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到底昭示了什么?--“被奴役的权利”与“恩赏的自由”
作者:新赤旗
邓玉娇得出囚笼,网上有众多网友额手相庆,甚至有人将这称为“网民的胜利”。固然邓家妹子免于处罚确实对她来说是一大“德政”,而且能重获自由也值得祝贺;但这果真是“庶民的胜利”吗?别忘了,法律明言是“防卫过当”可是有罪的,只不过是“免于处罚”而已。也就是你的行为是有罪的,但这次不罚你了,为什么呢?或许影响过大?或许了悲天悯人?或许担心反弹过强,给民众的愤怒有一得以释放的渠道。恩赏的“自由”毕竟不是自由,它不过是奴隶主赐给奴隶的一块骨头而已。
但在整个事件中,执政的遮掩“和谐”,司法的为权“是从”,执法的扭曲“稳定”,虽为民众早已了了,如今又一次曝露无遗;此外各种体制内外力量和媒体的角逐与操弄也是热闹非凡。譬如南方某报系和所谓的法律精英们在整个案件中表现也堪称一绝。一面是隔山震虎,借力打力;一面又是约束民意,唯恐越雷池一步。他们担心的到底是什么?一言蔽之,也就是“所谓的法律之真精神与程序之合法性被正义合法性所突破”,也就是私有产权基础上的“ 宪政至上,司法神圣”。
现实社会真能一句“司法神圣”就天下大定吗?,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活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恐怕邓案中的法律审判恰恰体现出了当今社会共同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反映出的意识形态。
有人将中国社会比作酱缸;表面上波澜不惊,死水深潭;里面却是酵变复杂,臭气熏天。邓玉娇案本身就并非是一个孤立的案件,此前后从去年的林书记屁民案起、到今年各地公务员和富商“嫖宿”中小学生案无算,涉及女性权利与性权利的案件层出不穷,仿佛中国男性愈加的禽兽不如,但到底是“谁”造就了这一个过程?
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是老人还是小孩,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无论是群众还是干部,任何一个对中国正常生活略有了解的普通人都恐怕无法否认今天的中国应该是全球最为“娼盛繁荣”的国家,(当然也许富人和干部们可能“了解”得更清楚)。行业从业人员少说也有上千万,门类齐全,从5块、10块的“街头快餐”到 5000、上万的“高级总会”;录像厅、洗脚屋、洗头房、桑拿室、洗浴中心、按摩房、KTV、夜总会、俱乐部,客户群类细分,从50、60岁的下岗大妈到 13,14的邻家小妹,肤色黑黄白,相关服务应有尽有;数百东瀛“友邻”集体海南狂欢,黄色娘子军远征海外,更有成万党员干部扬威欧美,西方从业人员也要学习中文“打炮、发票”的发音以共襄“盛事”,当真是外贸内需齐进。中国的性服务行业在30年内从无到有、从弱到强,转变观念,超常发展,早已成为充分市场竞争、打破内外樊篱、全方位与世界接轨、深入融合全球化、技术领先诸强的中国自主产业的“瑰丽之宝”。
邓玉娇这次是有幸脱得牢狱之灾,那么谁能保证不出现下一个邓玉娇?她固然可以脱离“雄风宾馆”,那么别的姐妹呢?而且最根本的问题是到底是“谁”让“邓玉娇们”走向了“洗浴中心 ”?什么时候开始,使我们将这些遍布城市农村、大街小巷的洗浴中心、洗头房中的服务视为寻常事情乃至理所当然,而且我们不仅是男性,也包括那些自以为与妓女不同的那些所谓“独立自主知性时尚的女性”。但是对于如邓玉娇一样数千万的中国青年女性,在这个资本横行、权贵当道、政治腐化、道德沦丧的社会中,除了血汗工厂中密不透风的十数小时廉价的奴役工作,最终可能一样难免工头与老板的占有;就是洗浴中心或者总会中直接将自己的身体与自我灵魂的零售出卖,也许还有“签订契约改“零售”为“批发”的改变命运”的机会,难道她们真的还有其他选择吗?
