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责任,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我国将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签字签章制度。为切实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管理工作,确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09年9月1日起甲级和乙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执业制度;丙级及以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注册土木工程师签字执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建设项目规模分类依据原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执行。
二、执业范围
1.工程勘察:
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建筑材料及填埋(堆填)废弃物勘察、环境工程调查与勘察、人为和自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地震地质勘察,成果包括工程综合分析、评价(评估)与专业建议。
2.岩土工程设计:
与各类建设工程相关的地质体、岩土、地下水、填埋(堆填)废弃物、既有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等的利用、开挖、治理(处理)、控制和围护(防护)体系的工程方案及其施工方案设计,地基基础和地下建筑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周围建成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方案设计。
3.岩土工程治理
岩土工程设计相关方案的工程施工作业组织设计与实施。
4.岩土工程测试、检测与监测
各类建设工程中与岩土工程治理相关的地质体、岩土层、工程结构与构件(含工程基础)及周围建成环境的变形、强度测试、检测、监测及承载力分析评价。
相关地下水及地表水监测、地球物理勘探(探测)暂不列为注册执业签章范围。
5.岩土工程监理
对第1~4类业务实施的全程或部分过程监理工作。
6.岩土工程咨询
包括各类建设工程与上述第1~5类业务相关的工程技术及质量管控方案咨询;相关前期设计、招投标和采购方案及相关标准和实施方案的研究、论证与方案制订;工程建设(包括岩土工程治理)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项目管理以及相关事故分析、鉴定;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要求的其它业务范畴。
三、签字签章文件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当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要求(见附件),在规定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对于生产流程过程中,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体系要求的责任人签字的过程记录和文件,可不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四、执业管理
1.执业准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加入一个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后方能执业。在注册有效期内调离聘用单位,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并同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相关对顶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但其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企业的业务范围,当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聘用企业的业务范围。
2.审查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地在规定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并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弄虚作假内容的文件并加盖执业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签字盖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3.执业责任。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聘用企业对本企业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承担法律责任。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其签署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承担技术和质量责任。聘用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追偿。
4.执业情况备案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注册审批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
5.离退休人员管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可受聘于一个企业继续执业。受聘于原企业的,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受聘于其它企业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明,并同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6.执业年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岁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受聘执业。
7.本通知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印发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进度规定
1.过渡期为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正式实施从2012年1月1日起。
六、其它有关要求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不实行代审、代签制度。在实施过渡期内,具有勘察设计资质而没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单位,可与能满足单位资质与个人注册资格要求的单位进行合作,签订合作协议书,并由合作单位指派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人或审定人,并经签字盖章后的成果文件方可生效和交付。合作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凡在过渡期内,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项目必须至少有一名注册土木工程师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人或审定人。在正式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制度后,凡属甲级和乙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
3.凡在过渡期内申请资质升级、变更或首次申请办理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须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注册人员要求。但已办理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暂不与注册人员挂钩。
4.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00九年二月一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一、工程勘察
1.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责任页;
2.工程勘察补充成果报告(文件)责任页。
二、岩土工程设计
1.岩土工程设计成果报告(包括设计图纸)责任页(图件责任栏);
2.规定签字的岩土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责任页。
三、岩土工程咨询
项目咨询报告书责任页。
四、岩土工程测试、检测与监测
1.岩土工程测试、检测与监测成果报告书责任页;
2.岩土工程测试、检测与监测补充成果报告(文件)责任页;
五、岩土工程治理
按照《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进行签署。
六、岩土工程监理
协议受托监理事项的成果文件责任栏。
七、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的工程竣工备案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