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有两种情况都是有依据的。 t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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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2001规定的: RTK}mh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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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下列工程或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本标准,需做专门研究; 2Oyy`k
b)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z<a$q3!#
c)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W0Kt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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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有法律效力,应该遵守。当然上面是4级安评 XAk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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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从法律上来说,有擦边球的味道。 VLiI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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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给了一个口子,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予以了说明: YnSbw3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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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o*X]b]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QS^~7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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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没有量化,当然权力只下放到省一级,因此各地省级都制定了具体的需要进行地震安评的建设工程,并且通过了省级人大的批准,具有法律效力。有些省80米以上就应该做地震安评。 b 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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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城市也制定了具体的需要进行地震安评的建设工程,并且通过了市级人大的批准,从法律上说,在这个城市管辖范围,当然也就具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