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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0楼土老帽于2007-08-28 01:31发表的 :目前业内普遍认可,场地应该由区域地质资料宏观确定。但缘何抗震规范以微观场地的两个条件来限定?这是否与基本原理不匹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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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7楼土八路于2007-07-06 15:13发表的 :抗震规范目前正在修订之中,其中的很多问题将会得到解决的。 即使规范不做修订,做为勘察人,也应该明白,抗震规范中讲得场地概念是至少不小于1平方公里的,小范围内的地基处理或异常的情况,是不可能影响抗震类型的,就象一个小岛在大海中是起不到堤坝作用的。规范中规定要在每幢建筑物范围内测试波速,并且评价场地类型,的确与场地的概念相矛盾了,但是如果不测波速,肯定是更不行的。 关于地震波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明确的解答,规范也只是一种经验的总结。用一句大师的话来说:“规范并不是最先进、最科学的、最正确的,而是一种当前条件下的实用经验的总结”,所以说学习规范、执行规范,有时也不能死扣规范的字眼,而要在本质上、理论上首先要明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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