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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勘探孔深度时,主要考虑是否满足设计的需要。例如,采用桩基的工程,勘探孔的深度必须满足探明桩基压缩层工程性质的要求,而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物,压缩层深度显然比桩基的要求浅得多,因此勘探孔的深度也比采用桩基的工程要浅得多。需要计算沉降的工程,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取决于沉降计算压缩层厚度,与建筑物的荷载及基础的宽度有关,也与建筑物的长宽比有关。 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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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JGJ 72-2004) 给出了箱形基础或筏板基础的控制性勘探孔和一般性勘探孔深度的估计方法: :.wR *E
控制孔:dc =d + αcßb \c1u$'| v
一般孔:dg =d + αgßb FCL7Tn
对于多层建筑,按应力影响深度考虑: mw2/jA7
条形基础:3b cPD&xVwq>
独立基础:1.5b 77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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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系数数 H9}z0VI
土类 岩土类别 a *?bnw?
碎石土 砂土 粉土 黏性土 软土 Bx9R!u5D
αc 0.5-0.7 0.7-0.9 0.9-1.2 1.0-1.5 1.5-2.0 XpWcf ([
αg 0.3-0.4 0.4-0.5 0.5-0.7 0.6-0.9 1.0-1.5 +XV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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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对于多层建筑,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但不宜小于3m。 Y+vG]?D
黄土作为特殊土,应按湿陷深度控制。(对于临时建筑、次要的1~2层建筑及构筑物,可按浸水机率考虑,浸水深度机率15m,以下靠毛细力渗透)。 KY5 it9e
除上述规定外,《岩土规范》尚做了如下补充: q<.m@q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土可取附加应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高压缩性土对不均匀沉降的敏感性比中、低压缩性土的敏感性高,其允许变形值比中、低压缩性土的允许变形值大。这是因为高压缩性土的固结时间比较长,不均匀沉降发展速度比较慢,上部结构混凝土或砖墙砌体由于徐变的作用,能适应发展比较慢的不均匀变形,故允许变形值比较大。此处,深度加深,更偏于安全考虑)。 `@%hz%8Y
3 当采用桩基础时,勘探点深度还应满足如下规定: [B<htD&
1) 宜布置1/3~1/2的勘探孔为控制性孔。对于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桩基,至少应布置3个控制性孔,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桩基至少应布置2个控制性孔。控制性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厚度;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3~5倍桩身设计直径,且不得小于3m;对于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hKVj\88
2) 嵌岩桩的控制性钻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不小于3~5倍桩身设计直径,一般性钻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不小于1~3倍桩身设计直径。当持力层较薄时,应有部分钻孔钻穿持力岩层。在岩溶、断层破碎带地区,应查明溶洞、溶沟、溶槽、石笋等的分布情况,钻孔应钻穿溶洞或断层破碎带进入稳定土层,进入深度应满足上述控制性钻孔和一般性钻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