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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日前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发布《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见今日二版),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土地复垦工作。《办法》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YG#{/;^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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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包括总则、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土地复垦验收、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土地复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计54条。 TTSq }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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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Em6+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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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办法》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bNLm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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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办法》明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U;Yw\&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