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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zz:顾皱军被判与科龙转嫁的幕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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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4楼 发表于: 2008-03-16
 一、2005年3月中旬,科龙电器总裁刘从梦因公事理由从深圳皇岗口岸到香港,出境时,被边防警察拦了下来,警察告诉他,他已被限制出境,刘从梦马上向我汇报,我觉得很奇怪。这时有人提醒我,此事是不是证监会干的,我说不可能,因为广东证监局对科龙的例行巡检已经结束,并且在2005年1月25日出具了整改意见报告的初稿,初稿要求科龙电器限期回答广东证监局的整改意见,我们也准时回答了。广东证监局对科龙电器巡检的聂旺标副处长,已经与我们沟通两次,关于整改意见的分歧正在缩小。在这样情况下,证监会怎么突然出台限制科龙高管出境的决定呢?但是,我还是和科龙的财务副部长晏果茹一起赶往广东证监局找到聂副处长,与我们一起谈话的还有另一位工作人员。我直截了当的问聂副处长,是不是中国证监会当然也包括了广东证监局对科龙高管实行出境的限制,我特别强调,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事先应告知当事人事实和理由。因此,中国证监局作出限制出境措施,必须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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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5楼 发表于: 2008-03-16
 聂当场否认,说不是他们干的,也不是中国证监会干的,因为对科龙巡检的结果,已经全部写在整改报告的初稿中,对中国证监会来说,科龙的问题是怎么整改的问题,因此不会采取更强制的措施。
  
  我特别强调地问聂副处长,你们有没有查到什么更严重问题而没有放在这份整改意见的初稿里,而正是这些没有放在整改意见里面问题,导致限制科龙高管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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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6楼 发表于: 2008-03-16
  聂副处长马上声明:我们查到的所有问题都已经包括在这份整改意见报告初稿里了。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我们把所有查到的问题,都必须放在这份整改意见报告初稿里,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没有放进来的话,我们就严重违规了,就会被处理,就要下岗了!(证监会为了防止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发生,对所有查到的问题都要求写在报告初稿里,否则作受贿处理。)
  
  我马上接着问了下一个问题,按照你们的规定,这份整改指导意见报告初稿内容有没有构成限制科龙高管出境的程度。
  
  聂副处长明确说:“整改报告初稿的内容没有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限制科龙高管出境的措施。”
  
  我特别强调:“你能肯定吗?”
  
  聂副处长同样明确回答我们说:“这件事非常肯定,所以你们应到别的其他部门去了解,是否是他们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措施。”
  
  我要求见刘兴强局长,聂副处长打了电话之后告诉我们说,省长找刘局长谈话,现在在路上,见不到。
  
  聂副处长送我们出门时,还希望我们到别的部门去了解了解,并再次肯定这件事不是证监会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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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7楼 发表于: 2008-03-16
  
  后来,真相大白后,我们知道了,一旦中国证监会通过了对那家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同时就会采取限制公司高管出境的措施。因此,当刘从梦被限制出境时,中国证监会已经批准了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而此时负责处理科龙案的聂旺标副处长仍然是不知情的。因此,可以肯定对科龙的立案调查的要求,不是聂副处长这个具体办案的小组提出来的,而是刘兴强自己私下干的。例行巡检反映的问题重大,需要进一步立案调查,应由办案小组提出申请才是符合规定的。刘兴强背着巡检小组,私自以广东证监局的名义,申请对科龙立案调查,是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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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8楼 发表于: 2008-03-16
 刘兴强背着科龙案的办案小组,可以肯定,他这么干也是背着整个广东证监局所有人的。因为,如果刘兴强与任何一个副局长商量此事,那么按照职责所在,该副局长也应找具体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办案人员当然会告诉这位副局长,仅据整改意见报告初稿中的问题,是不构成对科龙立案调查的。按照聂副处长的说法,他已经按照规定把巡检发现的所有问题都列到整改意见报告的初稿中。那么,按整改意见报告初稿查到的所有问题是不构成对科龙的立案调查的,而刘兴强也是不敢拿出 2.76亿美元担保的诬告信来让副局长同意对科龙立案调查,因为,这位副局长只要问一下聂旺标,就知道2.76亿美元担保的诬告信是虚假的。可见,是刘兴强一个人在捣鬼,他是不敢让广东监管局的其他人知道这件事的,是见不得阳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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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9楼 发表于: 2008-03-16
 
