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 ;Bc<u[G
浙建设〔2012〕50号 w1/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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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g{f>jd
近年来,我省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着市场竞争不够规范、个别企业诚信不足、合理的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证、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动工程勘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Hi 0df3t
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性 ^_"q`71Dk
(一)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随着我省各类工程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一批投资规模大、结构体系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相继投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更加重大。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方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认清形势,狠抓落实,推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迈上新的台阶。 F(kRAe;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市场 kJ5?BdvM&
(二)保障工程勘察基本工作条件。建设单位要依法负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并切实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不得迫使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lr= !:D=K
(三)严格执行勘察资质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业务。其中承担基坑支护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级别具备相应工程勘察甲级综合类资质、乙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资质或者乙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勘察业务委托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3[g++B."pC
(四)完善勘察招投标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2号),健全和完善勘察招投标制度,进一步强化勘察技术方案在评标中的主导作用,坚决制止擅自压缩勘察周期、片面追求低价中标等不良倾向。建立全省工程勘察评标专家库,积极推进网上远程评标。 5In8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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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肃查处市场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EW_pwZPA
三、健全和完善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tFY%Y
(六)强化勘察企业工程勘察质量责任。勘察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要按照《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后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oGM>@q=B
(七)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由建设单位指派本单位符合见证员条件的技术人员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人员的资格和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建设单位没有符合见证员条件的技术人员的,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资质且与本项目勘察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勘察企业进行外业见证。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外业见证单位对工程勘察外业过程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h[v3G<C ~r
(八)规范土工试验室管理。进一步健全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技术人员要求和设备配置标准。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土工试验室,规范土工试验质量管理程序,提高土工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对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工作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清理土工试验室不达标的勘察企业,保障勘察工程基础性资料的真实、可靠。省外工程勘察企业来我省承接工程勘察业务或省内工程勘察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为避免因长途运输影响土样试验数据准确性,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置与开展勘察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或与当地已取得计量认证、能提供满足勘察质量要求且有富余试验能力的土工试验室的勘察企业签订土工试验合作协议。 I3y4O^?
(九)健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和勘察作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严格执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号),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审核人、审定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本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其他技术人员也应具备相应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做好勘察现场作业工作并加强管理,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现场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和签字,并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有关规定,认真实施工程勘察作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见证员等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UVm0AeUq
(十)完善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程序。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先行将勘察文件报审,不得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对不能提供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受理。为了提高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勘察文件进行集中审查。未进行勘察文件集中审查的地区,同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原则上要分别委托不同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7XI4=O};&%
(十一)强化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要重视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室内试验记录等的核查。对原始记录资料内容和深度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原始记录资料与外业见证记录不符的勘察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中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勘察企业和相关勘察人员诚信档案。 .}u(&
(十二)加强勘察成果使用校核和动态监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现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重大工程特别是地下工程和边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动态监测,建立健全险情预警和响应机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承担地下工程和边坡工程等岩土工程监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工程勘察甲级综合类资质、乙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资质、乙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资质或者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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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着力强化工程勘察监督执法和技术创新 as47eZ0\
(十三)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特别是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超限高层建设工程项目,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人员力量、装备能力等情况的动态检查。对存在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勘察外业和数据弄虚作假、技术人员不到位等行为的勘察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取得岗位证书人员,如不再符合岗位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岗位证书。 |$-d,] V
(十四)加快工程勘察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抓紧研究建立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全省工程勘察作业动态和质量信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检查,要求承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等工程勘察任务的勘察企业在现场钻探工作开始前48小时内如实提供工程勘察项目合同情况、勘察方案、外业开始及计划完成时间和勘察现场作业人员等信息,并组织力量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进行巡查和重点抽查。 F/,<dNJ
(十五)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对勘察文件审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成果质量低下、弄虚作假和规避监管等行为的勘察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示。重点监管的勘察企业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报审勘察文件时,应提供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和测试、试验等勘察全过程的视频影像或由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勘察全过程的见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认真核对重点监管勘察企业报审的勘察文件与所附视频影像或见证报告记录是否矛盾,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监管勘察企业所属工程勘察项目外业现场和室内土工试验的巡查和重点督查。各地要积极探索有效的勘察质量监管机制,积极发挥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作用。 7Mbt*[n
(十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制定工程勘察不良行为认定细则,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不良记录管理,及时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ur quVb
(十七)推动工程勘察技术进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工程勘察面临的新风险、新问题,统筹安排,逐步加大对工程勘察基础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力度,特别要集中力量解决带有普遍性的关键问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勘察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提高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能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勘察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 Xcpm?aTo
本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R;m0e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j`&i4K: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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