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的行业模式
未来岩土工程行业的模式,应当是知识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的彻底分离。
岩土工程可以分为两大块:一块在咨询公司,是未来岩土工程师主要的服务企业。勘察、测试、设计、检验、监测等,都和数据、论证、决策有关,属于知识密集型,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对工程的效果起决定性的作用。另一块在工程公司,负责岩土工程的实施。工程公司也需要先进的技术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但还需要设备、资金、管理等,企业的整体素质显得更为重要。由于管理模式差别很大,所以分属两类企业。但在完成某项工程任务时,这一文一武必须密切配合,一般而言,决策权在咨询公司,施工企业受咨询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例如:勘察方案和钻探测试要求,由咨询公司的岩土工程师提出,钻探公司执行,并接受岩土工程师指导和监督。地基处理方案由咨询公司提出,工程公司执行,并接受咨询公司监理。岩土工程师可布置必要的检验监测工作,以保证工程的安全,并达到经济合理的要求。和现在的分包关系不同,这两类企业是独立的,不存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
在咨询公司里服务的岩土工程师,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和很大的自由度。他的利益不和钻探公司挂勾,不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挂勾,这和现在岩土工程师在勘察单位,他的利益与钻探等捆绑在一起,他的活动受勘察单位的牵制是不同的。他可以自由地协助业主推荐钻探公司和施工公司,他的工作可以贯彻岩土工程的全过程,勘察报告是他写的,方案是他出的,施工是他监理的,总的技术责任自然由他来负,责任也就十分明确了,勘察和设计脱节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受业主委托,咨询公司还可以承担招投标工作,各种技术评估和技术论证,司法诉讼的技术鉴定、出庭作证等等。与现在的勘察设计单位比,有大得多的发挥余地。
在这样的行业体制框架下,招投标由岩土工程师协助组织;勘察方案、取样试验要求,由岩土工程师确定。由于钻探公司是岩土工程师向业主推荐,并受岩土工程师的指导和监督,野外记录的质量和取样的质量都可以得到保证。钻探米数综合价格不可能出现,技术含量高的岩土测试:分析评价不再处于从属地位,盲目增加工作量以提高收费成为不可能,勘察市场的恶性竞争将被彻底解决。由于现场施工由岩土工程师监测手段,不断完善岩土工程设计,保证工程的安全和经济合理。由此可见,咨询公司充当了岩土工程全过程中总参谋部的角色,权力很大。这就要求岩土工程师必须具备很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有了健全的注册执业制度才能实施。相应地岩土工程师的责任也很大,万一发生事故,不仅要负法律责任,作经济赔偿,而且对今后的继续执业肯定会发生很大影响。在这样的体制下,岩土工程的总体质量将得到很大提高,市场秩序会得到很大改善。无论钻探、取样、测试、施工,都将在正常竞争中不断取得技术进步。
专业咨询是个大行业,我国的咨询业需要大发展。21世纪已经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而咨询公司则是知识经济的重要载体。国际上咨询业非常发达,有问题,找咨询公司已成一种思维定势。相比之下,我国相当落后,无论数量、从业人员的质量、专业的覆盖面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很不相称,与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大背景也很不相称。我国已经加入WTO,咨询业肯定会有一个大发展。
4 从集体负责、规范负责,到岩土工程师负责
勘察设计的技术责任,我国一直贯彻单位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并形成了一套制度。但是在实际上,个人责任往往不够明确,以致一旦发生问题,难以分清具体的责任人。譬如一份勘察报告,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单位盖章,重要的复杂的大型工程,可能有若干人共同编写,经过初审、终审,还有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签字,个人责任如何能分得清?再加上勘察工作是由测绘、勘探、取样、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工程物探、统计计算、编绘图表等等一系列工序环节,情况很复杂,分清个人责任就更不容易了。好在过去主要是单位承担责任,个人责任一般由单位领导去查。这种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是行之有效的,但现在,没有明确的个人责任制度,是根本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环境的。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都是强制性的。改革开放以后,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但主要规范基本上还是强制性的。这些技术标准对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但负面影响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对专业人员的限制过死,不利新技术的应用和工程师个人的经济的发挥。岩土工程特别强调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可是按现行的标准往往难以做到。外国工程师很难理解,我国的规范为什么对勘探孔间距、取样数量之类,规定得如此具体。我国的勘察设计人员,一切按规范行事,出了问题由规范负责,已成思维定势。譬如地基承载力,本来是一个复杂问题,由于规范有表好查,问题简单化了。至于实际上保守也好,不安全也好,都不是专业人员的责任,由规范负责。规范修订取消了承载力表,使勘察设计人员无所适从。
