 区 
5 自治州 
14 合 计  11 市辖区 
20 县级市 
62   县  
6 自治县 
99 合 计  11 区公所
229   镇 
585   乡 
43 民族乡
137 街 道
1005 合 计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资料暂缺

本表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5年版)》

注:根据安徽省民政厅网站公布的资料,截止2004年12月31日,安徽省总计:17个省辖市(地级市),5个县级市,56个县,44个市辖区,234个街道办事处,1542个乡镇 [其中968个镇,574个乡(7个回族乡,1个回族满族乡,1个畲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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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济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海南省(海口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二〇〇五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最近更新时间:2006年3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
将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驻地由赛乌素镇迁至巴音宝力格镇(民政部2005年7月8日批准 民函[2005]158号)。

将喀喇沁旗马蹄营子乡划归赤峰市元宝山区管辖,赤峰市松山区文钟镇划归赤峰市红山区管辖。(出处)
吉林省
将九台市的卡伦湖镇、龙嘉镇(原龙家堡镇)、东湖镇3个镇划归长春市二道区管辖,将德惠市米沙子镇、万宝镇、农安县合隆镇3个镇划归长春市宽城区管辖。

将公主岭市范家屯的方正、泡子沿、盛家3个村整建制划归长春市管辖(吉林省人民政府2005年6月29日批准)。

将镇赉县到保镇划归白城市洮北区管辖(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将镇赉县到保镇划入白城市管辖的批复》)。
上海市
将上海市宝山区的长兴乡、横沙乡划入崇明县管辖(国务院2005年5月18日批准 国函[2005]40号)。
江苏省
将铜山县大黄山镇和大庙镇划归徐州市鼓楼区管辖(国务院2005年5月18日批准 国函[2005]41号)。

将连云港新浦区猴嘴街道办事处划归连云港连云区管辖;猴嘴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海域和滩涂,一并划归连云区管辖(江苏省政府批准 苏政复[2005]20号)。

将灌云县宁海乡整建制划归连云港新浦区管辖(江苏省政府批准 苏政复[2005]37号)
浙江省
嘉兴市秀城区更名为南湖区(民政部2005年5月17日批准 民函[2005]103号)。
安徽省
调整安庆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5年5月13日批准 国函[2005]38号)。
 (1)将安庆市郊区的老峰镇、龙狮桥乡、长风乡、新洲乡划归安庆市迎江区管辖。
 (2)将安庆市郊区的十里铺乡(不含眉山、象册、苏岗、砂桥、罗冲5个村)和怀宁县的海口镇、山口乡划归安庆市大观区管辖。
 (3)安庆市郊区更名为安庆市宜秀区,将怀宁县的大龙山镇、五横乡和桐城市的罗岭镇划归宜秀区管辖。宜秀区人民政府驻地由迎江区青少年宫路迁至大龙山镇。

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5年9月13日批准 国函[2005]77号)。
 (1)撤销芜湖市新芜区、镜湖区,设立新的芜湖市镜湖区。将原新芜区、镜湖区的行政区域和鸠江区的荆山街道以及湾里镇的广福、莲塘2个居委会划归镜湖区管辖。镜湖区人民政府驻北京东路。
 (2)设立芜湖市三山区,将马塘区的三山、保定2个街道和繁昌县的峨桥镇划归三山区管辖。三山区人民政府驻三华路。
 (3)马塘区更名为弋江区。将芜湖县火龙岗镇划归弋江区管辖。弋江区人民政府驻利民路。

河南省
调整开封市市辖区和开封县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5年5月30日批准 国函[2005]44号)。
 (1)将开封市郊区的北郊乡、柳园口乡、水稻乡划归开封市龙亭区管辖,将郊区的土柏岗乡、东郊乡划归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管辖。
 (2)将开封市南关区的五一街道、郊区南郊乡的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和开封县仙人庄乡划归开封市鼓楼区管辖。
 (3)开封市南关区更名为开封市禹王台区。将郊区的汪屯乡、南郊乡(不包括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划归禹王台区管辖。
 (4)开封市郊区更名为开封市金明区。将龙亭区的梁苑街道、鼓楼区的城西街道和开封县的杏花营镇划归金明区管辖。

