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臨時憲法九條(草稿)
第一條:
琉球共和國是建立在博愛、自由、平等、民主的基礎上的實行共和制的國家.
第二條:
凡琉球共和國的公民, 無論年齡、種族, 都有獲得憲法賦予琉球共和國公民以憲法規定之權利.
第三條:
琉球共和國的領土包括琉球國家歷史上擁有的和琉球群島中的所有島嶼, 是我們的精神的歸宿, 比所有琉球人的生命更重要。
第四條:
琉球共和國由三個主要的州:奄米州, 沖繩州, 八重山州組成,各州包括了三個列島群在內的琉球群島的所有島嶼. 所有琉球共和國的公民,只要符合人口、戶籍管理方面的法律,就可以自由的選擇遷往任何一個州居住,不受任何限制.
第五條:
琉球共和國政府實行議會制,國家由各州按照分配的名額選出國民代表組成議會,並由議會選出國家的總統,由總統任命政府的總理,由總理組成政府。
第六條:
琉球共和國賦予每個州自治的權利. 各個州有制定適應各州發展的地方法律之權力,但不能和聯邦政府的國家憲法和國家法律相抵觸,除非聯邦政府賦予各個州適當改變國家法律的權利,否則無效。
第七條:
琉球共和國的語言有琉球語、漢語、日語三大語群, 琉球共和國政府和各州政府以靠近中國的臺灣省、福建省的東南方言語系的琉球語及漢語為官方語言,政府倡導推行漢語普通話。同時漢語、日語、英語為民間的通用語言。琉球共和國的文字有漢字、日文兩種文字。琉球共和國政府和各州按琉球歷史傳統使用的漢字為官方文字,所有國家機構和國有的企業、社會機構的文字資料使用規定的國家官方文字。漢字、日文、英文為琉球共和國的民間通用文字。琉球全境使用繁體漢字。
第八條:
琉球共和國的臨時國旗為紅、黑、藍三種顏色的豎條旗。臨時國徽為以海洋環抱的琉球群島拼圖為底,上覆蓋“萬國津梁鍾”雕像。
第九條:
琉球共和國的國防完備和歷史教育不得鬆懈和改變。歷史上琉球因為戰爭而淪陷,所以政府須增強琉球的國防的完備性。琉球共和國的公民有被招募當志願兵的義務;有參與國防的義務;有參與國家安全保衛的義務。琉球共和國政府有宣導國防教育的職責,由完備國家安全的職責;政府有舉行國家和平性的紀念日,對國民進行歷史教育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