在国际上,有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两个层次:技术法规由政府制定,并监督执行,当然是强制性的。涉及工程安全,人身的健康和安全、环境等,属于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问题,由技术法规作出规定,全社会都得遵守。技术标准由政府授权的民间权威机构制术和发布,一般由社会自由选用,通过合同形式对合同的签约方约束。既灵活,又有法律效力,适合于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我国参加WTO后,肯定也会按国际上共同的模式改革。目前,由于《标准化法》尚未修订,还不能一步到位,还需要通过《强制性条文》过渡。估计注册岩土工程师制度实施之时,这个过渡也可完成。
因此,未来岩土工程的责任制度将发生很大变化,从现在的以集体负责为主,规范负责为主,过渡到以注册工程师个人负责为主。岩土工程师的权力很大,自由度很大,但责任也很大。对于以知识和技术为支撑,以个人脑力劳动为主要形式,在技术决策方面起关键作用的职业,这种制度应该是适宜的。这样,岩土工程师可以在遵守法律,遵守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情况,自主地确定勘察和设计方案,自主地选择分析计算方法,向业主推荐采用的技术标准,并列入合同,监督勘察设计方案的实施,进行必要的检验监测,并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当然,这私多的工作,并不要求一个人去做,他可以有助手,甚至一个班子。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加职了监管力度,并取得了明显收效。对于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我们应当提倡企业自律,社会机制和加强政府监督相结合。其中,企业自立当然是基本的,但是,如果缺乏良好的社会机制和有力的监管,那么这种自律既难以持久,也难以普及。作为法制国家,政府监管当然十分重要。但不能事事依*政府,尤其是许多具体技术标准是否得以严格执行,还得通过诸如合同关系的形式互相制约。咨询公司与工程公司分离,由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的岩土工程师监督和监理,无疑是十分有效的,也可减轻政府的监管负担。良好的社会机制可以促使各方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实现以技术取胜,以管理取胜,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5 实施条件和时机
本文主要讨论了未来注册岩土工程师的所在企业和技术责任问题,那么,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什么条件?怎样掌握这个时机呢?
首要条件是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全面推开,并建立起一套相当完善的对注册工程师的管理制度。这件工作在人事部和建设部的主持下,正在积极推进。
其次是咨询业的发展和完善,包括咨询公司的法律地位、资质标准、收费办法等。没有发达而健全的咨询业,注册岩土工程师很难有用武之地。
第三是保险制度。由于咨询公司和注册工程师对工程要负法律和经济责任,没有相应的保险,是无法设想的。现在,有些城市的金融机构已经推出了这个险种,尚需进一步推开和完善。
第四是技术法规的制订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分离。由于涉及国家的立法程序,估计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但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尽快过渡。想信不会影响对岩土工程体制的改革。
此外,还有试验室的认证及其他相关资质的配套,市场的净化和市场管理的完善等等,不一一阐述了。
有人可能担心,注册工程师负这样大的责任,他的报酬能与责任挂勾吗?其实,在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责任和报酬的适应是一种必然规律。注册考试只是入门的门槛,考查你是否具有必备的水平。你为工程作出了贡献,承担了责任和风险,显示了你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咨询公司自然会请你,客户自然会请你,自然会取得社会的承认,报酬问题也就自然解决,用不着政府来评定。
本文以上的意见是一种目标模式。根据以往经验,改革必须逐步推进,不可能一步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现在就可以试点,以便取得经验,为全面推行做准备。
为什么二十多年的推动,岩土工程专业体制的改革没有到位?从外部看,缺乏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从内部看,缺乏权威的有效的专业资格标准和认证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水到渠成可以指日而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