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王素卿司长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
2009-07-16 上午 10:07:19 来源:《中国建设报》 总点击数:383
——规范执业管理 推进制度实施
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相继实施之后,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又一项执业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将自今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评价,这一制度的实施必将对落实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包含了哪些主要内容?如何规范执业管理?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日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王素卿。
记者:请您谈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的建立和推进情况。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暂行规定?
王素卿: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岩土工程作为隐蔽工程,迫切需要尽快实施个人注册执业制度。2002年,原建设部和原人事部联合颁布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正式建立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并于当年开始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工作。2005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了注册工作。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已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8490人。然而,目前已取得资格的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的年龄结构已呈老龄化趋势,长期不执业将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因此,亟待出台一个既符合形势发展要求,又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特点,统一规范、便于操作的执业管理规定,以加快推进执业进程,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暂行规定编制组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提出了加快推进这项制度实施的主要原则。一是总体推进。要尽快启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注册制度,促进勘察设计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二是稳步实施。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注册人员情况不一,通过建立适当、合理的过渡期政策,稳步推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进程。三是项目先行。尽快在岩土工程项目中实施执业签字制度,暂缓将注册人员与企业资质挂钩,有效解决好部分地区、单位注册人员短期内不能满足单位资质标准等问题的矛盾。
记者: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于规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王素卿:暂行规定明确了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的时间和范围,并详细阐述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工作范围。依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对其签章文件范围、签章位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分别对岩土工程设计和只提供勘探、检测、监测数据资料的两类岩土工程项目的签章要求做出了特别说明。同时明确,凡需签章的技术文件,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
为规范执业管理,暂行规定还提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及时、独立地在规定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聘用单位不得强迫签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代为保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申请延续注册时须提交执业登记表;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等。
记者:暂行规定对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岗位和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王素卿: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的规定,为保证执业制度与现有规章的衔接,暂行规定要求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不采用代审、代签等方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并对其签章的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负责。
记者:目前,我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数量仅有8490人,有的企业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数量不够,有的甚至还没有这样的注册执业人员。对于这样的情况,暂行规定是否考虑了相关企业在开展业务、资质审核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王素卿:考虑到当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总体数量不足、分布不平衡等因素,为了稳妥推进执业制度的顺利实施,暂行规定特别设置了3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不强求甲、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而是规定只要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中有一人具备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即可。
在过渡期内,允许暂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单位与能满足单位资质与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单位签订外聘协议书,聘用外单位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本企业的业务。但应注意两点:一是外聘协议需由双方企业签订,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外聘单位签订协议。二是外聘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所在单位的资质应具备所承接项目资质的要求。
在过渡期内,允许已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审核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数量暂不与其资质标准条件挂钩,可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来认定。但对于首次申请、增项资质和升级资质的单位,在资质审核时要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标准条件进行考核。
记者:在过渡期内,采用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方式承揽项目的,其工程质量责任如何界定?
王素卿:在这种情况下,由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所在单位不需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除外)。该项目外聘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对其签章的技术文件承担执业责任。
记者:在过渡期内,是否允许已有一名以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勘察设计单位向其他单位外聘注册执业人员,以适应项目执业需要?外聘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否在原单位开展执业工作?
王素卿:暂行规定允许在过渡期内采取外聘方式解决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签章问题,但仅适用于本单位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情况,不允许已有一名以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勘察设计单位外聘注册执业人员。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允许被指派到其他单位执业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在原单位开展执业工作,但不得在同一时间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开展执业工作。此外,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只能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不允许外聘的注册执业人员在暂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