  根据俞正声书记与尚福林主席的通话,刘兴强是以科龙为格林柯尔担保2.76亿美元虚假证据作为申请对科龙立案调查的,而这条假罪状在聂旺标副处长的科龙案办案小组里是通不过的。因为他们都知道科龙在2004年12月4日正式回函,此函还附有广东发展银行第二营业部盖公章的证明,所以聂副处长的调查小组是知道2.76亿美元是诬告的,是虚假的。所以刘兴强是不敢用广东证监局与中国证监会正式渠道来申请对科龙的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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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0楼 发表于: 2008-03-16
 因此,那位有良心的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指证刘兴强亲自把对科龙立案调查的申请材料交到范福春副主席是真实可信的。我理解这指控包括二点:
  
  一是指刘兴强是没有通过广东证监局正式渠道上交对科龙立案调查申请。
  
  很明显,刘兴强使用2.76亿美元虚假担保证据,在局内部是见不得光的。因为,2004年11月份广东证监局对科龙例行巡检已经结束,并没有发现什么大问题。刘兴强感到不能用查到的问题对科龙立案调查,这样他就策划了一封关于科龙对格林柯尔担保2.76亿美元诬告信,并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他的犯罪行动,但科龙很快于2004年12月4日反驳了这封诬告信,刘兴强只能赤膊上阵,背着整个局,仍然用这封举报诬告信私下找范福春,让范福春批准对科龙的立案调查以达到抢夺我股权的目的。那位有良心的证监会工作人员的揭发信指证刘兴强亲自将科龙立案调查的材料交给范福春,是完全真实可信的。
  
  其第二层意思是指刘兴强不仅没有走广东证监局正规渠道,也没有走中国证监会北京总部的正规渠道。
  
  通常对一个企业立案调查的申请,应该首先由中国证监会北京总部内部走程序的。我到北京向中国证监会汇报,证监会让上市公司监管部二处程绪兰处长接待我。因此,可以肯定广东证监局应该将科龙立案调查申请先交给程绪兰处长的这个处,再由这个处研究同意后再上报上市公司监管部,经该部研究同意后才能报主管的范福春副主席。现在看来,刘兴强同样不敢经过上面两个步骤上报的。后来由于程绪兰所在二处的毛副处长,到科龙参与了立案调查的工作,我们因此认识毛处长。毛处长是个很认真的人,而要看清楚科龙是否给格林柯尔担保的2.76亿美元是一个很简单的事,他给聂旺标打一个电话就可以了,他也可以找广东发展银行去了解。这是一件很容易弄清楚的事,刘兴强的这个笨拙的2.76亿美元担保的伪证据是经不起简单调查,毛处长是不会不弄清楚这个很容易弄清楚的罪证就签字同意对科龙立案调查的,他不敢也不会承担这个责任的。程处长也是个很诚信的人,我相信她也是不敢在不弄清楚罪证的情况下承担这个责任。2005年4月初我去见程绪兰处长的时候,程处长甚至连科龙整改意见报告初稿都没有事先看过,而是根据我讲的整改意见报告初稿中的内容,第一次知道这些事情。可见,2005年4月5 日之前,程绪兰这个处没有参与过对科龙立案调查的研究,这是很容易查实的,中纪委当然可查清这件事。
  
  如果刘兴强不经过监管二处,而直接把对科龙立案调查申请材料交给中国证监会监督部的话,该部也会把该材料先转交给程绪兰的这个处进行审查的。该部部长是杨华,该部有位副部长是归国留学生,我后来由于科龙被立案调查的原因,我多次去该部找过他们,我记得我见过他们的部长杨华和另外两位副部长,包括那位海归的副部长。我觉得,2005年4月5日之前,他们都没有接触过这个案子,我主要在四月中旬见过他们,他们对科龙案的情况比较陌生,我以上提到的都可以也肯定能调查清楚。因此,我肯定4月5日之前他们都没有审查过科龙立案调查的材料,我确信他们都是专业人士,他们不会事后去补充这些假材料,我相信他们不会承担这事中责任的。所以可以肯定,科龙立案调查的材料事先也没经过有这个部门的审理和核查。
  
