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5月份对本市区一县城新建教学楼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由于部分新建教学楼位于拟拆除老教学楼(现在仍在教学利用)上面新建,学校出于提前进入设计及招投标程序,要求我们提供完整勘察报告以便用于设计然后进入招投标程序,现场钻探过程中,征对该部分建筑内钻探孔(总共21勘探点,该部分占6勘探点)采取了移位至老教学楼后侧小空间内采用手工钻进行钻探(平面图上未能体现钻孔移位),钻孔揭露到基岩面,基岩面以下深度为推测深度(场地基岩为白垩系沉积砂岩),我们跟学校也有口头约定,基础施工过程如若地质异常较大则另行安排钻机机场进行施工补钻,2014年12月,学校对项目启动招投标程序报项目于建设局,县建设局看现场过程中发现老教学楼都未拆除,但是钻探报告显示在老教学楼内有钻探孔,认定我们提供虚假勘察报告,学校校建负责人同教育局领导一起向建设局协调将情况同建设局说清楚(包括我们口头约定的施工补充钻探承若),但建设局撇开甲方,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第一小条(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对我勘察院实行10-30万元的罚款。项目勘察费用总共才14000元,该如何提起行政申诉(复议),以减低罚款甚至于免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