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主题:地下水场地环境类型判定 SLRF\mh!L
讨论来源:《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 Ahc9HA2
援引规范条文: +,cd$,18
1、P147,附录G的注3A:当混凝土结构一边接触地面水或地下水,一边暴露在空气中,水可以通过渗透或毛细作用在暴露大气中的一边蒸发式,应定为Ⅰ类。 6AoKuT;
2、P316,附录G条文说明:本次局部修订增加了注4(即3A)。混凝土结构一侧与地表水或地下水接触,另一侧暴露在大气中,水可以通过渗透作用不断蒸发,如隧洞、坑道、竖井、地下洞室、路堑护面等,渗入面腐蚀轻微,二渗出面腐蚀严重。这种情况对混凝土腐蚀是最为严重的,应定为Ⅰ类,大气越寒冷,越干燥,环境越恶劣。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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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按规范理解,除了实心的地下结构(如灌注桩等)以外,所有地下结构的地下水场地环境类型均应该为Ⅰ类,由此影响到部分原来是微腐蚀性的水土可能变为弱腐蚀性,部分弱腐蚀性的水土可能变为中等....... )x~/q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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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意见: {T-^xwc
1、地下结构存在防渗措施,可以不考虑渗出。(但谁见过不渗水的地下结构?只是存在渗出量的大小问题) E]}_hZU
2、地下结构不暴露在外界。(哪个地下结构不与大气相通?)....... "l hj1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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