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2〕28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及《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健全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201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事项
(一)核查对象
凡于2012年6月1日前取得资质(新设立企业以主项资质批准文件日期为准)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含三级),主项为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和环保(限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等方面三级资质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二)核查内容
1、2011年度工程结算收入;
2、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近一年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标准
1、工程结算收入以资质标准的80%考核(2011年7月1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
2、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以相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考核。其中,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少于3名、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少于2名(原标准对三级项目经理未作要求或少于2名的除外),其余以省小型项目管理师合并计算;
3、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取得资质不满六个月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
4、企业在2011年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以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四)核查时间
2012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五)核查程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的企业,由企业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年度已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按企业注册地分别由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的数据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报,并统一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送我厅,经网上审批后加盖核查结论章。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环保(限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企业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属企业由省建筑行业协会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达到核查标准的,结论为合格,达不到的为不合格。
核查结论为不合格及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核查的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对该企业基础信息予以锁定,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撤回资质。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核查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或申请增项资质的重要依据。核查工作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核查结果。
二、有关规定
(一)2011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合格的企业,资质核查有效期顺延至2012年9月30日。
(二)2011年经整改已达到核查要求但未完成网上核查手续的企业,须完成2011年度核查后,方可申报2012年度资质核查。
(三)凡在《关于撤回江苏省淮安市楚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161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苏建建管〔2012〕173号)名单里的企业要求参加重新核定的,请按相关要求由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集中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核定后,在本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参加2012年网上核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重新核定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注销资质。
(四)为保证本次核查结果的真实性,2012年6月1日至9月30日,暂停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手续。
(五)主项资质为电子工程专业(三级)的企业按苏建函审批〔2012〕65号规定完成核定后,在本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参加2012年网上核查。
三、工作要求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等政策文件的宣贯,加强企业核查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核查程序,严格核查标准,健全清出机制,努力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人:栾印葆,025-51868691;姚义,025-51868627。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