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i<D}"h|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5,:tjn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s!"pEZWck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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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
Zl]Zy}p* +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Vv(!Ki}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7e&R6j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myH:bc>6 6、重新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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