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高层、低层、多层的划分:
超高层:最初来源于日本,1995年出现英文词条Super-tall building ;当前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和规定,一般泛指某个国家和地区内较高的高层建筑;通常指高度超过 100m 或层数在 30 层以上的建筑。
高层:我国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95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50045-2002 规定: ≥10层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或≥24m的公共建筑。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规定:≥10层 或 ≥28m的为高层;而美国规定高度为22~25m以上或7层以上建筑为高层建筑;英国规定高度为24.3m以上的建筑为高层建筑;日本规定:8层以上或高度超过31m的建筑为高层建筑。因此有点乱。
多层泛指2~9层的住宅及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为多层;而《住宅设计规范》上指4-6层住宅。
低层一般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高度≤10米),且建筑层数小于等于3层(层数≤3层)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