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简单的算例:场地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液化判别的土层为粉土,粘粒含量百分率为11,水位埋深2.0米,标贯实测锤击数为2击。 CK n2ZL
1 按初判条件:粘粒含量百分率为11,7度区大于10,可判为不液化土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是否意味着也可以考虑液化影响? 2 如果坚持用公式进行详细判别,则标贯锤击数临界值应为4.15,大于实测值,饱和粉土存在液化可能。 Z>`\$1CI
出现了初判结果和详细判明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前者是定性,后者是定量,不应该矛盾吧。大家正面说说,不要讨论“初判满足要求就不必进行详细判别”的话题。 5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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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来正面说说 )=Z;H"_
1、不能,不可以。 S#M8}+ZD,
因为满足条件时,你可以综合其它边界条件判为“不液化土”(其它边界条件有利于抗液化时),或者“可不考虑液化影响”(其它边界条件不太利于抗液化时)。LZ这里不能纯按逻辑理解为可这样,当然也就有对应的不可这样。 7{}E{/
2、不能再坚持用公式进行详判了!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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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任何经验公式或半经验公式,其变量都有一个适用范围。不能不根据建立这个公式的实际数据范围,而无限扩大其变量的使用范围。否则,这种建立在与实际数据相关的经验公式或半经验公式就不适用了。 rByth,|
对于抗震规范4.3.4条的详判公式,其也为经验公式。在7度区当其中变量之一粘粒含量ρc>=10、 F NPu
在8度区当其中变量之一粘粒含量ρc>=13或 1M&Lb.J6
在9度区当其中变量之一粘粒含量ρc>=16时,详判公式就不适用了。 06]3+s{{
即式中ρc有效使用范围是3~10(7度)、3~13(8度)、3~16(9度)。 Sh!c]r>\Q
或者说,初判是第一级别的判定,其条件并给定了第二级判定(详判)的公式适用条件。 并不存在矛盾问题 lq:q0>v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