  因此,那位有良心的工作人员的揭发信,指证刘兴强拿着对科龙立案调查的证据材料直接交给范主席,而没有经过证监会任何程序是完全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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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1楼 发表于: 2008-03-16
 二、那位有良心工作人员的揭发信,指证范主席接到刘的材料后,也没有走证监会的正规程序,而是私下签名,并私自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上报给国务院,这也是完全正确的。
  
  范福春拿到材料后,如果要经过证监会内部正规程序的话,也应该是让他的秘书把这些材料交给上市公司监管部的,同样,也是要从程绪兰那个处开始核查,然后一层一层报上去,根据上文的分析,显然这些程序从没有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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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2楼 发表于: 2008-03-16
 那么范福春有没有把刘兴强的材料拿到主席办公会议上讨论和进行表决呢?
  
  1、刘兴强的材料显然是不完整的,它上面没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意见,这种不完整的材料很难在主席办公会议上讨论和表决的。
  
  2、我曾聘请香港律师王小军先生,王律师曾直接到中国证监会找到纪检委书记李晓雪,王律师拿出广东证监局整改报告初稿给他看,他说这远远够不上立案调查的,李书记说这件事也很奇怪。
  
  李晓雪当然知道,例行巡检中所有存在的问题,都应记载在整改意见初稿中。此外,不应有别的任何东西,如果还有另外一些证据即关于2.76亿美元担保的证据,那么,这条也应出现在整改意见报告的初稿中,如果真有2.76亿美元担保的话,那么办案小组是必须查清这个问题的。也就是说,如果2.76亿美元的担保是真实的,那么,它一定会出现在整改报告的初稿中里面,否则,就根本不存在2.76亿美元的担保。
  
  李晓雪作为资深的证监会官员,李晓雪不会相信,在一次例行巡检中会有什么罪证存在整改意见初稿之外。同样,在主席办公会上,所有参加会议的人都是资深专家,当然他们的想法会跟李晓雪一样,会有2.76亿美元担保的罪证在整改意见初稿之外。范福春是不敢碰这个钉子的,所以,可以肯定范副主席没有把材料拿到主席办公会议上讨论并进行表决。
  
  3、从尚主席与俞正声书记的通话可以看出,尚主席在2005年4月底都不知道科龙立案调查这回事,因此,这就是件很奇怪的事。通常中国证监会对一个企业的立案调查并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如果科龙是因为中国著名企业而享受这份殊荣的话,证监会为了稳妥起见,而向国务院请示的话,那么,在向国务院请示之前,至少应首先向尚主席报告。绕开尚主席而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就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只有一种可能,范福春向国务院报告,不是因为稳妥起见,也不是因为分歧而决定不下,而是为了欺骗国务院领导,骗取国务院领导批准,进而可以对证监会主席和其它副主席造成一个首长交办案的假象,而达到绕开证监会的正常程序来实现直接对科龙立案调查目的。同时,也造成别人不敢深究的效果,以掩盖他们申请材料上的漏洞。
  
  4、如果因为科龙是中国著名企业,而让其享受到国务院批准“殊荣”的话,那么在立案调查之前,尊重一下广东省政府、省委,听听广东省政府意见总是应该的吧。从上文可以看出,广东省金融办的肖主任话中可知:“以前刘兴强有点小事都向广东省政府打招呼,而科龙立案调查这么大的事都不打招呼,三万多人的企业是会整死人的”可见,对科龙立案调查并没有向广东省政府打招呼。事后,省政府以文件要求证监会尽快结束立案调查,并出具对科龙的正面消息,但证监会也同样没有理睬。
  
