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就是一个很矛盾的事情。各种分类,如果不给出一个定量的标准,执行起来有较大难度,就比如桩与浅基的分类。如果每个条文都像老帽兄这样对每一个数字抠得这么紧的话,那规范里很多分类标准都不能用了。
其实,我个人认为规范是死的,人是活的,做工程应该根据工程的特点利用我们已知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和施工,在不违犯规范的情况下尽可能有所突破,这样我们才会有进步。要不然,规范可以一千年不用变了。
对于类似本工程而言,可否采用以下思路?因为基础埋深较小,不考虑侧摩阻力,是否可将基础视为结构物的一部分,采用浅基础的设计理论进行计算与分析?则地基均为风化岩,建筑物的沉降差表现在视为结构物的一部分的“基础”的变形差?
一家之言,仅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