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阅,读后感: gR%fv
1、在国家试行版基础上,结合浙江区域有很多修改和完善,如评估级别确定时,简单地质环境条件下重要项目由一级变更为二级;明确了潜在不稳定斜坡可能产生崩塌、滑坡列入致灾体现状评估,而在预测评估中建设工程可能遭受地灾作承灾体发生变化后的预测评估。。等等,不过没在条文说明,略有遗憾。 "(/.3`g
2、因平原区存在地面沉降或岸坡失稳滑坡等,否则平原区列入地灾非易发区,可减少这方面的地灾评估(节省技术和经费支出)。 l\a 0 k4
3、泥石流、地面塌陷现状评估中仅对已发生泥石流评估,而预测评估则分析潜在泥石流隐患,与滑坡、崩塌现状和预测评估存在差异,应该说同一规范内应遵循“一致性”原则。本人认为,应作对应的完善。 *Ri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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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地质灾害评估,存在软土变形、基坑失稳、隧道突水等争议性“非常规地质灾害”问题,本人认为不应列入。因为与前述地质灾害概念相冲突。 u05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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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个人意见,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