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评估有专门的资质,其他资质无法替代!甲级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乙\丙级可以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0Fu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Sridh?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q_R?Eay
第 29 号 v2)g 1sXd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5~H#(d<oZ
部长 孙文盛 V'DA[{\*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cBBt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Ld'J
第一章 总 则 9GU]l7C=z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a(}kk}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z6*<V5<7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vLT0ETHg6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mr:CuqJ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f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Jr;jRe`4c
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E&g%'1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WJ?:?'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fv!?Ga(
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oM|<";!?D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G)z|^yx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l Dxc`S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dR=tAf0$Q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5!X1G8h)uy
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HKDID[d0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Yg9joNBh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pkgjTXR2b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RY9V~8|M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O+vS|
第九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T;5r{{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z (?=Iv3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em{(4!W>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Wb}c=hZv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Ztr Cv?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a^U~0i@[S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R?o$Y6}5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n 80&
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G\de2Q"d:O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ml`8HXK0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Ho;X4lo[j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r SkUSe6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_9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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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Gf EX>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Ft0Ry<OL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ar9]"s+'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yEa5rd?W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Qo I<j""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n{l$r'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I{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8Eu[p7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9+|$$)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Cp\6W[2+B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Z{*\S0^ST
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7g^]:3f!
(一)资质申报表; _;"il%l=1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i$Ul(?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8\^R~K`sY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8]c2r%J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4Z3su^XR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1C+13LE$U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xo^b&ktQd
(八)技术设备清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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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t9lPb_70
资质申报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X0HZH?V+
第十五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g&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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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单位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Ze}B*0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hPkp;a #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结果,应当在批准后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nynl'Ryk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x0^#AVg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zhHI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ms-*c&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jN.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_90UwWpj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aqZi:icFa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9cbd~mM{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评估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h,:m~0gmj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bL`TySX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MVz$h{c.]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u[;\y|75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NWESP U):w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8'NG6"H`
第四章 监督管理 K8|r&`X0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ELo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