在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切事物都已商品化并以货币的形式度量的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妓女(性服务行业)自然也成为“整个社会生产方式的一部分”。无论是性的权利还是人繁殖的再生产的能力也自然是商品化的,也“自然、应然和必然”以金钱的方式计算,妓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出卖自己的身体在本质上和其他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没有什么区别。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彻底地解体旧有的封建生产关系和附之于上的家庭关系,有目的的培养出大量随时待命可以使用的廉价劳动力——失业的“劳动大军 ”,他们(无论男女)除了出卖自己别无选择;另一方面又以货币的度量方式对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私人垄断,而这种生产资料的垄断必然也含对“人的再生产(生殖)的生产资料(女性)”的再垄断。
今天的神州大地何尝不是如此?一方面是血汗工厂和建筑工人在如集中营般的工棚中每天忍受10 数小时繁重体力劳动,却衣食不全,还要担心欠薪工伤,不得已地数年集体窝棚独居,夫妻一年难有机会团聚,年轻农民工除了嫖娼,简直只有性犯罪才能缓解自己的性需求与性冲动;而另一方面,色情行业在中国遍地开花,各种层次的性从业人员应有尽有,几乎是公开经营;而有钱有权的何止2奶、3奶?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提到,“它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而家庭的充分发展形式,只有在资产阶级中才存在,而它的补充现象就是无产者的被迫独居和公开的卖淫。”
奴隶主制度下由奴隶主个人决定奴隶的交配与生殖,而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用金钱的方式决定“工资奴隶们”的交配与生殖。就像奴隶主为了夸耀自我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大量对女奴性占有一样(就连美国国父们也难逃此定律),资本家和精英们也通过嫖娼、情妇和通奸的方式宣告自己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能占有基因良好、年轻貌美、素质完善、成本高昂的“生殖的再生产资料”越能证明自己的显赫与富有。这也可以完全通过大量的例证以证明,否则何来80、90岁对“70、80后”的婚姻,恐怕就连最罗曼蒂克的布尔乔亚小说家也很难自圆出“纯洁的爱情”;否则何来某些官员和知识精英们以 3位数的占有情妇,这简直是对自我生理能力和记忆能力的进行极限自杀挑战;而官员与富豪们交际时,情妇更是成为必要的点缀品,这可比名车、俱乐部会员还要能证明身份,“哪个有头有脸的人,没有2、3个情人?”是不少官员名流的肺腑之言。
当然有人会说,在奴隶主制度下,奴隶主采用专制暴力和宗教迷信的方式对所有奴隶实施人身控制,所以无论男女奴隶不得不屈从,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则“人都是自由的,一切选择都是作为经济人的理性选择 ”,但真有什么自由吗?真有什么选择吗?“工资奴隶们”只有在“自愿受奴役”与“自愿饿死”间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要你稍微触犯这一生产方式,私权至上的国家机器一样以暴力加之;市场经济的专制迷信绝然不逊于宗教迷信的威力,而且金钱崇拜更是使得奴隶们发出“受奴役也幸福”的由衷感叹。这种以剥削与奴役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也需要将与之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合理化与合法化,再加之以消费主义的“鸦片熏陶”,不仅是统治者的自我神化,更是被统治者的心甘情愿。所以,现实中的女性对资本与权贵的投怀送抱,对奢侈生活的眷恋、对自我实现的自觉放弃,都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婚姻成为固定契约式的卖淫,而“卖淫成了专偶制的补充”。那句“笑贫不笑娼”恐也就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雄风宾馆”的洗浴中心到底是提供什么服务的,其实很多人都心知肚明;“异性洗浴服务”到底是什么东东,那也是人尽皆知的秘密。而整个“邓玉娇案”中吊诡之处就在于,这些早已是公然的现实却在法庭的庭审中和媒体的报道中,成了不可说破的真相;只有“缺乏理性,没有司法精神”的普罗网民们若不识世事的小孩叫嚷着“皇帝的新衣”。这是因为就在这个“繁荣‘娼’ 盛”、“‘日’新月异”的国度中,法律还文明规定“嫖娼非法”,甚至对嫖客和娼妓绝非仅仅是罚款谋利,根据法规最严重的处罚是半年劳教;据说连隔窗偷窥也是强奸未遂,(当然这种对性权利的私有性质的挑战必须要进行从严从重的打击),“有些男人本早已横下心要做婊子了,却还要抱着早已被改得面目全非的贞洁牌坊死活不放。”
在痛苦现实的面前,对事实的遮掩和强力的非法化(并以此从中牟取利益),只会使存在的问题欲盖弥彰,法律成为笑话,制度成为唇齿间的谎言,而社会成为憎恨的根源。恩格斯说过,“卖淫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最明显的直接肉体剥削,它使得“产生行动的心中痛苦”及其淡而无味的道德杂碎汤遭到破产,它燃起了复仇的火焰,激起了阶级仇恨...”。这种对性权利的垄断激怒的包括那些受压迫最为深重的最底层的劳动者,其中就有受尽奴役的女性性工作者。一切都是制度使然,一切都是利益使然,一切都是生产方式使然。其实每个人都应该耳提面命地记住一点,只要不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其相关的社会制度,那么妓女作为被剥削的劳动者的一员就不可能真正得以消灭,“由此生产关系所产生的公妻制,也就是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卖淫也就无从消失。”
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下,到底社会主义者该对妓女和卖淫问题持何种态度呢?这里且引一下恩格斯1892年致倍倍尔的一封信,“在卖淫现象不能完全消灭以前,我认为我们最首要的义务是使妓女摆脱一切特殊法律的束缚。...相对的不受警察侮辱性束缚的自由,使妓女大体上能够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和自尊心,而这在大陆上几乎是不可能的。她们把自己的境况看成一种不可避免的不幸,既然已经遭到这种不幸,她们也就不得不忍受这种不幸,但这决不应该损害她们的人格,也不应该损害她们的尊严;...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作为现存社会制度牺牲品的妓女本身的利益,并尽可能地使她们不致遭受贫困,至少不要象在整个大陆上那样,利用强制的手段,通过法律和警察的卑鄙行径而使她们完全堕落。”
一位哲人曾经说过的,“孩子、女人、穷人的错,都是成人、男人、富人的罪。”
社会早已将我们都“日”了,我们真能避免下一个“邓玉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