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9/=
在2008新规范中4.2.6 承台与承台之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4*&_h g)h
1 一柱一桩时,应在桩顶两个主轴方向上设置联系梁。当桩与柱的截面直径之比大于2 时,可不设联系梁。 }j;*7x8(
2 两桩桩基的承台,应在其短向设置联系梁。 <KlG#7M>
3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柱下桩基承台,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联系梁。 LR|L P)I
fL>>hBCqC
gP:mZ7
其中第3条和原规范比“有抗震要求的柱下独立桩基承台,纵横方向宜设置连系梁;”增加“设防” `KgIr,Q)
Sxa+"0d6
“有抗震要求”和“抗震设防要求”有什么区别? E|P
&==X.2X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