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驻地由金水区南阳路迁至惠济区开元路(民政部2005年7月27日批准 民函[2005]182号)。

撤销清丰县王什乡,其行政区域并入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

将太康县的张集乡陈老家村、陈小庄、太康寺村、中营子村4个行政村、鹿邑县的辛集乡孔集村和唐集乡张老一村2个行政村划归淮阳县四通镇所管辖。

湖南省
将永州市芝山区更名为零陵区(民政部2005年6月15日批准 民函[2005]138号)。

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国务院2005年8月12日批准 国函[2005]72号)。

调整张家界市慈利县与常德市石门县部分行政区域界:慈利县国太桥乡2个村的部分区域划入石门县白云乡的行政区域(湖南省政府2005年8月2日批准)。

将岳阳县康王乡、三荷乡、西塘镇成建制划归岳阳市岳阳楼区管辖(湖南省政府2005年12月12日批准)(湘民行发[2005]33号)。

广东省
撤销广州市东山区、芳村区,设立广州市南沙区、萝岗区(国务院2005年4月28日批准 国函[2005]35号)。
 (1)将原东山区的行政区域,白云区的矿泉街道,天河区的登峰街道、天河南街道的杨箕和中山一2个居委会、沙东街道部分区域划归越秀区管辖。越秀区人民政府驻越华路。
 (2)将原芳村区的行政区域划归荔湾区管辖。荔湾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七路。
 (3)将番禺区的南沙街道和万顷沙镇、横沥镇、黄阁镇,灵山镇的庙南村、七一村和庙青村的部分区域,东涌镇的庆盛村、沙公堡村、石牌村的各一部分区域划归南沙区管辖。南沙区人民政府驻黄阁镇凤凰大道。
 (4)将白云区的萝岗街道,钟落潭镇的九佛、穗北2个居委会和红卫、凤尾、浦心、蟹庄、枫下、佛郎、燕塘、莲塘、山龙、重岗、黄田、何棠下、迳下、长庚14个村,黄埔区的夏港街道、荔联街道的笔岗居委会、穗东街道的东基和西基2个自然村,天河区新塘街道的玉树村,增城市中新镇的镇龙居委会和镇龙、迳头、九楼、大坦、麦村、金坑、均和、福洞、福山、大涵、汤村、旺村、洋田、新田14个村,新塘镇的贤江、新庄、永岗、禾丰4个村划归萝岗区管辖。萝岗区人民政府驻志城大道。
重庆市
万州区人民政府驻地由太白岩街道迁至陈家坝街道(国务院2005年6月24日批准 国函[2005]55号)。

四川省
调整自贡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5年6月15日批准 国函[2005]5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川府函[2005]123号)。
 (1)将自贡市大安区的红旗乡,自贡市沿滩区的仲权镇、舒坪镇、高峰乡、农团乡、漆树乡和自贡市贡井区的荣边镇划归自贡市自流井区管辖。
 (2)将荣县的龙潭镇、桥头镇、五宝镇、莲花镇、成佳镇、白庙镇、章佳乡、牛尾乡划归贡井区管辖。
 (3)将富顺县的庙坝镇、牛佛镇、回龙镇划归大安区管辖。
 (4)将富顺县的仙市镇、瓦市镇划归沿滩区管辖。

将青白江区龙王镇的新谊、双柏、黄果、园林、石桩、长林6个村和龙泉驿区黄土镇的回龙村、金三角社区所属的行政区域划归新都区石板滩镇管辖。(四川省人民政府2005年5月10日批准 川府民政[2005]18号)

