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项目审查 nM1U=Du
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 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Sb+pB58&N
第十二条 勘察范围为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2-3 倍基坑开挖深度,当勘察范围内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Z16G
第十三条 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 倍,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小勘察深度。 ]QM6d(zDA
ZJ@M}-4O1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挖土程序、降排水方案、周围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ThMW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