  5、2005年4月5日科龙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时,证监会也没有指明罪名。我当然想弄清楚是怎么回事了,有一位朋友帮我向中国证监会的一位张处长打听。有一次,在一起喝茶时,张处长说,他感觉很奇怪,他查不到主席办公室会议上的有关记录。在会中盛传科龙案是首长交办案,但在首长交办案中也查不到任何记录,所以他最终也没有查到科龙是因为什么原因被立案调查的。他认为这是非常不正常的。因为2005年4月5日以后,科龙已经开始被立案调查了,而立案调查通常是要公告的,而公告必须公告因为什么原因被立案调查。所以,在开始立案调查之后,竟然查不到什么原因,他说他从来没有见过这么奇怪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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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3楼 发表于: 2008-03-16
  三、2005年7月26日,当我向俞正声书记汇报时,俞正声书记当时有一段话现在回忆起来也是十分重要的,俞书记说:“当我问尚福林主席科龙是什么问题的时候,尚主席回答说要查一查才知道。”这表明科龙案并不是国务院领导交办的案子。如果此案是首长交办的案子,尚主席一定会亲自督办,他就不可能不知道案情,以至于要查一查才答复。因此,此案并不是中央首长交办案子。后来,我与该朋友谈起此事,他说,俞书记的话是正确的,中央首长交办的案子,肯定交给第一把手,不会越级交给下面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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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4楼 发表于: 2008-03-16
  四、在刘兴强关于科龙立案调查的渎职腐败大案中,范福春副主席到底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
  
  范福春作为证监会的副主席,而且他还口口声声的说要规范证券行业,俨然以中国证券业的护法人自居,那么范福春更应该知道,执法者首先应为守法者的楷模。如果真是这样,范福春接到刘兴强的关于科龙的立案调查的材料,就应交给上市公司监管部,批示下面的处来处理,在下面的意见报上来后,再交给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
  
  现在范福春不仅不把刘兴强的材料按程序交上市公司监管部研究并处理,而也不让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并表决,更有甚者,范不向尚主席汇报此事,他个人私自签字后,就私自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上报国务院,这不仅是一起严重的违规行为,而且他已触犯了渎职罪。
  
  范福春是资深的证监会高级官员,自负是证监会的元老,而且已届退休的年龄,范福春明知此事严重违规违法,甚至可能导致他身败名裂,锒铛入狱,他为什么还绞尽脑汁帮助刘兴强捣鬼呢?除了利益驱动这外,此外的任何解释都会是苍白无力的。刘兴强、范福春精心策划的科龙立案调查案,在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我党高级干部腐败犯罪史上,是最高智慧的犯罪案例,也是最狡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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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5楼 发表于: 2008-03-16
 五、由于证监会中那位有良心的工作人员把本案的谜底终于揭开了,我现在可以向中纪委领导同志描述整个案件的全貌了。
  
  刘兴强要帮助一行贿者,恶意收购我科龙的股权,首先安排对科龙的例行巡检,我当时已经感到来者不善,然而终于没有发现科龙到底有什么问题,而且聂旺标为组长的办案小组就在2005年1月就出具了整改意见报告的初稿。刘兴强和范福春讨论并研究了这个初稿,认为不足以对科龙立案调查,即使由范福春直接送到国务院也不会被批准。于是制造了科龙帮助格林柯尔担保2.76亿美元的弥天大谎,这就是尚主席告诉俞正声书记的科龙给格林柯尔非法担保20多亿的说法。刘兴强不仅藏匿了2004年12月4日科龙否认这笔担保的证据和十分完整的回函,而且,他也没有把整改意见报告的初稿上报到证监会和国务院,这就是为什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和二处的官员在此前都没有见过这份整改意见报告初稿的原因。
  
  刘兴强另外伪造了一份材料,这份材料不符合证监会内部格式,因为证监会例行巡检的内部格式,就是整改意见报告初稿。所以,刘兴强不敢把伪造材料让中国证监会的任何人看,当然就更不敢在中国证监会里面走程序了。而证监会向给国务院汇报通常是2页纸的简短报告,而这么的简单报告中已足以把一个耸人听闻的事讲清楚了,科龙本身的净资产不过28个亿,一下子非法给格林柯尔担保了23个亿,这个谎言本身当然是非常恐怖和吓人的。而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证监会上报的报告,肯定是证监会内部已经意见统一的报告,同时也是应该是证据确凿的报告。那么科龙对格林柯尔担保了23个亿,当然是一个大事情,范福春骗取国务院的领导批准也是很容易的。
  
  国务院领导绝想不到范福春会有这么大胆,仅与刘兴强两人私下就敢策划这么大的莫须有的案件,而且敢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欺骗国务院领导。这可能也是中国建国以来最神奇的,最高智商,最狡诈的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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