将青川县洞水乡划归广元市市中区管辖。(四川省人民政府2005年11月31日批准 川府民政[2005]40号)
贵州省
剑河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柳川镇迁至革东镇(民政部2005年7月27日批准 民函[2005]181号)。

西藏自治区
林芝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林芝镇迁至八一镇(民政部2005年10月9日批准 民函[2005]268号)。

陕西省
吴旗县更名为吴起县(民政部2005年10月17日批准 民函[2005]27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2005年10月18日批准 陕政函[2005]128号)。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书院门迁至南二环西段(民政部2005年10月19日批准 民函[2005]285号)。





二〇〇五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05年成为1978年以来县级以上行政建制数量、类别唯一没有变更、调整的一年。
  2005年底全国乡镇总数为35473个,其中:镇19522个,比上年减少361个;乡15951个,比上年减少1500个。共有街道办事处6152个,比上年增加248个。
                                    ——摘自民政部《二○○五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省 级 地 级 县 级 乡 级
4 直辖市 
23   省 
5 自治区 
2 特别行政区 
合 计 34  283 地级市 
17 地 区 
30 自治州 
3  盟  
333 合 计  852 市辖区 
374 县级市 
1464   县  
117 自治县 
49   旗  
3 自治旗 
2 特 区 
1 林 区 
2862 合 计  11 区公所
19522   镇  
14677   乡 
181 苏 木
1092 民族乡
1 民族苏木
6152 街 道
41636 合 计 
北京市   16 市辖区 
2   县  
18 合 计  142   镇 
36   乡 
5 民族乡
131 街 道
314 合 计 
天津市   15 市辖区 
3  县  
18 合 计  120   镇 
18   乡 
2 民族乡
101 街 道
241 合 计 
河北省 11 地级市 
11 合 计  36 市辖区 
22 县级市 
108   县  
6 自治县 
172 合 计  1 区公所
943   镇 
966   乡 
53 民族乡
242 街 道
2205 合 计 
山西省 11 地级市 
11 合 计  23 市辖区 
11 县级市 
85   县  
119 合 计  561   镇 
635   乡 
193 街 道
1389 合 计 
内蒙古自治区 9 地级市 
3  盟  
12 合 计  21 市辖区 
11 县级市 
17   县  
49   旗  
3 自治旗 
101 合 计  493   镇 
226   乡 
181 苏 木
16 民族乡
1 民族苏木
195 街 道
1112 合 计 
辽宁省 14 地级市 
14 合 计  56 市辖区 
17 县级市 
19   县  
8 自治县 
100 合 计  602   镇 
299   乡 
77 民族乡
550 街 道
1528 合 计 
吉林省 8 地级市 
1 自治州 
9 合 计  19 市辖区 
20 县级市 
18   县  
3 自治县 
60 合 计  426   镇 
169   乡 
29 民族乡
254 街 道
878 合 计 
黑龙江省 12 地级市 
1 地 区 
13 合 计  65 市辖区 
19 县级市 
45   县  
1 自治县 
130 合 计  470   镇 
380   乡 
58 民族乡
365 街 道
1273 合 计 
上海市   18 市辖区 
1   县  
19 合 计  108   镇 
3   乡 
103 街 道
214 合 计 
江苏省 13 地级市 
13 合 计  54 市辖区 
27 县级市 
25   县  
106 合 计  1019   镇 
109   乡 
1 民族乡
281 街 道
1410 合 计 
浙江省 11 地级市 
11 合 计  32 市辖区 
22 县级市 
35   县  
1 自治县 
90 合 计  752   镇 
461   乡 
14 民族乡
298 街 道
1525 合 计 
安徽省 17 地级市 
17 合 计  44 市辖区 
5 县级市 
56   县  
105 合 计  948   镇 
498   乡 
9 民族乡
241 街 道
1696 合 计 
福建省 9 地级市 
