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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新规范中4.2.6 承台与承台之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a%*W^R9Ls
1 一柱一桩时,应在桩顶两个主轴方向上设置联系梁。当桩与柱的截面直径之比大于2 时,可不设联系梁。 @\u)k
2 两桩桩基的承台,应在其短向设置联系梁。 @*%Q,$
3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柱下桩基承台,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联系梁。 Q*( ]&q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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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3条和原规范比“有抗震要求的柱下独立桩基承台,纵横方向宜设置连系梁;”增加“设防” u0w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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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抗震要求”和“抗震设防要求”有什么区别? ;7tOF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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