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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rBtD(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包括构筑物)桩基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_wenl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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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混凝土的灌注 vK~tgZ&
6.3.26 钢筋笼吊装完毕后,应安置导管或气泵管二次清孔,并应进行孔位、孔径、垂直度、孔深、沉渣厚度等检验,合格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 !Au 9C
6.3.27 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5tT%TC
1 水下灌注混凝土必须具备良好的和易性,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坍落度宜为180~220mm;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60kg/m3(当掺入粉煤灰时水泥用量可不受此限); 3lD1G~
2 水下灌注混凝土的含砂率宜为40%~50%,并宜选用中粗砂;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40mm;并应满足本规范第6.2.6条的要求; sDzlNMr?P+
3 水下灌注混凝土宜掺外加剂。 3pk `&'
6.3.28 导管的构造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bf1EMai"
1 导管壁厚不宜小于3mm,直径宜为200~250mm;直径制作偏差不应超过2mm,导管的分节长度可视工艺要求确定,底管长度不宜小于4m,接头宜采用双螺纹方扣快速接头; e:kd0)9
2 导管使用前应试拼装、试压,试水压力可取为0.6~1.0MPa; qJPEq%'Q
3 每次灌注后应对导管内外进行清洗。 4J6,_8`U
6.3.29 使用的隔水栓应有良好的隔水性能,并应保证顺利排出;隔水栓宜采用球胆或与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的细石混凝土制作。 <\C/;
6.3.30 灌注水下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RYem(%jq
1 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底部至孔底的距离宜为300~500mm; B gB]M3Il
2 应有足够的混凝土储备量,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少于0.8m; .cA'6J"Bm\
3 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2~6m。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并应控制提拔导管速度,应有专人测量导管埋深及管内外混凝土灌注面的高差,填写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 }Gg:y?
4 灌注水下混凝土必须连续施工,每根桩的灌注时间应按初盘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控制,对灌注过程中的故障应记录备案; QvjOOc@k~n
5 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为0.8~1.0m,凿除泛浆高度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 E{B=%ZNnm
水下灌注砼只对工艺方法、砼塌落度、砂率、骨料粒径做了约束,并未对标号做出约束。 hj|P*yKV
非水下砼干孔塌落度为120-140mm,水下浇筑砼为180-22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