9 合 计  26 市辖区 
14 县级市 
45   县  
85 合 计  593   镇 
323   乡 
18 民族乡
167 街 道
1101 合 计 
江西省 11 地级市 
11 合 计  19 市辖区 
10 县级市 
70   县  
99 合 计  773   镇 
647   乡 
7 民族乡
123 街 道
1550 合 计 
山东省 17 地级市 
17 合 计  49 市辖区 
31 县级市 
60   县  
140 合 计  1194   镇 
276   乡 
1 民族乡
460 街 道
1931 合 计 
河南省 17 地级市 
17 合 计  50 市辖区 
21 县级市 
88   县  
159 合 计  841   镇 
1054   乡 
12 民族乡
392 街 道
2299 合 计 
湖北省 12 地级市 
1 自治州 
13 合 计  38 市辖区 
24 县级市 
37   县  
2 自治县 
1 林 区 
102 合 计  733   镇 
201   乡 
9 民族乡
277 街 道
1220 合 计 
湖南省 13 地级市 
1 自治州 
14 合 计  34 市辖区 
16 县级市 
65   县  
7 自治县 
122 合 计  1089   镇 
990   乡 
97 民族乡
233 街 道
2409 合 计 
广东省 21 地级市 
21 合 计  54 市辖区 
23 县级市 
41   县  
3 自治县 
121 合 计  1145   镇 
4   乡 
7 民族乡
429 街 道
1585 合 计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地级市 
14 合 计  34 市辖区 
7 县级市 
56   县  
12 自治县 
109 合 计  699   镇 
369   乡 
58 民族乡
106 街 道
1232 合 计 
海南省 2 地级市 
2 合 计  4 市辖区 
6 县级市 
4   县  
6 自治县 
20 合 计  180   镇 
20   乡 
18 街 道
218 合 计 
重庆市   15 市辖区 
4 县级市 
17   县  
4 自治县 
40 合 计  608   镇 
353   乡 
8 民族乡
112 街 道
1081 合 计 
四川省 18 地级市 
3 自治州 
21 合 计  43 市辖区 
14 县级市 
120   县  
4 自治县 
181 合 计  1865   镇 
2586   乡 
93 民族乡
238 街 道
4782 合 计 
贵州省 4 地级市 
2 地 区 
3 自治州 
9 合 计  10 市辖区 
9 县级市 
56   县  
11 自治县 
2 特 区 
88 合 计  691   镇 
508   乡 
252 民族乡
92 街 道
1543 合 计 
云南省 8 地级市 
8 自治州 
16 合 计  12 市辖区 
9 县级市 
79   县  
29 自治县 
129 合 计  567   镇 
677   乡 
155 民族乡
56 街 道
1455 合 计 
西藏自治区 1 地级市 
6 地 区 
7 合 计  1 市辖区 
1 县级市 
71   县  
73 合 计  140   镇 
535   乡 
8 民族乡
9 街 道
692 合 计 
陕西省 10 地级市 
10 合 计  24 市辖区 
3 县级市 
80   县  
107 合 计  917   镇 
680   乡 
148 街 道
1745 合 计 
甘肃省 12 地级市 
2 自治州 
14 合 计  17 市辖区 
4 县级市 
58   县  
7 自治县 
86 合 计  457   镇 
740   乡 
30 民族乡
121 街 道
1348 合 计 
青海省 1 地级市 
1 地 区 
6 自治州 
8 合 计  4 市辖区 
2 县级市 
30   县  
7 自治县 
43 合 计  123   镇 
239   乡 
30 民族乡
30 街 道
422 合 计 
宁夏回族自治区 5 地级市 
5 合 计  8 市辖区 
2 县级市 
11   县  
21 合 计  94   镇 
93   乡 
42 街 道
229 合 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地级市 
7 地 区 
5 自治州 
14 合 计  11 市辖区 
20 县级市 
62   县  
6 自治县 
99 合 计  10 区公所
229   镇 
582   乡 
43 民族乡
145 街 道
1009 合 计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资料暂缺

本表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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