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条件所限,以支护开挖为主要形式。基坑支护结构的类型主要有:放坡、排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水泥土墙、拱圈等,各种支护形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优缺点。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第3.3.1条:支护结构可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施工作业设备和施工季节等条件,按表3.2选用排桩、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逆作拱墙、土钉墙、原状土放坡或采用上述型式的组合。结合本基坑的特点,现选取土钉墙、桩锚两种支护方案进行比较,分述如下: [mG!-.ll
表3.2 基坑支护结构类型和适用范围 L /N%ft]!T
结构类型 适用范围 #3FsK
排桩或地 ?MSV3uODb
下连续墙 1.适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三级; &}#zG5eu
2.悬臂式结构在软土场地中不宜大于5m; =W gzj|Kr
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用降水、排桩加截水帷幕或地下连续墙。 V'K:52
水泥土墙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2LCOB&-Ww
2.水泥土桩施工范围内地基土承载力不宜大于150kPa; rWN%j)#+
3.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 [[ll4|
土钉墙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的非软土场地; ;2gO(
2.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fM(~>(q&
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PM)nw;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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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作拱墙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F84<='K
2.淤泥和淤泥质土场地不宜采用; dvAz}3p0]
3.拱墙轴线的矢跨比不宜小于1/8; aZq7(pen
4.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p y%:,hi
5.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y7H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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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坡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三级; "z*?#&?,
2.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 JI&.d:
3.可独立或与上述其他结构结合使用; B @8lD\
4.当地下水位高于坡脚时,应采取降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