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T$<yl#FY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 {|D*
(GB 50223—2008) j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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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1 总则 /='Q-`?9
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7&9w_iCkV
IMBjI#\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wa~zb!y<
Ql%B=vgKL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Zd88+GS,#
!zvOCAb,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gVe]?Jva`
}+Q4s] 1.0.4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P]TT8Jgw
A7,%'.k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R7K`9 c1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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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J**y 2 术语 v~yw-}fk%
2.0.1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 "LJV}L
G0~Z|P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W#E(?M[r
8a&c=9 2.0.2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wlsx|
_/'VD!(MV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J@"UFL'^
![nL/ 2.0.3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k14<E/
.6LRg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hy%
p2k`)=iX em5~4;&'
3 基本规定 (wu ciKQ
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7qZC+x6_L
Sc#3<nVg 1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TOF V`7q;3
aSu^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vm{8x o
/zb/am1#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YM6
J:89
ivn2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jug[wf*!
W$2\GPJt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6)*B%$?x
"(vK.-T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HkBp&bqK
LMx/0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Yh!=mW!OY
PH%'^YAl7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M@c50&%
*S"RU~1_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Wh)
p5tb=Zg_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LM`2|3$
zi3v,Kq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B@NBN&Fr
]s\vc:cc?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4}k@p>5v'
hczDu8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59)6/i
2O*At%CzW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6i~|<vcSP
dNNXMQ0"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Du65>O
WW{_D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o $W@@aM
5>+@.hPX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uT2 DY[
1^*ogMe 3.0.4 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出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i{TPf1O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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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y-"D& 4 防灾救灾建筑 3<"j/9;K'
4.0.1 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 7M7Lj0Y)L
R9 Ab.t 4.0.2 防灾救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gd]S;<Jh
,[6Rmsk 4.0.3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f9jVh
A[^#8evaK 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wK7w[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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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J 2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O8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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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aJf3rHX
vA!IcDP" 4.0.4 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ZC'[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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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 4.0.5 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及县级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NfT}}
^67}&O^1 , 工矿企业的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v]EZYEXFL)
d^nO&it 4.0.6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8 yi#] 5`Q
=pi,]m 1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Ivv4u
<mlN\BcX; 2不属于1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 h 1
;`LG WT-<F 4.0.7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tc[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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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QB p7-\a1P3
&'&)E(( 5 基础设施建筑 ! J<Xel{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RV_I&HD!
5.1.1 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 K mH))LIv
6q8}8;STTY 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市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6'kQ(r>
X,aRL6>r 5.1.2 城镇和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建筑,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A03io8D6
@@U 5.1.3 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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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PNo:[9`S;m
mY/"rm 5.1.5 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jY%.t)>)
\ui'~n_t] 5.1.6 热力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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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37H 5.2 电力建筑 tmq?h%O>
5.2.1 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 $%\6"P/64
; 8DtnnE 5.2.2 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0+op|bdj
G^nG^HTo5 5.2.3 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D9.LyM
4]m{^z`1 1 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Dt[+HCCY:
]58~b%s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r'#!w3*Cy
mOh?cjOi 5.2.4 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z9,c
>Rt:8uurAG 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cL*oO@I&_
LKc p.i 2 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330kV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zEO~mJzo
"1^tVw| 3 供应20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城镇集中供热的热电站的主要发配电控制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 R|8L'H+1x
I*Dj@f` 4 不应中断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 FWW@t1)
$`W3`}#fM 5.3 交通运输建筑 %i3[x.M
5.3.1 本节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建筑和城镇交通设施。 //|B?4kk
K) 5.3.2 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应根据其在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修复难易程度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u|[Si;
B *O/>=_ 5.3.3 铁路建筑中,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Ⅱ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和最高聚集人数很多的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g7]ga
0nCiN;sA 5.3.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w (RRu~J
eL"'-d+] 5.3.5 水运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市、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CSoVB[vS
]zyT_}& 5.3.6 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供油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N".BC|r
@d~]3T 航管楼的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dHdq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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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5.3.7 城镇交通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l]F&-
]5QXiF8` 1 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处于交通枢纽的其余桥梁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d9S?dx
]!sCWR 2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隧道、枢纽建筑及其供电、通风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BC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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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jB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OqMdm~4B!j
5.4.1 本节适用于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j*|0#q;e6
t^K Qv~ 5.4.2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当特殊设防类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为重点设防类。 (n.IK/:
qonStIP 5.4.3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k3t]lGp
u? >x 1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E8/m_> rU
H'udxPF 2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应急通信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A9@coP5
qvo!nr7 3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邮政枢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QQN6\(;-
~Azj Y 8 5.4.4 广播电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YI*H]V%w
Q~ Ad{yC 1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国家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G7`mK}J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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