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AfeaU'>
(一)凡新建、改(扩)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都应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申请采矿权和变更或延续采矿权时,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12rr:(#%s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必须由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具体要求如下: cPtP?)3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的单位可承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一级、二级、三级评估级别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 ?Q@Pn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二级、三级评估级别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WRo#ZVt9$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三级评估级别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q&P"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依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